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检察诉讼环节的适用
2007-12-29范俊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7年1期
内容摘要:随着社会文明的高度化发展,在司法领域,轻刑化已成为人类发展的共同要求。“两高”在2005年的工作报告中提出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恢复性司法”的理念在整个法学界和实务界屡见不鲜。面对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新要求,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意义尤为重要。
关键词:宽严相济 轻刑 公诉 恢复性司法
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两高”在2005年度的工作报告中均提出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并强调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据统计资料显示:去年一年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宣告2162名刑事被告人无罪,去年全国决定不批捕的犯罪嫌疑人共计29334人,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14939人。这是“两高”贯彻落实“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的具体体现。本文试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角度,就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检察诉讼环节的适用作以探讨。
一、当前我市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践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侦查监督环节的实践
我市侦查监督部门在坚持“严打”方针的同时,对于部分轻微刑事犯罪进一步统一了执法思想和执法标准。
1.统一执法思想
(1)引入恢复性司法理念、运用刑事调解制度、坚持“轻罪不捕”
对由邻里纠纷、家庭纠纷、日常琐事等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如果行为人在犯罪后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的危害性,悔罪态度明显,此类案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具有调解基础。如果双方当事人自己在批捕或起诉前主动达成谅解及赔偿协议的,或由检察人员主持达成调解协议的,并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不适用逮捕的强制措施。
(2)重视适用“无逮捕必要”的条件,坚持轻刑案件“慎捕少捕”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逮捕的条件有三个:一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二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三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而在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往往注重前两个条件,而忽视了第三个条件。而在嫌疑人不被羁押的情况下,他们针对指控的抗辩权利得到了有效保障,接受刑事追诉和审判的自觉性也会大大提高,有利于司法诚信观念的树立,也有利于人权保障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因此,落实“无逮捕必要”,坚持“慎捕少捕”是当前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如,我市高新区院,公、检、法三家统一认识,出台了“互涉规定”,对“无逮捕必要”不捕的案件不但相互支持,而且优先办理,缩短诉讼周期,及时消化处理。2005年1月至2006年6月,我市两级检察机关以“无逮捕必要”不捕的共计625人(其中未成年人188人)。2006年1月至6月,我市两级检察机关以“无逮捕必要”不捕的共计220人,较去年同期上升了27%,其中未成年人73人,较去年同期上升了65%。
(3)对部分轻刑犯罪坚持“不启动程序”原则
在立案监督中,对于没有控告人控告的一些轻刑犯罪,可以不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在侦查活动监督中,对轻刑案件,刚达到犯罪标准的案件可以不启动追捕、追诉程序。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到位的捕后撤案案件,不启动纠正程序。
2.统一执法标准
(1)明确“无逮捕必要”的标准
一是明确“无逮捕必要”适用的主体条件。适用无逮捕必要,必须坚持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原则,一般适用的主体包括: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老年人、聋哑人、盲人、残疾人、初犯、偶犯、从犯、胁从犯、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如我市管城区院办理的赵国顺交通肇事案。赵国顺驾驶一辆农用三轮车沿航海路由西向东行使至东开酒店时,与被害人杨群录发生相撞,造成杨群录死亡。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虽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赵国顺已是63岁高龄,认罪态度较好,出事后积极回家借钱救治被害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3万元的赔偿协议,获得被害人的完全谅解,管城区院依据轻缓刑事政策依法做出不予批捕的决定,使63岁高龄的赵国顺认罪服法,老有所养,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化解了当事人双方的矛盾,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
二是明确“无逮捕必要适用”的罪名条件。无逮捕必要的适用范围,一般应把握在过失犯罪或故意犯罪中情节较轻、依照法律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者适用缓刑、独立适用罚金等刑罚的案件。主要是轻伤害,盗窃,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交通肇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假冒注册商标,容留妇女卖淫,职务侵占及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等。
三是明确“无逮捕必要”适用的诉讼条件。逮捕作为强制措施之一,其职能主要是保障诉讼。适用“无逮捕必要”,必须保障诉讼的正常进行。一般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基本犯罪事实已经查清且证据得到固定;聘有律师;有相对固定的住所;具有符合担保条件的保证人或者能够交纳足额保证金;嫌疑人能够保证做到随传随到;有被害人的案件得到被害人谅解的。
