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
2007-12-29方玲
中国集体经济 2007年8期
摘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特殊的经济体制,它有一般市场经济的共性,更有自己的特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为基础,以计划为指导,以实现共同富裕为目标,以坚持党的领导为政治保证的市场经济。
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特征;公有制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发展过程和确立
1978年12月18日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对人们的思想解放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经济理论研究也趋于活跃。在这个时期,经济学界开展了多方面的大讨论,出现了改革国家所有制、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理念主张。但当时“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观点还占统治地位,经济理论的整体突破还没有完成,代表者有李震中和姚耐的“计划经济说”:还有的学者认为商品经济子虚乌有,代表者有张理智;正因如此,1978年之前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肯定社会主义经济是商品经济,这就突破了传统社会主义经济理论最大的禁区,也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创造了前提条件和基础。
从1992年开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研究和实践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以1992年“南方讲话”为标志,“三个有利于”观点的提出,进一步解放了人们思想,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研究取得长足的进展。党的十四大根据邓小平关于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的精辟论断,提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从根本上解除了把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看作属于社会基本制度范畴的思想束缚,使人们在计划与市场关系问题上的认识有了新的重大突破。由此确定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市场经济作为经济机制,它的基本特点或内在要求,就在于通过运行的自主性、平等性、竞争性和有效性来配置资源。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即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市场经济,它强调的是在社会主义经济下发展市场经济,而不是说市场经济本身具有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性质的区分。市场经济是由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不同利益关系决定的一种经济形式,它有自身的规定性,这种规定性是不同社会经济制度下市场经济的共性或一般性;而不同的社会制度条件,使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不同的特点,表现为市场经济在不同社会条件下的特殊性。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必然受到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制约和影响,从而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呈现独特的基本特征。
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邓小平同志曾说过:“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这是中国人民从五四运动到现在六十年来的切身体验中得出的不可动摇的历史结论”,“社会主义革命已经使我国大大缩短了同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经济发展方面的差距”。而社会主义制度的核心在于生产资料的公有制,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结合问题实际上是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结合的问题。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社会主义方向的根本保证。生产资料为谁所有,谁就可以支配财富为谁的利益生产。恩格斯认为“如果说财富包含了对人的支配,那它主要地,几乎完全地是依靠和通过对物的支配来进行对人的支配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社会生产关系的重要基础。如果在理论上淡化公有制,在实践中不坚持公有制这个基础,社会主义就将成为一句空话。当然,在现阶段,“公有制为主体”要摒弃越大越公越纯越好的观念。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经济中的公有成分等等;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不仅要体现在数量上,更重要的是质量上具有竞争力、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
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非公有制经济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的水平低,发展又很不平衡,客观上要求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而且,非公有制经济与市场经济有着天然的联系,如产权清晰、机制灵活、适应性强,能在经济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因此,必须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有更大更健康的发展,使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以计划指导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传统观念认为,社会主义是公有制、计划经济;资本主义是私有制、市场经济。因此,我国在1956~1978年间,一直把非公有制、市场经济视为异己力量,对之进行排斥打击。这是对马克思主义的误解。事实上,我国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短短的20多年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20多年来,我国经济平均增长率9.5%,高于世界经济的平均增速,也高于发达国家的增长速度,为世界经济发展最快的国家之一。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创造的世界历史奇迹。
计划和市场具有各自的优势和长处,也有各自的局限和短处。计划调节的优势范围主要在宏观领域,能有效地对经济总量进行控制,但对微观经济活动难以发挥有效的调节作用;市场调节的优势范围主要在微观领域。能有效地激发经济主体的活力,但对经济总量的平衡、宏观经济结构的调整、生态平衡和环境保护等的调节显得无能为力。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确切地证明,克服市场经济盲目性和无政府状态的根本手段,就是计划,而不是不能与计划相提并论的宏观调控。只要社会主义不以盲目无序的市场经济为追求,那就不能不要计划。只要摒弃计划,不论市场体系多么发达,市场机制怎样健全,市场经济就总是脱不了盲目与无政府状态,因为它只有一只“看不见的手”。脱离计划的市场经济,是没有资格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市场与计划各有其客观上的地位和作用范围;前者是基础性的,后者是全局性和方向性的。这两者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必定发生的合理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市场与计划互为补充,互为依赖;(2)市场以计划为指导,计划以价值规律为基础,二者相互渗透;(3)微观经济活动靠市场。宏观经济活动靠计划。上述关系或关系类型,既不具有相互对立与否定的性质,也不具有先后继起性。这些关系,构成了市场与计划关系的内涵。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当在宏观计划的主导之下把宏观计划与市场机制有机的结合起来。使企业的眼前的、局部的利益与国家的长远的、整体的利益结合起来,并使前者服从于后者。那种认为市场机制是最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只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就能使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地发展,即使需要有计划也只是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才让其发挥补充的作用,从而把市场凌驾于计划之上的看法,从根本上否认了计划对国民经济发展的主导作用,抹杀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区别。
四、以达到全民的共同富裕为目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是与资本主义的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必须形成生产无政府状态,两极分化,需求不足,周期性经济危机。失业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伴侣和必要条件。
达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所在和最基本的追求,因而也必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邓小平同志提出了“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用“最终”来说明“共同富裕”的时段性和目的性。市场经济能够促进生产力更快发展,有利于增加财富,有利于共同富裕,同时必然带来两极分化,而不是共同富裕。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以来,社会贫富差距拉大,以致从某种文化的事实中,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我国市场经济目前显现出来的功能和作用与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市场经济还具有相似性。严格和彻底意义上的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具有共同富裕的内在特征,并能实现它。能够实现共同富裕,是我国市场经济真正充分地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关键,因而也是它区别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关键所在。
实现我国市场经济成为达到共同富裕的市场经济的思维有两种:一是用社会主义原则改造市场经济本身,如增强和扩大公有制经济,防止私有化和私有制经济的蔓延;启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市场机制、计划机制,使二者相协调,追求全社会成员根本利益。二是市场经济外部采取措施,如运用完善的税收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减缓和减小贫富差距,防止两极分化。
除上述之外,我国现在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在这个大家庭中农民是占有绝大多数的。因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尤其要关注农民,农民作为市场主体远比其它任何市场主体都大。发展市场经济使人民共同富裕,其重点、难点和核心就是使农民逐步富裕。从我国实际出发,使农民通过市场经济走向富裕,根本在于如下两点:坚持发展乡镇企业,使自然经济转向市场经济;以发达的交通、通讯和社会化流通体系,把浩如海水而又分散的农民同整个国民经济联结起来。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
五、以坚持党的领导为政治保证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中国共产党的最高纲领是实现共产主义社会,当前是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现在全国人民正在努力实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领导经济建设就是党的中心任务。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伟大创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一般市场经济的重要区别,就在于市场机制与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相结合。邓小平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优越性在哪里?就在四个坚持”,即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主义。邓小平同志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优越性归结为“四个坚持”,并视为“成套设备”,因为这个“成套设备”是包含了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主导意识形态的有机整体,体现着经济关系的本质内涵,规定着这个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方向。而党的领导正是“四个坚持”的集中表现。在当代中国,只有中国共产党能够按照最有利于生产发展和共同富裕的原则,不断地分析和解决新情况、新问题,协调各方面的利益,正确处理现阶段出现的种种矛盾,有效地组织和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共同进行现代化建设,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向前发展。
当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领导经济建设要有一个新的定位。要完善领导市场经济的新体制,新机制和新方式,就是要遵循客观经济规律,坚持民主原则,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经济单位和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履行对经济建设的领导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