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法庭讯问艺术
2007-12-29徐志高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7年1期
内容摘要:现行《刑事诉讼法》对庭审方式进行了重大改革,加强了控辨双方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的对抗性,公诉人在法庭上全面担负了控诉职责。法庭讯问策略是公诉人为达到法庭讯问效果所采用的一系列方法和手段,其本身是多种多样的,而且由于法庭上的情况千变万化,讯问艺术的运用不可能整齐划一,只能因人而异,因案而异。
关键词:公诉人 讯问 规则
一、公诉人法庭讯问中存在的不足
1996年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庭审方式进行了重大改革,加强了控辩双方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的对抗性,公诉人在法庭上全面担负起了控诉职责。时至今日,新的庭审方式已运行了七年,期间伴随着以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为首的一系列检察改革,各级检察院已培养出了一支适应新的庭审方式,具有较高水平的公诉人队伍,办理了一些在各市甚至各省有影响的重大案件。但同时我们也看到,公诉人在出庭支持公诉中仍然有许多不足,突出表现如下:
第一、庭前准备不足,法庭讯问时目的不明确,针对性不强,不能很好地围绕犯罪构成要件进行重点讯问。
第二、讯问语言僵化,不能根据不同被告人的文化水平和语言能力,使用适当的用语进行讯问,导致交流不畅。
第三、不能根据被告人的心理状态和当庭表现,灵活采取不同的讯问方式。
第四、公诉人的法庭讯问与其后的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不能较好地结合起来。
第五、对被告人当庭翻供,或是沉默不语等突发问题不能较好处理。
以上问题的存在表明,对公诉人法庭讯问实务进行研究,是解决当前公诉人在法庭讯问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提高公诉人的出庭公诉能力和案件办理质量的迫切需要。
二、公诉人法庭讯问一般规则
(一)针对性规则
法庭调查的全部任务在于核实证据,查清事实,以确定被告人犯罪以及适用何种刑罚。因此公诉人讯问被告人时必须在起诉书指控的范围内进行,紧紧围绕犯罪构成要件这一重点,根据罪名内在的逻辑构成规则,突出本罪的犯罪特征,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公诉人对自己发问要达到什么目的必须明确,提问的内容要与提问的目的相符,不能脱离案件事实漫无边际地提问。为了确定讯问的内容,除在庭前拟好讯问提纲外,还必须认真听取被告人在公诉人讯问前当庭所作的简短陈述和对指控的异议,分析此陈述与其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所作的供述是否一致。发现不一致且直接影响指控的,应着重讯问。如果被告人对犯罪的主要事实已陈述清楚,公诉人就没有必要再详细讯问被告人,只要求其简明扼要复述一下主要犯罪事实经过即可。如果被告人陈述的内容十分简单,就必须按照犯罪构成的诸要素详细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二)规范性规则
公诉人在法庭讯问时,语气要严肃,为促使被告人如实供述,可以对被告人进行必要的法制教育和政策攻心,但不能使用威胁性的语言。同时,公诉人应尊重被告人的人格尊严,不能盛气凌人,以势压人,不得有侮辱被告人,贬低其人格,损害其尊严的言行。
公诉人在法庭上应避免以诱导方式提问。诱导性讯问,是指讯问者将其想要得到的答案添加在其所提的问题当中,或者将未经证明的事实假定为业已证明的事实作为发问的前提,强烈地暗示被讯问人按讯问人的意图作出回答。诱导性讯问下获得的被告人口供,一方面取证方式不合法,另一方面口供可能失去客观真实性,辩护人有权请求审判长对公诉人的诱导性讯问加以制止或不予采信。
(三)简洁性规则
公诉人在讯问时,语言表达要简洁、清楚,使被告人能够理解发问内容。应考虑到被告人文化程度的高低、年龄上的差距、城乡和区域的差别以及领会能力的高低,尽量使用通俗规范的语言,避免使用难以听懂的专业法律用语。所提问题要具体、明确,切忌笼统或含糊不清,以便使被告人可以就所提问题作出清楚、明确的回答。
