浅析如何开展火灾现场勘察工作
2008-02-10郑晴
郑 晴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火灾给人们带来的损失正在逐年增加,火场也越来越复杂,起火原因认定越来越难。及时查明火灾原因是公安消防监督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火灾现场勘察工作自然而然也成了火灾调查工作的重要前提。
火灾现场是错综复杂的。因为每次火灾的起火原因不同,燃烧破坏程度不同,起火单位的建筑结构、生产设备、采用工艺流程等各种情况不同,火场会存在很大差异。因此,不能采用统一的模式勘查现场,必须根据不同的火场,采用不同的符合客观实际需要的各种勘查方法。
一、现场勘查的操作方法
1、现场的勘查
对于燃烧痕迹集中,起火部位比较明显的火灾现场,可以从中心向外围勘查;对于燃烧面积较大,物体燃烧痕迹分散。物质燃烧均匀。中心不突出的现场,可以从外围向中心勘查;对于在风力作用下形成的条形火场,可以从逆风方向的燃烧终止线开始勘查;有的火场某些部分可能受到自然条件或行人的破坏,勘查时可酌情先从这个部件开始。
2、环境的勘查
环境勘查时火灾调查人员应当在火场周围巡视,先看上后看下,先地面后地下。发现可疑的痕迹、物证,要及时拍照并将实物取下。环境勘查并不是只对火场周围环境的观察,它还包括从火场四周向起火建筑物的观察。
a对火场外部观察的主要内容有:
(1)道路、外墙有无可疑人出入的痕迹,包括车印、脚印、攀登痕迹、引火物残体等,以判断有无放火的可能。
(2)火场周围居民、工厂烟囱的高度、与起火建筑的距离,起火当时的风向,烟囱有无飞火星现象,当时锅炉燃料及燃烧情况。
(3)起火建筑周围线路,尤其是进户线部分,起火建筑物有无通讯线路与动力线碰触的现象,以判断有否短路、漏电等引起火灾的可能。
(4)起火建筑物周围、地下可燃气体及易燃液体的管道、阀门等情况怎样,以判断有无漏气的可能。
(5)与火场相通的污水管道中有无可燃性蒸气,以判断可燃液体是否混入污水。
b从火场周围向火场建筑物观察的主要内容有:
(1)燃烧范围。
(2)建筑物的哪一部分破坏严重。
(3)建筑物的倒塌方向和形式。
(4)建筑物门窗上方及其他部位烟熏的情况。
(5)建筑物的门窗、阳台、铁围栏变形情况,破碎玻璃散落方向,抛出物的分布情况等。
3、初步勘查的操作方法
初步勘查是为看清火场现象的来龙去脉,寻找起火部位的勘查。具体操作如下:
a从火场内部找出可以观察到整个火场的制高点,对火场从上到下。从远到近全面巡视,观察整个火场残留的状态。并寻出一条可以在火场中巡视而不至破坏现场的通道。
b沿着所选择的通道,按着从上到下,从远至近的原则,逐一观察火场内部的情况,对重点部位和可疑点要反复的观察。
c观察火灾蔓延终止部位周围的情况。因为火灾不都是由一点向四周蔓延的。例如:一侧有砖墙,火就可能只向一个方向蔓延。这时如果只注意周围严重烧毁的情况,忽视了停止部位附近的具体情况,就可能把起火的位置搞错,漏掉真正的起火点。所以,要认真观察火灾终止线的个体情况,分析判定为何在此终止。
d观察火势蔓延的途径。起火蔓延的途径,一般的说,栋与栋之间一般向下风方向蔓延,如果相距较近,也可能由辐射热和热气流的综合作用引燃。层与层之间一般通过楼梯、通风管道及其他竖向孔洞向上蔓延,有时也通过窗口向上蔓延,如果楼层未烧塌,不会由上往下蔓延。同层各房间一般通过门、走廊蔓延,平房多通过闷顶蔓延。要按上述对象中,火势曾经蔓延过的地方寻找蔓延的痕迹,分析是哪一栋,哪一层,哪一间先起火,进而再找起火点。
e从火场内部观察火场外围情况。
f根据现场访问提供的线索,对可能的起火点、起火物及各种危险品存在的位置,进行验证勘查。
4、细项勘查的作法
细项勘查是对初步勘查认定的起火部位进一步核实认定,准确确定起火部位的勘查。为此,对现场烧毁的所有部位都要用相同或类似的物体进行比较,可以手摸、翻动、测量(但要注意尽量恢复原状),找到烧毁状况的特异现象,确定其烧毁的程度。在或燃物中,木材被烧毁的状况最容易解释,多数有机固体的状况也比较明显,用测量炭化深度的办法就可以确定木材烧毁的程度。另外若温度高、时间长,炭面龟块也小,即裂纹多。要根据烧毁的程度来找到火灾蔓延的顺序,不论是烧得严重的部分,还是烧得特殊的部分。在局部上如果找不到其烧毁状况和其它部分之间的联系,就不能根据它烧毁的状况来判断起火点,因为它与火灾蔓延的关系不大。