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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对贪官的愤怒说起

2007-12-29

人民论坛 2007年8期

  
  在我们周围,常常可以看到一些人对贪官深恶痛绝,但产生这种情绪,无疑有很多理由,例如对他们徇私舞弊滥用权力损害公共利益不满、对他们贪得无厌非法获取大量财物不满、对他们自私自利腐化堕落不满等等。
  但是与一些朋友谈及这个问题,大家认为其实公众最强烈不满以至愤怒的情感,实际是源自对贪官阳奉阴违欺上瞒下虚伪品行的不齿。群众对他们高度信任,社会给他们充分尊重,委托他们行使公共权力,然而,他们滥用权力损公肥私损人利己,做着卑鄙无耻的事情而脸不红,明明腐败堕落、言行龌龊,还能面对公众信誓旦旦大言不惭,故做正气凛然冠冕堂皇状。这种欺世盗名的无耻行径,是对群众的污辱,对善良心理的挑战,对社会风尚的危害,最是令人不可容忍。
  对贪官表达愤怒,是群众的正当权利,既是人之常情,也是实现社会正义的一种渠道和方式。只有群众具有这种善恶分明的能力,并勇敢地予以表达,只有社会适应群众的意愿,存在对违反公德行为的谴责和依法制裁的机制,才能兴利除弊,弘扬社会良俗美德,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否则,无限宽容,对丑恶现象高度容忍,社会就缺乏正气和活力,也就没有进步和和谐,人民的幸福就无从谈起。
  人无信不立,诚实守信是无条件的做人义务,谁也不应找借口逃避义务,也没有任何理由可以说明言行不一欺世盗名具有正当性,无论是谁为私利破坏诚信准则,损害人民利益,社会都不容许,群众都不答应。即使奉行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的资本主义国家,公务人员违背诚信的行为也没有市场,当年美国总统克林顿,就因为在生活作风问题上欺骗国人,险些葬送政治生涯。
  仅说明对贪官的愤怒在情在理,还没脱离就事论事的范畴,意义有限。肯定这种情感,更主要的目的在于,以贪官招致公愤为戒,汲取教训,举一反三,明确各级党政机关和公务人员,必须以诚待人,取信于民,绝不能干弄虚作假,欺骗群众的事情。
  从公务人员个人角度讲,必须忠实于国家、人民,忠于职守,绝不能阳奉阴违自欺欺人,这既是做人的道德底线,更是执政活动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从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的角度讲,必须落实党的要求,坚持群众路线,倾听群众呼声,反映群众意愿,满足群众需求,使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更加符合群众要求和客观实际,只有这样,党才能得到支持拥护,保持和人民群众亲密无间的血肉联系。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必须求真务实,言行一致,事关群众利益的各项公务活动,要增加透明度,维护群众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切实出之以诚,取信于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