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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业合作组织的服务性和企业化的对立统一

2007-12-29汤红娜

中国市场 2007年40期

  摘要:本文以我国农业合作组织的蓬勃发展为切入点,分析了农业合作组织作为企业化的法人实体,其盈利性的最终目的与服务性的宗旨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并从组织运作的规范化、资金支持、政府推广这三方面阐述了如何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促进农业现代化的发展。
  关键词:农业合作组织;服务性;企业化;对立统一
  
  农业合作组织是市场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产生至今已近200年的历史了。随着各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合作组织经济日益显现出蓬勃的生机和活力。我国在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并将在2007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也将使农业合作组织的发展走上法制化的轨道。
   随着农村合作经济的市场化发展,以及农民对现代化生产和生活的追求,越来越多的农民加入到各种类型的农村合作组织中来。从1994年开始在陕西、山西、安徽、四川、河北、黑龙江、北京等省、市都着手进行了农民专业协会试点,目前,全国农村有各类专业合作组织140多万个,其中规模较大、管理较好、活动比较规范的有十几万个,占总数的10%,分布在全国各地和各个行业。实践证明,农民借助生产或流通领域的合作组织可以达到增产、降低生产成本、改良储藏包装技术、增强市场竞争力等目的。农业合作组织是中国农业发展的必然选择。
  
   一、农业合作组织的服务性与企业化的对立统一
  
   农村合作组织以自愿加入或退出为原则,成员在加入时交纳一定数目的股金,便可以在该组织得到相应的服务和利润分红。它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因此,服务职能是其最重要、最突出的一项职能。它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一旦农业合作组织失去明确有效的服务功能,也就会失去吸引力和生命力。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业合作组织要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也就是说,该组织是企业化的经济合作组织,它拥有自己的管理机构:合作组织成员(合作组织所有者)、监事会(由成员选举)、经理(雇佣)、雇佣人员(付工资);他们各自有明确的责任和义务,例如合作组织成员选举监事会去指导合作组织的商务活动及其运作;监事会雇佣经理,出台合作组织运作政策;经理负责执行由监事会制定的各种政策;雇员作为合作组织的代表,协调合作组织成员的关系,在市场上进行商务活动。由此看来,农业合作组织就是一个管理机制合理、权责利分明的企业,它通过专业化规模经营与综合经营并举,实现产供销一条龙,贸工农一体化,提高合作组织抗市场风险能力;通过采用先进技术,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增强农业经济的市场竞争力。
   那么,作为企业化的合作组织,其运作、经营都需要资金,其营利性也将最终成为必然,但为农民服务又是其根本宗旨,表面看来,这二者是互相对立的。从深层次来分析,笔者认为二者还是统一的、相辅相成的。农业合作组织通过为成员服务,增加成员的收入,再按比例从交易额中留取提成,作为企业经营的利润,即合作组织提供的服务越好,农民增收就越多,合作组织的利润也就越多,服务跟利润是呈正比的。合作组织的利润多了,其实力壮大,就能为成员提供更好的服务。因此,合作组织的企业化与其服务性是对立统一的。
  
   二、提升农业合作组织服务的新举措
  
   我国的农业合作组织还处于起步阶段,组织化程度很低,还存在诸如宣传不到位、管理不规范、资金技术紧缺等问题,这些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其创新和发展,难以适应入世以后参与竞争的需要。因此笔者认为必须采取新举措,将农业合作组织的服务性和企业化有机结合起来,带动中国农业现代化良性发展。
  
   1.广泛宣传,
   合作组织是弱者的联合,农业又是弱势产业,因此政府应当遵照“引导而不强迫,支持而不干预,指导而不包办”的原则,加大对合作组织的扶持力度。
   首先,要对农民进行有效的典型示范。通过培植典型,组织观摩和交流,总结推广经验,自上而下、循序渐进地扶持一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以点带面,带动合作组织的整体发展。
   其次,完善服务体制。打破单纯提供技术、流通等服务的壁垒,从选种育种、养殖种植、产品销售、售后服务等多方面,为成员提供更加全面和完善的服务。
   最后,改善推广系统和体制。政府农业管理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搞好农业的宏观管理及信息和营销服务,努力提供技术推广、培训咨询、病虫害预防预报、抗灾救灾、风险管理、检测检验等服务。政府各部门之间要相互协调工作,深入调查研究,在了解各类合作组织优缺点的基础上,针对市场空间上存在的不同距离,明确本地区应发展何种模式的合作组织以及政府在其中应发挥的作用。
  
   2.健全法律法规
   作为依法登记的法人实体,合作组织的运行必须规范化。
   首先,建立健全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包括服务经营、市场营销、利益保护、民主理财、民主监督等运行机制。
   其次,完善组织管理机制。健全理(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管理机构;加强民主管理,注意决策方式的合理性;建立健全人事、财务、物资、营销等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
   再次,完善利益分配机制。利润可以按交易额进行分配,也可以将按交易额分配与按股分配相结合,但应以按交易额分配为主,并适当提高按劳分配的比重,以更好地体现“劳动联合”的经济特征。
   最后,完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监督与内部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监事会的作用,使合作组织规范运转,确保其成员的共同利益。
  
   3.强有力的资金支持
   组织经费是一个不能掉以轻心的问题,特别当一个合作组织已经具有一定规模的时候,活动经费就会成为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而一个农民合作组织功能的发挥状况与经费问题也是密切相关的。
   (1)政府扶持,财政补贴。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
   (2)低息贷款,成员共同偿还。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国家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合作组织成员可以用增收收入共同偿还贷款。
   (3)公共服务基金。合作组织成员入社时,可以缴纳一部分社费,作为组织为其提供服务的运作经费,用来支付管理人员的报酬,技术人员的考察调研费用等。
   (4)国家政策倾斜,减免税费。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
  作者单位:中共保定市委党校
  
  参考文献: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