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著作权的限制
2007-12-29李承娟
人文杂志 2007年4期
内容提要 从法理和制度两个角度入手,研讨著作权限制的立法完善,对著作权法的发展不无裨益。著 作权的限制是其社会功能所要求的合理成分,也是其目标价值的有机组成。著作权限制可以 划分为合理使用、非自愿许可和权利穷竭三大类。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著作权限制的立 法亦有待完善。
关键词 著作权 合理使用 非自愿许可 权利穷竭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07)04 -0059-04
法律的社会本位化发展,导致权利滥用的限制,换言之,但凡权利皆有行使之界限。著作权 的限制通常指对著作权人专有权利行使之限制,其相较于普通民事权利限制更为具体,为各 国立法所列举规制。由是,从法理和制度两个角度入手,研讨著作权限制的立法完善,对著 作权法的发展不无裨益。
一、著作权限制的法理基础
对著作权法及其法哲学的研究,不应当仅仅局限于文本角度的探讨,首先应当把整个著作权 体系置于现实社会和理想图景之下,从实然的运作效果及其对目标价值的回应角度,重新审 视著作权限制的法学意韵。
社会法学派为分析著作权限制问题提供了精妙的方法论。以美国法学大儒庞德(R. Pound, 1870-1964)所倡导之社会工程法学注重研究法律运作之秩序,不匡定于法律本身之性质; 注重研究社会主体之利益和主张,不匡定于法律对权利之界定;注重研究各种社会关系之协 调过程和结果,不匡定于调整本身。著作权限制问题也当从著作权法的社会实效角度分析。 一方面,作者因为其创作劳动而当然享有诸如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等权利,这是社会对 作者劳动的尊重和认可,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知识经济和信息社会的到来,使得著作权 的价值更为突出,因而对著作权保护的力度也日益加强。另一方面,作者完成一项作品表现 为“知识增量”,即从已有的社会知识共有物的基础上,通过自己的劳动创造出新的知识, 换句话说,作者在获得著作权的过程中享受了别人作品的知识;此外,作者创作的成果也将 作为新的社会知识共有物为人类所共享,以推动社会进步。申言之,对于一个具体的作者而 言,其“知识增量”既得益于已有的知识,又为将有的知识所得益。在此,作者与社会公众 之间的利益是重叠和冲突的。“从法律的作用来看,它是为了满足、协调、调整这些重叠和 经常冲突的请求、要求,或直接予以保障,或通过界定和协调各种个人利益加以保障,以便 使最大多数的利益或我们文明中最重要的利益有效果,同时使整个利益清单中的其他利益的 牺牲降低到最低程度。”(注:Pound. A Survey of SocialInterest. Harvard Law Re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