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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城农民为何主动申办宅基地房产证?

2007-12-29赖德华张瑞清

中国经济周刊 2007年39期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不需要登记,没有房屋所有权登记制度;对经合法批准建设及历史合法占用的房屋,由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并发给农村集体宅基地“使用证”。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制度与实际存在着明显碰撞。
  以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农村为例,从上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石城县农民开始主动要求县房产局办理宅基地“房产证”。十几年下来,累计有3000户农民向县房产局登记办理了宅基地房产证。按平均每户建筑面积230平方米计算,房屋办证总面积达69万平方米。这些农户为什么在制度不允许的情况下,宁愿花钱办证呢?
  原因很简单。由于宅基地取得是无偿的,现行法律对宅基地及其房屋的流转有明显限制:一是经本集体同意;二是只能转让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农户。此外,宅基地及其房屋也不能抵押和投资入股。这种制度设计主要考虑的是,集体土地是农民维持生计的基础,对农民具有社会保障和失业保险功能。这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有比较完善的产权制度大不一样,存在房地产权制度的城乡二元结构。
  但在实际生活中,办证农户却认为,办理宅基地房产证表明财产权得到了政府认可,心里踏实,有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有了产权证可以向银行或民间抵押借钱,盘活资产,把固定资产转为流动资金,用于再投资发展经济。
  应该肯定,现行的农村宅基地制度对保障农民居者有其屋,使农民安居而后乐业,巩固农村基层政权起到了不可低估的历史性作用。但如以与时俱进眼光来审视,该制度的有些条规“保鲜期”已过,成了制度“木桶”的“短板”。
  
  制度的“短板”
  
  “短板”之一,限制宅基地只能在本集体内进行转让并经本集体同意,在实践中行不通。一是脱离实际。在农民眼里,自己花钱建的房屋就是自己的私产,有自主处置权,卖房一般不会报经本集体批准。二是限制在本集体内转让至少存在两个问题:(1)农民每户均有无偿取得宅基地的权利,自己建房比买房有经济上更划算、结构上更合自己口味等诸多好处,因此一般会宁建勿买,小范围转让很大程度上就成了一句空话。(2)在农用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由流转、异地承包较为普遍的情况下,这种限制使来自异地的承包人难以在承包地定居,要么徒增了异地承包的制度性成本,要么反过来限制了农用地的异地承包、自由流转。
  “短板”之二,宅基地及其房屋不能抵押及投资入股,制约了农村本来就特别短缺的资本要素的盘活流通。以石城县2003年农村建房为例,除了城镇规划区,该年全县农民建房15.3万平方米,如果以300元/平方米建筑造价计算,共计投资为4590万元。禁止宅基地抵押和投资入股,使这四千多万投资被固定在房屋上,这与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可以抵押和投资入股形成鲜明反差。
  “短板”之三,宅基地的使用权中没有收益权,只“享有对集体土地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虽然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是无偿的,但与此类似的国有划拨用地,其使用权人仍然享有对土地的部分收益权,而宅基地却毫无收益权,显然不合理。
  “短板”之四,宅基地上的房屋没有权属登记制度,即没有通常说的房产证,只有一本宅基地使用证。也就是说,只能证明拥有该宅的土地使用权,而地上的房屋却不管,这不能不说是宅基地产权制度的重大残缺。
  
  改革时机已经成熟
  
  物权法从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