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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社会诉求与和谐理念的效力

2007-12-29

人文杂志 2007年6期

  内容提要 公民社会作为一种现代社会结构,由三大基本领域组成,其中每一领域都具有独特的 性质和要求,都需要在社会的发展中予以关注和应答,和谐理念就是这样一种积极回应。 在应该的意义上,社会要达到和谐,需要为国家行动设计“利益秩序置后”的规则,需要在 “公民授权”和“公权惠民”两个基本规则上实现质的突破。如何把人民主权原则设计为更 具有行动性质的授权机制,如何把为人民服务的信念转化为惠民的行动规则,这是当前实现 和谐理念的现实突破点。
   关键词 和谐 公民社会 公权
  〔中图分类号〕B03;K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07)06-0017-07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当前中国的公民社会结构也逐渐生成和发育。就世 界范围来看,公民社会是一种现代社会结构,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它的产生与崛起必然会 带来一系列新的社会诉求。那么,这些诉求是什么,为什么执政党提出和谐治理的理念,二 者之间又是一种什么关系等问题,都需要在理论上进行深入思考。
  
   一、公民社会的属性与诉求:私人、公众及国家之间的分野
  
  所谓公民社会,指的是这样一种社会结构:在该社会中,公民是主体,国家是客体,公民与 国家之间构成一种“纳税与授权,服务与治理”的新型关系模式。通常而言,现代公民社会 由三个基础的领域构成,它们分别是:基于市场交换的私人领域;建立在诸多私人性之合集 基础上的公共领域;基于阶级强制的国家领域。其中,市场交换是形成私人领域的基础,构 成现代公民社会的动力因素。公共领域,其一端连接私人,另一端连接国家,则构成国家与 私人之间的缓冲地带。而国家领域,随着公民主体地位的确立,其公共服务与社会治理的色 彩也就逐渐增强,国家的公权角色也就愈益显著。上述三大结构就是现代公民社会的基本构 成,这些构成各具特色,互不相同,意味着其各自的属性也不一样。
   就私人领域来看,私人性与自主性是其基本属性。市场交换本质上是私人剩余劳动的交换, 交换所以成立,在逻辑上需要满足这样的条件,即独立自主。这是因为,市场根源于需求体 系 的变动,其结果是形成对资源体系的优化配置,在这两种体系中,人的角色体现为生产者和 消费者。而无论是生产者还是消费者,要适应上述供求变动和优化配置,必须是独立的,必 须能自主的。不独立,则无法面对瞬息万变的需求变动,就会错失获利的商机;不自主,就 很难依据变化了的市场信息及时调整市场策略,也就很难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因此,私人领 域的基本属性是私人性和自主性。
  就公共领域来看,其本质是诸多个体为了共同的利益而集结起来的公共活动空间,因为它是 私人性的集结,因此公共领域的首要属性是公益性,也就是非私人性。同时,这种公共组织 是为实现公共利益而自觉组合的,因此它又具有志愿之性质。不仅如此,为了有效维护公 共利益,公共组织在实践上又总是采取集体性行动,因此集体行动又成为公共领域的第三属 性。
   而就国家领域来看,其基本属性有三,即阶级性、契约性和社会性。阶级性,即在历史层面 上,国家是阶级斗争不可调和的产物,阶级的存在是国家阶级性产生的直接根源,也是其存 在的最后依据。契约性,即在逻辑层面上,国家是个体让渡自己的某些权力而共同签订的一 项合约,是以出让自身的权力为代价而获得必要的生存和发展保证。契约性的直接体现就是 公众以纳税来换取国家的服务,以授权来获得国家的保障。社会性,即在应然层面上,国家 是所有人类个体共同利益的集结,是人类最基础、最广泛的公益机构,它代表着公共利益。 这种公共机构因为是基于应该的需要而不是个体诉求之组合,因此它不同于公共领域,不具 有志愿之性质,也不具有集体行动之属性,相反,它表征的是强制性和特定集团的意志。
   在逻辑上,因为属性决定诉求,所以相应地,公民VhcSFTFbEHU4K8jaVWPEFg==社会的基本诉求也就主要取决于公民社会 的主要属性。问题是,在当前背景下,中国公民社会的状况该如何判断呢,是已经发育了还 是未见其形,是一种应该的设想还是现实的来临呢?
   1990年代起,中国就开始了市场体制的转型,至今为止,全国范围内的 市场体系已经初步建成,这意味着,现代公民社会的基础已经具备,公民社会发育的动力已 经足够。当前中国公民社会也基本上开始发育,且表现出浓厚的“国 家释放”之色彩(注:张健:《释放与覆盖:当代中国市民社会的生成逻辑与 演进范式》,载《理论与改革》2005年第6期,第23页。)。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国家积极创设市场体制,并主动从一 些经济领域退出,让出市场活动空间,促进市场体系的发育;其次,国家积极培育民间组织 ,通过鼓励、转化和扶持公共组织等手段,大力孵化民间力量,促进了公共领域的成长;最 后,国家自身通过政府职能改革,通过公权角色的转换和对国家行动领域的规范,实现了国 家领域的更新和重构(注:张健:《从管理走向治理:当代中国行政范式转换 问题研究》,载《浙江社会科学》2006年第4期,第24页。)。所以笔者以为,当前中 国公民社会的发育和崛起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因此真正需要分析的问题是,这种公民社会的 基本诉求是什么。依据上述三大基本结构,笔者的初步判断如下:
  