公诉人在讯问时,应是单一提问,采用一问一答的形式。公诉人在庭上切忌“连珠炮”式地一下子抛出好几个问题,使得被告人感到迷惑,无从答起,甚至答非所问。法庭讯问应力求一事一问,发问简短明确,用语简单合理,避免使用反问句或多重否定句,从而使被告人能够直截了当地回答公诉人提出的问题。
(四)结合性规则
公诉人讯问不应是孤立进行的,要与法庭调查阶段的举证和法庭辩论结合起来。公诉人在对被告人进行讯问时,不要机械呆板地只知讯问。凡是能够在讯问中使用其他举证手段,应尽量结合起来,综合运用。针对一些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的翻供案件,通过当庭讯问某一事实,当即举证否定,这样将讯问与举证结合起来,使讯问与举证两相益彰,所产生的合力比单独的讯问或“事过境迁”的单独举证,公诉效果要好得多。
公诉人讯问与辩论相结合,往往能使扑朔迷离的案情明朗化、清晰化。有些公诉人以为法官或听众必然会联想发问与回答之间的联系,而疏于指出问和答证明了什么或反驳了什么,这种讯问,即使问得好,也会由于缺乏论证而平淡,影响指控的力度。公诉人的每一句发问或每一组发问都有其意图隐藏其间,被告人的回答一旦满足这种意图,公诉人讯问的目的就算达到了。公诉人此时应就发问和回答的内容证明了什么、反驳了什么向法庭作出声明或者及时进行论证,以加深法庭的印象。
三、公诉人法庭讯问策略
法庭上公诉人讯问被告人的策略,因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不同而不同。被告人当庭口供具有不确定性,其作为刑事诉讼主体,享有以辩护权为核心的一系列权利,但同时又是刑事诉讼追诉的对象,其人身自由甚至生命与诉讼结果有密切的利害关系。正由于此,法庭审理前,被告人往往已就供与不供、如何供述进行过较长时间的心理斗争,有一定的心理准备。法庭审理时,由于法庭这种特殊环境对被告人造成的压力,被告人的心态往往又容易发生变化,临庭发生供述变化的情况,在实践中经常发生。
公诉人要取得法庭讯问的成功,首先要做好周密的庭前准备,拟好法庭讯问提纲。对将要开庭的案件要作进一步审查,全面了解案件事实,综合分析证据材料。在此基础上,公诉人才能胸有成竹,有的放矢。当法庭上出现被告人翻供等意外情况时,公诉人才能应付自如。
被告人对公诉人的讯问所持的态度主要可分为三种:一是在侦查、审查起诉和法庭上能一贯如实供述案件事实,认罪伏法,或曾经拒绝、不如实供述,却当庭做如实的有罪供述;二是归案后始终不供述,不认罪,甚至拒绝做任何陈述,接受法庭讯问时仍然如此;三是在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曾做过有罪供述,但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翻供,或是庭审时突然翻供。
(一)对于认罪被告人的讯问
对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被告人,公诉人要充分运用其口供内容上的丰富性和证明案件的直接性的特点,展示案件全貌,直接印证控诉事实。在庭审讯问时,主要是注意抓住关键,把握层次,突出重点,简明扼要,只要被告人能够将犯罪的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供述清楚,与相关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就可以适可而止,不必在一些枝节问题上纠缠。
在讯问时还要注意条理清晰,可根据案情特点选择合适的讯问顺序。对于案情脉胳清晰的,可以按照案件事实发生的时间顺序进行发问,例如按起意、预备、着手、完成犯罪以及之后如何被抓获的顺序,多次作案的按照每次作案的时间先后进行发问。对于一些被当场抓获的被告人,尤其是一些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有特殊自首情节的被告人,可以采用时间倒序的方法进行讯问,先从抓获问起,后问行为经过,再问动机目的。这种讯问顺序有利于稳定被告人情绪,打消其翻供念头。当然,还有其他的讯问顺序,公诉人可不拘一格,根据案情灵活进行选择,目的是更加清晰、简洁的将整个案情展示给法庭。
(二)对于一直不认罪的被告人的讯问