四是明确“无逮捕必要”适用的法定和酌定从轻条件。关于法定刑的界定: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案件和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单处附加刑、免除刑事责任的案件。关于犯罪情节的界定:具有自首、立功、未遂、中止等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的案件。关于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社会危险性的界定:对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认识深刻、认罪态度较好、主观上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发生毁灭证据、串供、作伪证和不致再次实施犯罪或者继续犯罪的。如,高新区院办理的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湖办事处赵庄村委成员赵洋锁、岳秋伟、赵维功挪用公款150万元案中,在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得到固定的情况下,考虑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较好,对案件的查办积极配合,不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只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法院开庭当天,辖区300多名村干部参加旁听,10余家省市新闻媒体跟庭报道。3名被告人准时出庭,最后法院当庭宣判,3被告人均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收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确立跟踪监督原则,保证犯罪嫌疑人顺利接受审判
对于无逮捕必要的案件,侦查监督部门要监督侦查机关执行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变更强制措施。并且监督侦查机关继续侦查和移送起诉,直至保证犯罪嫌疑人顺利及时的接受审判。如果出现违反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规定,不宜再继续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应当及时与侦查机关取得联系,必要时重新提请批准逮捕。
(3)建立简易刑事案件快速处理(速裁)机制
快速办理轻刑案件,简化程序,提高效率,降低诉讼成本,是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真实保障。例如,我市金水区院与公安、法院三家建立了简易刑事案件快速处理(速裁)机制。从2005年试行以来共适用速裁机制办理案件693件,在侦、捕、诉三个环节平均用时33天,比普通程序缩短22天,有罪判决率100%。效果十分明显。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公诉环节的实践
我市公诉部门在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同时牢固树立促进和谐的观念,采取转变执法理念、运用相对不起诉等方式进一步贯彻轻缓的刑事政策。
1.转变执法理念
“严打”以来,从重从快已成为公诉部门工作人员的惯性思维。为避免承担打击不力、放纵犯罪的责任,过于强调严打,忽视了区别对待和宽严相济,忽视了办案的社会效果,不符合新的执法理念。司法文明要求检察机关在执法中必须转变执法理念,更加人性化。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安全的犯罪活动严厉打击,对轻微犯罪人员实行轻缓的刑事政策。严格罪与非罪的界限,凡不属于犯罪的决不用刑罚去调整,特别是对亲属间、邻居间、校园内发生的轻伤害案件、数额较低的盗窃案等,扩大教育面,用一般方法或手段能达到教育效果的,尽量不采取严厉的强制措施。尽可能化解社会矛盾,缓和社会冲突,减少社会对立,树立慎诉的现代执法理念,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保护和增加和谐因素。我市公诉部门提出树立“平和司法”的执法理念。“平和司法”就是在对严重刑事犯罪实施严厉打击的同时,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初犯、偶犯等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及其他有典型意义的轻微犯罪案件积极探索适用轻缓的刑事政策,根据不同情况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或者建议法院从轻处罚等。
2.运用相对不起诉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就是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程序上的自由裁量权,对某些已经构成犯罪,但由于情节轻微没有追究必要的轻微犯罪,检察机关可以作“非刑罚化”处理,即相对不起诉。它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使司法机关合理使用司法资源,从而使检察人员将主要精力投入到更为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的起诉中去,以提高诉讼质量和诉讼效率。
实践中,相对不诉适用的条件是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适用的对象包括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或者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在校学生;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赔偿协议的轻伤害案件;盲、聋、哑及老年人;共同犯罪中作用不明显的从犯及协从犯;盗窃案件中虽达到了立案标准,但全部退赔且有明显悔罪表现的犯罪嫌疑人;收购、销售、转移赃物或者窝藏、包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又全部退赃的;社会危害不大,又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犯罪嫌疑人。如,2006年3月31日郑州高新区检察院办理的未成年人李振、杨军杰、任海华涉嫌抢劫一案。公安机关以抢劫罪移送起诉,公诉部门经审查认为根据2006年1月23日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该案应定为寻衅滋事,又通过对三嫌疑人在校表现进行考察,结合三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提出了拟不起诉意见,并举行了案件听证会,最后对三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诉决定。
3.探索无羁押诉讼新途径
鉴于非羁押诉讼自身的特点,为保证诉讼正常进行,需要进一步规范非羁押诉讼。为此,我市荥阳市院制定出台了《非羁押诉讼实施办法(试行)》。该办法规定在审查起诉环节,对未成年犯、偶犯且犯罪数额相对较小、事后有明显悔罪表现的侵财犯罪、轻伤害案件,以及其他轻微的刑事案件,能不起诉的尽量不起诉,即使起诉的,也书面建议法院在量刑时从轻处罚。金水区院采取多项措施,认真做好非羁押诉讼工作。制定出台了相关的制度、规定,细化适用标准,明确适用范围,增强了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建立良好的保障制约机制,使非羁押措施真正做到合理适用。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统计数字显示,金水区院适用无羁押诉讼的犯罪嫌疑人33件48人,全部到案参加了诉讼,诉讼保障率100%,至今没有发现重新犯罪的情况。
4.扩大简易程序和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的适用范围
对需要移交法院判刑的轻微刑事案件快审快结,并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以缩短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时间。公诉部门及时与侦查机关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