   首先,私人领域的基本诉求是私利最大化、自由与独立。私人领域的基本属性是私人自主性 ,私人性的现实展开即是个体利益的追求。对人类来说,个体的需求是社会进步的内在动因 ,有了一己私利的追逐,个人行为才具有了无穷的动力。而人类社会正是在无数个 体追逐和实现个体利益的基础上才最终形成了巨大的社会需求和社会发展的动力的。因此, 对私人领域来讲,私人性的基本要求就是如何实现个体利益的最大化。而对于私人领域的另 一属性自主性来说,其具体展开则是自由与独立。这是因为,自主性内涵有二:一是自己做 主,二是自己作为。前者既不依附别人,也不求别人依附于自己,而是追求一种自由状态 。后者即自己选择、自己决定、自己负责,指的是一种自由的能力与程度,意味着在一切境 遇中,个体都是自为的、都是独立的。因此,自主性的基本诉求就是如何实现最大程度的自 由与保持个体的独立。
   其次,就公共领域来看,它的基本诉求是公益志愿和有组织行动。这是因为,公共领域的本 质是一种私人性的集结。这种集结一方面舍弃了私人性的分散一面,使其诉求具有了公共性 ;另一方面又放大了私人个体的力量,把个体的自为提升为个体志愿。因此,公益维护与志 愿参与成为公共领域的首要诉求。不仅如此,在行动层面,公共领域的行动主体是社会组织 而不是个人,因为这种组织是一种基于自愿和具有合法性的社会团体,因此,公共领域实现 其利益目标的基本模式是一种有组织的集体行动。
   最后,国家领域的基本诉求分别是权威政治、公权民主和廉洁治理。其基本含义是:在政治 上,传统阶级统治的强制色彩需要淡化,而现代政治的威权色彩需要加强;在民主上,传统 强调国家民主的倾向需要转变,而现代关注公民民主和凸显国家公权本色的价值取向需要加 强;在治理上,传统国家管理的理念和模式需要改变,而现代国家的治理理念和廉洁意识以 及阳光政府的模式需要确立和发扬。所以如此,根源于公民与国家关系之重构。
   在现代公民社会中,国家逐渐成为社会的客体,公民则上升为主体。在公民成为社会主体的 历史条件下,执政集团需要经过公民的授权并且获得公民认同才能执掌政权,这是现代执政 合法性的基本来源。因此,现代政治的基本特征就是,它必须是通过公民授权获得公民认同 ,然后才可能具有权威性。这显然不同于传统政治的暴力合法性,预示着现代执政合法性基 础的转换。不仅如此,在现代公民社会中,公民是主体,这决定了公民的核心权力是民主; 国家是客体,这决定了国家的本色是公权。民主,即公民自主,公民优先于公权;公权,即 公共权力,公权力来源于公民。在国家生活中,这种公权民主的诉求体现为:公权对公民权 利的设限,必须出于公民的自愿,必须经由公民讨论,必须通过公民的授权,否则就是非法 、无效。
  