另外,根据它被烧状况可以有效地找到火源的方向,在火场上很容易找到一侧、或一头、或一面被烧、烤的实物。如果只被烤焦,没有发出火焰,其指示的方向性最明显。大量收集这类资料,经过综合分析之后,就可以得到一些具有方向性的物证,确认火势蔓延方向和起火部件。每次火灾的发展蔓延都有方向性,这个方向性可以从可燃物的燃烧程度、燃烧后的状态来判断,然而这种表示方向性的痕迹也会随着燃烧猛烈的程度、燃烧持续时间的延长加深、扩大,但最不利的是这种加深扩大最终要把这些能力标志方向的可燃物全部烧掉,毁灭了现场勘查的证据。如果火场上的可燃物被烧得面目全非。蔓延方向难以确定,这时可以从建筑构件、室内可燃家具上面不燃物品的倒塌和滑落以及烟熏方向、轮廓等找到起火部件。如果上述特征也不明显,就要从不燃性物体被烧程度和状态的特点分析火灾过程,金属在火场上很不容易燃尽,不同金属熔点不同。因此,可利用它们这一特征,判断火场温度和蔓延途径。要在火场发现金属、玻璃、陶瓷的熔珠、熔渣,观察研究其熔化状态,以通过火场不同温度找到蔓延方向。但是,由于某些火场烧毁特别严重,许多东西被烧光,从表面上存在的痕迹上无法提取有关的遗留物以获得认定火灾原因必要的证据,就要对火场上残留的灰烬、塌落的堆层进行大量的细致的观察。
a剖面勘查。在确定的起火部位,将地面上的残留物切开一个剖面,在建立这个剖面时不要破坏原堆积物的层次。对于容易塌落的堆层,可制成阶梯形剖面体。在剖面制成以后,仔细观察残留物每层的燃烧状况,辨别每层物质的种类。还可以在起火部位的不同点,分别切开几个剖面,比较各点每层的堆落物质和燃烧状况,分析火势蔓延的线路,寻找起火点。
b逐层勘查。对火场上燃烧残留物的堆层由上至下逐层剥离,观察每一层物体烧损程度和烧毁状态。剥离中要注意搜集物证和记录每层的情况。
这种勘查方法会完全破坏堆层的原始状态。因此要细致、认真记录。
c全面扒掘。这是对需要详细勘
查、范围比较大、只知道起火点大致的方位而缺乏足够的材料证明起火点确切位置的火场采用的一种勘查方式。根据火场具体情形可分别采取围攻扒掘或者分段扒掘,或者平面推进的形式。不管哪种扒掘形式,都要采用层层剥离的办法。
二、现场勘查后的处理
1、对需要继续保留的现场的处理
对有些重大、复杂案件的现扬,因主客观条件的限制,一次不能勘查清楚,或对某些疑难问题需要重新认识,作进一步勘查时。经过主管领导批准,征得起火单位的同意,可在一定时期内保留现场。其办法有如下三种:
a全部保留,封闭全部现场。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保留全部现场:起火部位不明或对起火点的看法有很大分歧;起火部位在建筑物的上部,而这一建筑物又全部烧塌;初步认定的起火点与火场遗留痕迹不一致;人们视认的起火部位与根据燃烧状况判断的位置有很大的出入;火源为几种设备、设施或装置;着火建筑内的工作者或居住者在火灾扑灭后下落不明的。
b局部保留,即将现场某一地段或部位保护起来。
c痕迹保留,即将留有痕迹的物体保存下来。
凡是确定要继续保留的现场、部位和物体,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看管,不得有任何的损失和破坏。
2、对不需要保留现场的处理
现场勘查后,如认为现场无需继续保留时,经负责火灾原因调查的领导确定,可通知事主进行善后处理。处理主要物品应向事主当面点清。在现场勘查中借用的工具、器材以及其他物品,应交还原主。
3、对采取的痕迹、物证的处理
现场勘查结束后,对采取的实物证据要妥善保存。某些物证的提取应向物主留予借据。
三、现场情况分析
火灾现场情况的分析,要贯彻于火灾调查的全过程,特别是在现场勘查阶段,每一个步骤,每一个环节,每个痕迹都离不开分析研究。比如当勘查中发现了痕迹和物证,就要分析研究它为什么形成这种特征,它与整个火场有什么关系等等。
当现场勘查进行到一定程度时,为了交流情况,纠正勘查工作中的某些偏向,重新确定勘查点或扩大勘查范围,也需要进行分析研究。当现场勘查基本结束时,临场指挥员,必须召集全体火灾调查人员,并根据需要,聘请有关技术人员,共同进行火灾现场情况的讨论,把实地勘查和现场访问所收集到的材料以及有关试验、鉴定结果汇集起来,从个别到整体,从片面到全面,从现象到本质,进行综合分析,以便对火场得到一个整体认识。从而为确定火灾原因和事故性质作出正确的结论。
(编辑陈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