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经过多次讯问,仍拒不认罪供述,其抗拒讯问的心理已非常顽固。公诉人不能希望通过运用某种讯问策略,就能使被告人当庭招供,这不现实。过分追求被告人当庭认供,反而会使公诉人偏离正确方向,因达不到目的而被动。这种情况下,公诉人通过讯问能揭露出被告人供述的虚伪性,为驳斥其不合理的辩解奠定基础,即为有效,这也是制服被告人的一种有效途径。
讯问不认罪的被告人,具体的技巧和方法很多,例如迂回包抄法,矛盾攻击法等等。这诸多的方法都可以从大的方面归成两类,形象的表达就是:迎头痛击法和欲擒故纵法。
所谓迎头痛击法,是指被告人在回答公诉人讯问时,某一回答明显违背事实或常理,显系虚假时,公诉人要抓住时机,当即反击,予以揭露,不给被告人留下任何逃遁的机会。
例如一件强奸案中,被告人当庭辩解其正与被害人谈恋爱,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是自愿的。公诉人问:“当晚你是几点去的她家?”答:“凌晨三点。”问:“你怎么进的屋?”答:“从窗户进的。”问:“她没关窗吗?”答:“我用铁片撬开的。”讯问到此,公诉人立即提请法庭注意:“被告人辩解被害人是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而被告人进入被害人房间的方式,是在凌晨时分破窗而入,这明显违背常理。”
所谓欲擒故纵法,是指公诉人在讯问被告人时,被告人对单一问题的虚假供述虽然没有破绽,但由于其供述与真实的案件情况不符,与其它证据必然会相互矛盾,其前后供述也极易出现矛盾。公诉人在讯问时可以不表明真实意图,使被告人放松警惕,谎话越说越多,破绽也就会越露越多。公诉人只要善于发现并利用被告人供述中的矛盾,并围绕矛盾,步步论证,环环相扣,也能顺理成章地揭穿被告人的虚假辩解,达到制服被告人的效果。
对于一贯不认罪,且在法庭上用沉默抗拒讯问的被告人,公诉人应对其进行法律政策攻心,可告知其下列内容,促其主动交待:第一,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第二,被告人可以行使权利为自己充分辩护,沉默不语就等于放弃了自己的权利,这样做对被告人自身也是不利的;第三,沉默不语,拒不回答,说明态度不好。若被告人仍然沉默不语,公诉人不必和被告人继续纠缠,应即时中止讯问,提请法庭注意:被告人的沉默并不能使他逃脱法律制裁,公诉人将在下面的庭审活动中举证证明起诉书的指控。
(三)如何处理被告人当庭翻供
翻供是指被告人推翻原来的供述,作新的供述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翻供一般是指推翻先前的有罪供述。被告人庭上翻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被告人畏罪侥幸的内心因素,也有他人唆使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办案失误等外部因素。公诉人讯问被告人遇到被告人翻供时,不能简单训斥被告人认罪态度不好,而应耐心地听取被告人是怎样翻供的以及翻供的理由,在其翻供中找漏洞,抓矛盾。
从被告人口供对于定罪量刑的作用的角度,可以将被告人当庭翻供分为两类:不影响定案的翻供和影响定案的翻供。就前者而言,由于除口供外的其他证据非常充分,没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仍然能定罪量刑;就后者而言,由于个案的特殊性及证据的有限性,被告人先前的有罪供述在定案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被告人翻供就有可能导致全案证据体系崩溃或定性的改变。
公诉人对前一种情况的处理,由于没必要在法庭上出示被告人先前的有罪供述,因此可以与前述应对一贯不认罪的被告人采用相同策略。对于后一种情况,则必须尽力揭示翻供的不合理性,适时向法庭宣读出示被告人先前的有罪供述,论证先前供述的合法性、相关性和真实性,提请法庭予以采信。