   此外,对于国家自身来说,其本身是一种公共权力机构,维护最广泛的公共利益是其基本职 责,所以,这就要求国家行动必须是合作的而非独管,必须是自下而上的协商而非命令,必 须是广泛参与而非简单独断。换言之,国家行动的核心是治理而不是管理,这是国家行动的 基本模式选择。因为治理本身就是一种民主协商、广泛参与和相互监督的行为,所以国家治 理的内在尺度就是廉洁,追求阳光政治应该是国家行动的基本要求。
   上面我们从公民社会的三个基本领域粗略分析了其相应的基本要求。这些要求都是客观的, 都是基于公民社会转型而产生和提出来的,都需要在社会的发展中予以关注和应答。这就意味着,在当前背景下,如何满足上述诉求并提出积极的对策就成为当前中国社会发展 的一项新 课题。幸运的是,执政党及时提出了和谐社会的理念,这预示着面对社会转型我们已经有了 应对思路与战略。
   那么,如何理解和谐的本质,在公民社会转型背景下,和谐理念的时代意义又是什么呢?
  
   二、和谐社会的内涵与解释效力:动态与静态,利益与权力
  
   从语义学的层面看,和谐社会,即和谐+社会,是一种偏正结构。其中,“社会”指当代中 国及其未来;“和谐”则是一种限定,意指所追求的目标,是一种应然的价值限定。因此, 理解和谐社会的含义需要分析两个语义单位,即当代中国与和谐。
   就前者来说,当代中国指的是1990年代经济结构发生转型以后的中国,即市场经济体系初步 确立的当代中国及其未来。参照国际发展的经验,市场经济确立以后必然会带来社会结构的 转型,即公民社会转型。所以,这里的当代中国及其未来,在更深层次上指的是现代公民社 会的历史阶段。而就后者来看,即和谐,其基本语素有二:和与谐。和,即中和,侧重关系 的不偏不倚,描述的是一种均衡状态,指向静态的平衡;谐,即协调,强调的是一种运行的 平衡,描述的是一种均衡态势,指向动态平衡。合起来看,“和谐”应该指两种均衡的统一 ,即静态关系和秩序的均衡,动态运行与发展的均衡。和谐社会的完整语义学含义应是:在 社会结构上,要实现秩序的稳定;在社会运行上,要实现发展的协调,和谐社会是动态和谐 与静态和谐的统一。
   应该说,和谐社会的这种基本内涵,是我们分析和评判社会和谐与否及其程度的基本思路, 也是和谐实践的一种大尺度。但是,任何一个概念除了具有语义学的指称外,还包含着语用 学的解释,因此,对和谐社会的完整理解还需要考虑语用层面。
  从语用学的视角看,和谐社会的时代含义,解释者不同,解释视角不一样,那么解释的结 果也就不一样。一般来说,解释者的区分有这样几个层次,即个体、国家和社会;解释视角 的不同主要有这样几种,即政治学的、经济学的、文化学的、意识形态的和形而上的,等等 。在所有这些区分中,国家层面和意识形态的解释往往具有最大的权威性,个体层面与专 业视角往往具有较强的思想性,而社会层面和形上的解释则具有最广泛的可接受性和与可信 性。三者比较而言,各有特色与优长,一个社会的发展以及对其的共识,往往是上述三种 解释结果的综合。但是,如果从解释效力的角度看,三者之中,社会层面和形而上视角较前 两个更具有普遍性,具有相对较大的解释效力。这是因为,社会的立场包容了最大的广泛性 ,而形而上视角则摒弃了价值倾向,更易于大范围的人群接受和引用。基于这种比较,笔者 以为对和谐理念解释框架的选择,可以从最后的一种着手,即社会的立场和形而上的视角。 基于此,我们可以对和谐社会的时代意蕴作如下分析:
   所谓“和”,左边一个“禾”字,右边一个“口”字。禾,口中之粮也;口,吃粮之嘴也。 要和,则需要满足一张张嘴的需求,要有充足的粮食。在语用上,这种需求可引申为利益需 求,即社会要想和谐,需要满足人们的基本利益需求。而所谓“谐”,在字形上看,左一“ 言”字,即说话之意;右一“皆”字,即众人之意。合起来,要想“谐”,就要人人都要说 话,人人都能畅所欲言。若引申,则其意为:言,民意;皆,全民;社会要想协调发展和运 行平稳,就要人人有话可说,人人无话不说。若把“和”与“谐”联系起来,那么,我们可 以这样建立解释的框架,即社会要想和谐需要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公众基本利益需求如 何满足;二是公众基本诉求表达如何保障。前者实际上就是民生问题,后者即民权问题。民 生直接体现为公民的利益大小,而民权则直接表征着公民的权力多寡。二者之中,公民利益 是一种基础性需求,公民权力则是一种发展性要求。一个社会要想健康和持续发展,既离不 开基本需求的前提性保障,更离不开发展性需求的持续性推动。因此,上述和谐理念的解释 框架,其基本内涵实际上就是:和谐与否,取决于公民利益是否增进和公民权力能否保障。 下面具体分析:
