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质量评估机制的实务研究
2007-12-29牟胜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7年1期
内容摘要:现有公诉案件质量保障体系存在诸多问题,应充分认识建立公诉案件质量评估机制的重要性。科学设置公诉案件质量评估机制,要细化评估标准,区别适用评估程序,重视评估结果的运用,切实强化公诉案件质量评估机制的执行力。
关键词:公诉 质量评估 人民检察院
确保办案质量,是公诉业务管理的重中之重,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内在要求,而要达到这一要求,必须实现公诉案件质量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公诉部门依照法定的职责进行审查。案件质量评估,就是在公诉活动的各个环节,按照一定的程序和一定的方法,运用统一的标准,对案件质量的好坏或者优劣进行评价和估量。从2002年至2006年9月我院共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1483件2297人,提起公诉1383件2095人,仅撤回起诉1件2人,其余案件法院均作了有罪判决,有罪判决率达99.93%;不起诉案件经自查、复查和督查均符合质量标准。具体做法是:
一、认真分析现有公诉案件质量保障体系存在的问题
目前的办案质量保障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法律法规及相关细则的规范保障;检察长、检委会的领导与监督检查;部门负责人的监督、检查、协调;检察官助手的辅助监督;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案外监督;上级检察机关督导部门的检查监督等。但这些措施的监督方式、内容仍存在一些盲区或弊端。主要表现在:
(一)注重制定规范性文件,缺乏统一标准
《刑事诉讼法》要求提起公诉的案件质量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高检公诉厅陆续颁布了《人民检察院办理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等规范化文件。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公诉处这几年来也循着公诉流程建设的思路,从受理案件直至出庭公诉,制定了多个规范化文件,下发各基层公诉部门执行。这些文件对于促进公诉工作的规范化建设、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均起到了十分有效的作用。但这些文件在实践中具体落实得如何,是否已化为每一名办案人员的自觉意识,由于缺少一个明确的评价标准,在实践中仍然难以掌握。
(二)注重程序中规定的内容的监督,忽略事实问题的制约
监督制约必须是全方位的,不能出现薄弱环节,否则越是薄弱环节越容易出现问题,而使整个保障体系失去功能。目前的监督、检查,无论是检察长、公诉部门负责人还是上级督导部门,偏重于有关法规或实施细则规定的内容,主要是无罪判决、捕后不诉、诉后撤回起诉不重新起诉等。这些常规检查无疑是必要的,也是正确的,对保障办案质量起着积极作用。但实践中这些规定内容的检查不全面,而公诉工作有着全面的要求,包括案件审查、办案效率、诉讼监督、文书制作、出庭质量、综合治理、社会效果等诸多方面,这些要求从不同的侧面、不同程度体现着办案质量。不关注这些方面,可想而知,起诉的质量也不可能有多高。
(三)注重监督制约,而与之相应的评估、考核机制不健全
监督、检查是手段不是目的,要通过相关措施进一步激励和规范主诉检察官办案,保障公诉案件质量。评估体系的建立是基础,也是难点,目前对主诉检察官办案质量的评估依据从学界到实务界观点众多,难以统一。
(四)注重办案,调查研究不够
监督检查的目的是为了提高质量意识及办案质量,保障案件质量符合法治的需要。在检查监督的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会不断出现,通过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不断提高理论素养,增强办案能力。但现阶段对这一问题的调研还做得不够,主要是发现的问题零散,不系统。部门负责人可能较容易发现某一个案件、某一个承办人、某一个具体方面存在什么问题,但如果没有科学的管理机制保障,就很难系统地发现部门承办人存在的共性问题,对案件中的问题分层面、分主次、分缓急地系统解决。
二、充分认识建立公诉案件质量评估机制的重要性
(一)提高依法打击犯罪的能力,保障人权的水平,实现检察环节上刑事诉讼活动的法治价值的需要
刑事法治价值要求做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并重、过程公正与结果公正并重,案件质量评估体系也必然蕴含了这一基本要求。为此,案件质量评估体系的建立,通过科学制定公诉案件质量考核指标,全面规范办案的各个环节。做到严格执法与积极办案相结合,办案数量与办案质量相统一。自觉维护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发现和纠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出现错案。
(二)提高办案效率,降低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