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欠款诉讼时效的边际效应分析及其制定

2007-12-29王国瑞

中国集体经济 2007年8期

  摘要:文章通过在诉讼时效制定过程中使用边际效应分析并得出科学结果,说明了边际效应可以作为一种方法论应用于法律的制定上的结论,并且根据理论结果探索性的整理出制定该类诉讼案件的诉讼时效的公式,使诉讼时效的制定更具科学性,使法律能够更好地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并服务于社会。
  关键词:诉讼边际收益;诉讼边际成本;法律规范最优状态
  
  一、诉讼时效的边际效应分析的提出
  
  从经济学角度上讲,立法是一个“生产”(制定法律)过程,其目的是将“产品”(所定之法)投放到“市场”(该法所适用的范围)中。通过影响“消费者”(相关法律关系主体)来实现收益的过程。而与其它经济活动所不同的是,它的“生产”环节至关重要。
  制定的法律所造成的对社会的不利影响。往往是因为“生产”时“生产者”(立法机关)没有足够的“关心”“消费者”在“消费”时的心态而造成的。虽然在现实中确实会有非理性的情况存在,但是从总体上讲整个社会可以认为是理性的,也因此可以将“消费者”抽象成为理性消费者对其分析。法律的制定行为和其他人类的理性行为一样,具有明显的经济性。而且随着法经济学的不断渗透,不仅拓宽了法学的研究视野,同时也为法学理论研究提供了很大的帮助。如波斯纳的《法律的经济学分析》、拜尔等人所著的《法律的博弈分析》就是其中的代表作。诉讼时效问题的边际效应分析不仅可以丰富法学理论框架,而且更具有现实意义。
  首先,立法过程中,立法主体往往只是考虑立法的成本和立法的收益来制定法律,却忽略了所立之内容对涉及该法律法规的主体以及社会整体经济方面的影响,并且造成立法收益远远低于理想收益期望的结果。这是因为立法者考虑的只是“生产”“消费”过程,而对“消费者”的“关心”则没有很好地作用到立法过程中去。
  其二,立法理论很大程度上是学理理论。时代在不停的变化,因此其不可避免的滞后性缺少现实意义。而将边际效应运用到立法过程中则可以避免这一缺陷。且有利于实现法律收益最大化。
  另外,因为边际效应研究的是“消费”时的满足感的递变规律,因此他在研究上更具有动态性。并因此具有预期、阐释以及通过立法影响当事人行为的实用价值。
  然而立法中的各个方面如何利用边际理论,是无法通过一篇文章,一本书所能阐述完整的。下面,就以在制定诉讼时效过程中的边际理论应用为例来进行具体分析。
  
  二、诉讼时效的边际效应理论分析
  
  根据边际效应理论进行分析可知,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立法机关对该法律关系所指向的主体的权利义务进行逐步改变时,其主体所能使用之效用也随之逐步改变。下面以A国在制定该国民商事诉讼中有关当事人欠款问题诉讼时效的过程为具体模型,运用边际效应分析讨论:
  假设:A国人都是理性人,国家稳定富强物价恒定,而所有的诉讼案件都事实清楚、证据缺凿,法官等执法人员都刚正不阿,等等。
  
  (一)对该国诉讼进行成本分析
  设:原告诉讼物质收益=WS被告诉讼物质收益=-WS;
  (注:诉讼的费用,如律师费、诉讼费等都设定为变量G,原告的为G,被告的为G')
  那么现在假设原告在第a年提起诉讼,其间原被告都将除了消费用的钱,其余的都放进银行里(利率是P),并且机会成本忽略不计的情况下对原被告的诉讼成本和收益进行分析:
  原告诉讼成本=G
  原告诉讼收益=WS×(1+P)a+G×(1+P)a-G
  被告诉讼成本=WS×(1+P)a+G'
  被告诉讼收益=G'×(1+P)a-G'
  此时,可以清楚地看到:
  原告诉讼利润=原告诉讼收益一原告诉讼成本=WS×(1+P)a+G(1+P)a-G-G
  被告诉讼利润=被告诉讼收益一被告诉讼成本=G'×(1+P)a-G-[WSx(1+P)a+G']
  (根据假设条件,可设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利润为常数,设其为X)那么可得:
  该诉讼所带来的社会利润=原告利润+被告利润+其他诉讼参与人利润=G×(1+P)a-2G+G'×(1+P)a-2G'+X ①
  运用数学方法分析可以得出:诉讼所带来的社会总利润的函数①为增函数。也就是说,其所带来的社会总利润是随时间的增加而增加,并且,在拖延一定时间后。是有利润的。如此看来,无限放宽诉讼时效的时间会使社会总利润增长。因此,该国对诉讼时效的规定是可以无限期的提起诉讼或诉讼时效时间过长。
  