   首先,关于公民利益的增进。在应然层面上,要想增进公民利益,首先要弄清楚公民利益的 内容。在当前中国,公民社会刚刚初具规模,其基本利益要求主要集中在这样三个层次。一 是私人领域中的个人利益最大化,这是市场经济的内驱力,也是需要规范的地方。二是公共 领域利益的公益性和行动的集体性,较之于私利驱动,这是一种积极的需求,但这种需求也 容易导致利益的集团性,因此也需要必要的规范。三是国家利益对公民利益的侵犯倾向,体 现为公权对公民权的优势地位和易侵犯性。这种优势地位和易侵犯性根源于国家的阶级性质 ,是一种历史的、生产力低下的因素使然(国家的事实存在首先表现为阶级矛盾的不可调和 ,因此国家首先是一种强力工具)。因此,国家行为对公民权力的实施具有双重性,既是一 种保障也是一种阻碍,需要必要的约束与制约。那么,对三种利益需求来讲,怎样才能保障 各自合理的界限而又能避免越界呢?显然,仅仅简单求助于各个层次的自律是不能真正解决 问题的。毕竟,每一层次的利益主体都具有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内在倾向,这既是一种伦 理的缺憾,同时也是一种发展的内在驱动。因此,对这种内在的倾向,我们不能用简单的 道 义去评判,而必须以理性的态度去分析。事实上,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实践中,本身就蕴含了 克服上述缺陷的机制,那就是让各自的利益主体相互博弈,通过利益博弈达成一种较为合理 与均衡的态势。而我们的任务就在于,去建立和设计一种合适的规则,规范这种博弈。
   为理解规则的价值和意义,我们用“七人分粥”的故事来说明(注: 故事的大意是:七个人分一桶粥,遇到了下面几种情况。一是轮流分,但人有私心,每个 人都只是在自己分的时候吃的最好。二是推选一位好人分,一开始比较公正,但时间久了大 家纷纷贿赂这个好人,结果是大家都感到了不公平。三是组成3人一组的分粥委员会和4人一 组的监督委员会,这样保证了分粥的公平性,但分到口的粥往往都是凉的,因为争论需要时 间。四是还是轮流分,但增加一个规则,那就是分粥的人最后去取剩下的那一碗。这样,为 了自己能喝上最好的粥,分粥者必须首先公平分,其次是快速分完,因为他既不知道别人到 底取哪一碗,也要保证自己不能喝凉粥。所以最后的结果是每一碗都一样,大家喝到口的都 是热腾腾的粥。)。当然,这个故事原本是制度经济学派关于制度重要性的一个分析 文本,但今天,笔者拟从政治哲学的视角来分析其潜在意义。
   不难看出,故事中的前三种方案和情形实际上隐喻了人类历史上几种典型的政治规则设计。 第一种方案,指向原始的民主规则,因为人人都有私心,所以这种规则的初衷很好但结果糟 糕。第二种方案,喻指人类历史上的贤人政治的规则安排,再深层一点则是德治为表象的人 治体制。当然,贤人是可以解决一时的问题的,但贤人终究是人,私心不可避免,况且贤人 出现又往往是很偶然的,因此,贤人的最终后果往往是不理想的甚至非常糟糕的。第三种方 案,隐喻的是现代民主体制,由于这一规则的核心是权力制衡,因此它可以解决公正问题, 但同时也会带来效率的危机。换言之,这种规则并不理想。而第四种方案,既不同于现代民 主体制,也不同于原始的民主规则,相反是对上述二者的扬弃与整合,即它用民主原则保证 了公正,用制衡原则促进了效率的提高,最终实现了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结合。显而易见,这 种规则设计是最优的。那么,这种规则设计好在什么地方呢?
  
   主要集中在两点:一是民主认同的机制安排;二是利益秩序置后的规则设计。民主认同,即 无论是分粥者轮流来分还是分粥者最后取粥,其前提是这种安排都是经由七人认可之后的事 情。也就是说,机制安排是建立于其成员普遍认同之基础上的。利益秩序置后,也就是分粥 者或者执掌公权者其利益获取排在众人之后,这样就使得分粥者(执掌公权者)把对自身利 益的得失予以理性地计算,而不再是受欲望的驱使。这是因为,执掌公权者利益秩序置后, 这意味着只有全体的公平才是获得自身利益的最佳和唯一途径。所以,第四种方案一方面通 过公权执掌者自身的理性算计实现了对其贪婪欲望的遏制,另一方面又用内在利益秩序的“ 需求性制衡”取代了外在的权力边界的“博弈性制衡”。当然,这种规则设计的实力来源于 民主认同的强大效力,即以强大的民主认同为基础和保障。只有每个人都对民主认同怀有无 限的虔诚以及这种认同在实践上不可挑战,这种“利益秩序置后”的设置才会真正有效。否 则,这种规则就仅仅是一种形式而已。例如,在一个没有规则或者不遵守规则的社会中,规 则本身就是一纸空文。
   在此基础上,我们再返过来讨论上述三个层次的利益需求如何形成有效博弈态势的问题。在 上述三种利益主体中,私人势力在当前中国还是比较弱小的。而公共领域的力量,虽然现在 已经初步发展起来,但因为其组织规模有限,发展的内源性驱动不足,也不具有很强的发展 势头。但就国家力量来看,因为其执掌公权力则具有相对的优势。所以,在三者利益的博弈 中,国家行动的角色相当于分粥者,依据“七人分粥”的最优规则,要想保持社会的公正和 效率,实现一种积极的博弈,就必须有确当的“利益秩序后置”的规则约束。在这种意义上 ,如何实现公民利益的增进,从而在最基础的层次上促进社会的和谐,其核心问题就是如何 才能确立针对国家行动的“利益秩序后置”的规则,以及怎样才能确保这种规则具有实际的 效力。
   其次,关于公民权力的保障。公民权力的实现与否,其前提是,是否存在相应的保证公民权 力实现的体制安排;其核心是,能否保证“公民授权和公权惠民”原则的规则化。之所以说 其前提是要有体制安排,这是因为在现代公民社会中,公民权力是公民实现主体地位的基本 手段,也是公民之所以称之为公民而不是国民的基本分界。公民权力的保障,其 核心是“公民授权和公权惠民”原则的规则化,这是因为在当前我国宪政层面,已经有了关 于公民权力的基本安排,即人民主权原则和为人民服务信念。因此,问题集中在,如何进一 步实现这种安排的规则化。这就需要首先弄清楚“公民授权”和“公权惠民”的基本要求。
   公民授权的基本要求是:公权若对公民权力予以限制,就必须是出于公民自愿之要求,必须 经由公民讨论之过程,必须通过公民授权之程序,否则就是违法。公民授权的现实基础是公 民主体地位的确立。也就是说,公民所以称之为社会的主体,首先他们是社会权力的所有 者,因此,在社会运行中,公民授权机制是现代公民社会基本的规则设计与架构。在当前我 国体制已经确立“人民主权”目标的背景下,实现“公民授权”的当务之急也就是如何建立 适当的规则保障这一目标的实现。
   公权惠民的基本要求是:公权的存在以提供公共服务和实施社会治理为主导,同时履行政治 统治的职责。三者之中,服务与治理是一种认同性权威,政治统治则是一种暴力性权威。在 实践上,认同权威源于公权执掌的最优,暴力权威源于公权争夺的胜出,前者以阶层整合为 基础,后者则以阶级斗争为前提。在现代社会中,人类历史总体上还处于一种以阶级架构为 宏观框架的阶段,阶级性依然是国家的一个基本属性。但从时代发展的历史区间来看,在历 史的中观层面,阶层构架则上升为显著的历史图景。因此,在当前历史发展的境遇中,阶层 显化(阶层架构上升为公民与公权关系的重构,即主体客体地位的置换)和阶级潜隐(阶级 框架退缩为意识形态的对立)成为一种主导的发展趋势。基于这一判断,笔者以为,关于现 代社会中“公权惠民”的基本要求也就体现为公权服务公民。因为在我国现有的体制安排中 ,也已经有了“为人民服务”的目标设置,因此当务之急也是如何确立适当的规则促进这一 目标的实现,增强其有效性。
   总而言之,关于和谐理念的解释,我们可以从公民利益与公民权力两个视角予以分析。在应 然层面上,社会要达到和谐,需要为国家行动设计一种基于民主认同的“利益秩序置后”的 规则,需要在“公民授权”和“公权惠民”两个基本规则上实现质的突破。这也是决定和谐 社会能否具有广泛解释效力的两个极其重要的关键环节。
  