  (二)同样假设条件下,运用边际理论对其进行分析,结论不同
  首先,边际理论探讨的是动态过程对效益的影响。对当事人双方的边际效应进行分析。(其他诉讼参与人暂时不作考虑)
  从“生产者”的角度上看,随着原告起诉的时间的拖延,社会利润随之逐步递增。但是,根据原、被告的诉讼相关公式可得:
  原告的边际成本:第a+1年的成本一第a年的成本=△G
  因为随着诉讼标的额的增大诉讼费用中的律师费用也会随之增大,因此AG可以通过数学方法推论出原告边际成本随时间的增加而递增:
  被告的边际成本:第a+1年的成本一第a年的成本=WS×(1+P)a×(1+P)+G'-[WS×(1+P)a+G']
  同样,对其进行数学分析,可知被告的边际成本随时间的增加而递增。
  由上述公式经边际理论分析可知:诉讼当事人双方的边际成本随时间的拖延而逐步递增。
  可见诉讼时效越短,边际成本越低,那么社会的成本就越低,当事人的心理钝化作用就越轻,也就越是有利于提高社会效率。而且提高双方当事人效率,可以更好的实现因诉讼而浪费的机会成本。也因此,最好是刺激当事人一有可诉争议就进行诉讼(当然,有其他更好的解决途径也可不进行诉讼)。
  
  三、最优诉讼时效计算公式的确定
  
  然而事实上还要考虑诉讼当事人双方的调查取证时间、起诉相关文书制定时间等因素,时间并不为零,且一般都是将这些因素所需时间加和而确定诉讼时效的。但也并不是根据简单的社会成本核算而得出的,它是要结合边际效益理论分析所得效益最高值后,再根据一些实际情况来制定的。如何确定诉讼时效才算是最优的呢?
  在理想社会环境下的诉讼时效的确定应该遵循如下规则:
  理想环境中诉讼时效=边际效应最优选择+当事人起诉必要时间+一定弹性时间
  而且,弹性时间应当与前两项的加和成比例,且最好是4:1的关系,因为“二八定律”告诉我们用20%的时间作决定,80%的时间去具体实行就能够做到利益最大化。并且这样可以更能约束立法者,以限制弹性时间过长。例如:对于一个完美社会品均水平来说,当事人决定起诉需要一天时间,向律师等相关人士咨询、确定等事宜需要三天,其他事宜需要两天,那么根据这个公式可以得到:
  理想环境中诉讼时效=(0+1+3+2)÷20%=30(天)
  然而,是不是在理想状态给出了理想的诉讼时效上加之“不理想”的因素就是现实的、切实可行的数据呢?笔者认为是可行的。
  “不理想”因素最具概括性、最能用数字反映事实的就是法律的普及率和法律的支持率。普及率就是该类诉讼所涉及的实体法律规范在该国的普及百分比;支持率就是涉及原告是否支持应用该国法律起诉,或者说是否会应用该法提出诉讼的百分比。前者决定了有多少人有可能运用法律提起诉讼解决问题,后者进一步确定。而且,普法率和支持率越高,那么该类诉讼案件就越多,也就越是需要短期内解决以节省社会成本和社会效率。
  因此对于这类诉讼案件,其时效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诉讼时效=理性环境诉讼时效÷普法律÷支持率÷理性环境诉讼时效所占百分比
  例如一国的普法律为85%,支持率是90%,那么这个国家的该类案件的诉讼时效是:
  30÷85%÷90%÷20%≈196(天),约合六个半月的时间
  
  四、结论
  
  以上通过对诉讼时效的制定过程中通过边际理论分析,可以得到以下结论:
  一是边际效益的递增或者递减,会使消费者心理钝化问题会越来越严重。而这里,边际效益是当事人双方的边际效益,而消费者正是当事人双方。因为本例极具抽象性、社会代表性,因此。可以说对于整个社会,法律规范越是超过或者低于法律规范最优状态(即,边际效应理论给出的最优值与实际相结合的法律规范)时,社会心理就越是钝化,这不是一个好的现象——制约社会发展进程,严重时会导致社会动乱。对于一个国家法律的制定者来说,将边际理论应用到法律的制定过程中,是之方法论化,不仅切实可行,而且更能使法律制定的更科学,更能实现权利的制衡,提高社会效率,实现社会稳定。
  二是根据理论结果探索性的整理出制定该类诉讼案件的诉讼时效的公式:
  该类诉讼时效:理性环境诉讼时效÷普法律÷支持率÷理性环境诉讼时效所占百分比(建议该百分比设定为20%)
  该公式客观地反映了诉讼时效时间的长短应当与普法律和支持率成反比的规律。
  三是该公式对于制定其他案件的诉讼时效具有参考价值,这是因为,整个论述过程虽然只是以民商事欠款案件的诉讼时效为对象,但是,其中的很多“元素”都是可以替换、进行类似的演绎推理并且得出相应诉讼时制定效公式。
  四是对于当今国际上在通过条约统一诉讼时效这一趋势而言,该公式的出现,如果正确的话,那么它将对统一国际诉讼时效有着统一规范性以及经济利益性。统一规范性是因为它的出现可以作为一项通用公式:经济利益性主要体现在这个公式本身是基于效率最高的原理而出现的,那么对于国际社会而言,无疑更利于受到各国的赞同,统一诉讼时效,进而保障国际社会的经济效益。
  最后,以经济学的视角来观察和指导法律问题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使用价值。同是作为人文科学的分支理论,一个是以强制力规定社会关系,而这种关系总体来说是基于经济利益的关系:一个是以经济活动为研究对象,通过归纳总结从而找出规律并且应用的学科。可以说,法学与经济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法学与经济学的结合,对于人很一方都将产生积极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