   三、和谐治理的突破点:公民授权与公权惠民
  
   前面关于和谐内涵与时代意义的分析,说到底是一种应然的理想与逻辑的设想,而理论分析 最终落实到实践上才具有价值。这意味着我们必须进一步分析和谐治理的现实基点及其突破 口。一般来说,和谐治理的逻辑起点取决于社会发展的内在需求,现实的路径选择则取决于 执政党所能提供的治理条件。逻辑与事实的统一,才能最终构成治理实践的现实突破口。因 此,我们的思路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当前中国社会发展的内在需求是什么;二是当前 执政党所能提供的治理基础怎样。
   关于第一个方面,当前中国社会发展正面临着一场根本性变革。这种变革不同于1990年代的 市场经济转型,而是它的进一步扩展和延伸,本质上是一种公民社会转型。这种转型带来了 公民与国家关系模式的转换,即公民个体上升为社会的主体,国家退居为社会的客体。这样 ,作为主体的私人便对国家行动提出约束之要求。这种约束最早体现为对国家行为合法性的 质疑(哪些合法,哪些非法),进而上升为对国家行动认同与否的压力,最终定型为公民总 体对国家公权的授权资格。因此,当前中国公民社会转型的核心诉求就是:如何实现公民对 公权的授权之资格。
   关于第二个方面,即当前执政党所提供的治理基础。在宪政层面,我们已经提出和确立了人 民主权的宪政理念,这是关于公民授权资格最根本的保障和最基础的制度安排。在治理层面 ,我们提倡为人民服务的信念,这一信念构成了公权惠民的原则框架。这意味着,就当前执 政党所提供的治理基础来看,和谐治理具有相当高的体制起点。
   综合上述两个方面,关于当前和谐治理的突破点,我们的判断是:如何把人民主权原则设计 为更具有行动性质的授权机制,如何把为人民服务的信念转化为惠民的行动规则,这是当前 实现和谐构建的关键环节和现实突破点。如何突破,笔者稍作分析。
   第一,人民主权原则与公民授权原则的规则互构。人民主权的含义是:人民当家作主,是国 家的主人,国家则是人民授权而成立的公权机构。这一原则规定了人民的地位和公权力的来 源。而公民授权的含义则是:公民是公权的基础,公权的获得须经公民的授权。对比两者不 难发现,其基本理念是一致的,不同的只是具体表述:一是人民与公民的区分;二是主权与 公权的差别。人民侧重于政治和意识形态,公民则侧重于法权和社会方面。主权表达的是一 种阶级意蕴,而公权表达的则是一种阶层内涵。如何看待这种差别呢?首先,人民主权原则 的认定是基于特定的阶级斗争时代,对意识形态的考量和阶级力量对比的关注是当时首要的 课题,因此,人民主权原则具有历史的必然性和必要性。其次,从历史发展的眼光看,当前 中国开始步入公民社会的发展阶段,社会阶层的显现化和公民主体地位的确立,使得国家的 合法性基础出现了由传统暴力向现代认同的转换。这意味着公权的来源已经逐渐转变为公民 的授权,由此,人民主权原则的内涵也就变为公民授权。因为公民较于人民,更具有实践性 和时代性,因此公民授权较之于人民主权而言,无疑更为具体和时代化。结合前文关于“七 人分粥”的隐喻,我们认为,在当下中国,公民授权的重要性不是在于这一理念本身,而是 在于能否实现授权的规则化。
  
   那么,当前中国公民授权的规则设计又如何呢?简单讲,不是很乐观。问题集中表现在:在 宪政安排上已经实现了一国两制的背景下,我们依然缺乏对部分宪政细节的修改和完善。比 如,在公民自由的设置上,如今我们已经是大陆两地的主体结构,公民既包括大陆的也包括 两地的,在应该意义上,他们的权利是一致的。但是,事实上仅就公民自由一方面来看,大 陆公民所享有的自由权利远远少于两地(十多项)(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规定的有关自由的权利,包括:一、未满18 周岁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二十六条);二、新闻自由(第二十七 条);三、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和自由(第二十七条);四、罢工的权利和自由(第二十 七条);五、禁止对居民施行酷刑,任意或非法剥夺居民的生命(第二十八条);六、住宅 以外的其他房屋不受侵犯(第二十九条);七、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迁徙的自由,有移居 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自由。香港居民有旅行和出入境自由(第三十一条);八、自由离开香港 特别行政区(第三十一条);九、选择职业的自由(第三十三条);十、享受社会福利(第 三十六条);十一、自愿生育(第三十七条);十二、其他合法权利和自由(第三十八条) 。这些均是我国宪法中没有直接在公民自由中列举的,可参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 年版中的第三十五到第四十条目。)。再例如,关于工人罢工的自由,我国的1954年 《宪法》没有关于罢工的规定,1975年《宪法》就规定了公民有罢工的自由,19 78年《宪法》也规定公民有罢工的自由,但1982年《宪法》就将罢工自由权利取消了(注:郎友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的政治权利及其社会学意义》,载《开放 时代》2001年第11期,第26页。)。而没有足够自由的公民,是无法实现其授权资格 的 。不仅如此,在人民主权之实现规则设计上,我们采用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而在宪政框架 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注:《中华 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版,第12页。),而就公民授权的含义来看,应是国家中的 最 高,但是在语义上“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决不同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前者是一种权力 序列中的最高,后者则是一种权力层次上的最高。这说明,如何实现人民主权或公民授权原 则,在规则设计上还需要改善。
   第二,为人民服务信念与公权惠民原则的规则互构。公权惠民的本质是强调公权对公民的义 务与职责,与为人民服务具有内涵的一致性。在应该的意义上,为人民服务意味着人民是主 体,公权是客体,公权的任何行动都要征求和获得主体的同意,否则,这种服务就是虚假的 ,是违反主体意愿的。这就意味着,在规则设计上至少要遵循这样的思路:公民自愿、公民 讨论和公民认同。事实如何呢?显然也不是很乐观。
   首先,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很难看到一项重大政策的出台有公众的参与,也几乎听不到公众的 声音,相反倒是出现了普遍的牢骚。这说明,一方面我们的公民意识薄弱,公民教育还很不 到位;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公权行动本身就缺乏公民主体意识。其次,在一些涉及到对公民权 力限制的重大事项上,还缺乏公权对公民的尊重和“公民授权”程序的实施。例如,公权在 许多领域推行实名制,在公共物品领域主张产业化,这本身就是对公民权力的设限。依据为 人民服务的信念和公权惠民的要求,这首先需要争得人民和公民 的同意,其次是获得他们的授权。然而,我们的公权往往意识不到这些,或者意识到了但不 屑如此麻烦。相反,他们往往以方便管理和符合大多数利益为理由,单方面采取行动。换言 之,在一些关系公民切身利益的事项上,公权不仅没有服务之实,更缺乏服务的心态和信念 。最后,在公民与公权之间,公民权力的实施往往缺乏必要的规则安排,相反,公权行动的 规则和便利却多得出奇。例如,农民工缺乏利益维护的渠道,农民表达诉求机制的贫乏,工 人在工会机制的自主性不足,等等;相反,公权部门支配话语权,垄断行业独占资源,强势 集团过渡分享社会成果,等等。这表明,在当前关于“公权惠民”的规则设计上,公权大于 公民,公民主体地位还缺乏必要的规则保障,等等。因此,对于当前和谐治理来说,这是一 个很关键但也很具有阻力的突破点。
   总而言之,依据当前社会转型的内在需求和公权所提供的治理基础来看,和谐治理最为迫切 的突破点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公民授权或者人民主权如何在规则上进行有效的安排;二是 为人民服务或者公权惠民理念如何确保在操作层面上具有现实性,即应设计怎样的机制才能 保障该理念的真正实现,而不是停留在信念层面。
  
  作者单位:天津市委党校哲学研究所
  责任编辑:张 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