被告人推翻先前的有罪供述,必然提供一定的理由,公诉人应根据其理由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驳斥。被告人翻供最常见的理由就是遭到刑讯逼供,或是受到欺骗诱供。若被告人到案后首次作有罪供述时有审讯录像并能证明被告人当庭翻供的理由是谎言的,公诉人在讯问时可直接指出其过去作过多次有罪供述,现在又否认并称是被迫的,与事实不符,要求法庭播放首次讯问录像,直接揭穿被告人的谎言。被告人作有罪供述后,对笔录进行过多处修改的,公诉人可出示笔录,指出其中的修改之处,证明被告人所谓的“没阅看笔录”或是被迫签字是不存在的,亦能揭穿其谎言。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策略只能是驳斥被告人的翻供理由,证明先前有罪供述的合法性。有罪供述的相关性和真实性,仍需要通过公诉人的举证和论证,以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来证明其内容的真实性和对案情的证明力。
对被告人提出新的事实,足以影响定罪量刑,当庭又无法解决的,公诉人要适时提请法庭延期审理,及时补充相关证据。
四、公诉人对法庭讯问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如何处理好对多被告人的讯问
共同犯罪案件,特别是事前有预谋的共同犯罪案件,案发前各被告人之间往往已经订好攻守同盟,给公诉人的讯问带来困难。但是,各被告人之间毕竟有责任划分的问题,存在利害冲突。基于趋利避害的一般心理规律,各被告人在法庭上的心态往往不一样,公诉人要善于利用他们之间的矛盾,各个击破。
对多被告人的讯问,要从薄弱环节入手,通过对讯问对象的正确选择,找准突破口。公诉人可以向法庭请求首先讯问罪行较轻的被告人。如在主犯之前先讯问从犯。罪行较轻的被告人一般主观恶性较小,容易认罪伏法,即使有对抗讯问的心理准备,态度也容易松动。公诉人由此开始讯问,可以使整个讯问有一个良好的开端。公诉人对有“弱点”的被告人要进行详细深入的讯问。共同犯罪案中往往有立功或自首表现的被告人,这种人在犯罪后慑于法律的威严主动向司法机关自首或立功,其内心渴望得到从轻处罚,又怕司法机关不给予从轻,处在心理上的“矛盾”之中,因此,认罪态度较好,容易供述全部问题。公诉人可利用被告人这种“弱点”促其全面交代,为顺利实现讯问其他被告人的工作创造条件。
根据共同犯罪的特点,当法庭上出现部分被告人翻供或推诿责任的,公诉人可以适时请求法庭将两名或多名被告人同时带上法庭讯问,让罪行较轻且认罪态度好的同案犯与当庭拒不供认的被告人当庭对质,确认犯罪事实,达到澄清事实,去伪存真的目的。当被告人均不供述,相互推诿时,也可采用当庭对质的方法来揭示其辩解的虚假性。例如一件共同盗窃案,四名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均能如实供述,供认四人均下到地下室将被害人的物品搬出。但在法庭讯问时,四名被告人均翻供,辩解自己在楼外望风,而其他人都下到地下室搬东西了。公诉人在法庭讯问时对被告人虚假辩解不进行直接驳斥,而是重点盯问“是否还有其他人在外望风”,提供机会让四名被告人均咬定只有自己一人在外望风,由此埋伏下四名被告人辩解之间的矛盾。公诉人在出示完物证、书证等证据后,宣读了四被告人的预审供述,并简要论证了四被告人的预审供述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印证,并请求法庭让四名被告人当庭对质。由于在讯问时四名被告人均肯定只有自己一人在外望风,在对质时已无路可逃,只能继续咬定自己一人望风。这样,公诉人就清晰地向法庭展示了四名被告人当庭供述的虚假性。四名被告人经过当庭对质,也明白了自己的辩解是虚假荒谬而无用的,不再作新的辩解,表示认罪服法。
(二)如何在法庭上进行补充讯问
公诉人第一轮讯问完毕后,辩护人对被告人进行发问。这时公诉人应高度重视辩护人的发问,认真听取并作笔记,因为辩护人的发问往往是为其辩护观点服务的。辩护人在发问中有诱导性发问或其他违法现象的,公诉人要及时反对,提出明确的异议。辩护人向被告人发问后,可能会出现一些新的问题。公诉人应从辩护人的发问中揣摩出辩护人的辩论观点,在第二轮讯问中进行有针对的补充讯问,并为其后的法庭辩论作好准备。公诉人尤其要注意分辨被告人在回答公诉人和辩护人提出的相同问题时,是否有前后不一致的供述。如有这类情况,公诉人在补充发问时,应要求被告人作出解释,加以澄清。
在举证、质证过程中,被告人、辩护人都可以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提出异议,从而引发一些新情况。必要时,公诉人应即时征得审判长的同意,对被告人进行补充讯问。
在法庭辩论阶段,被告人、辩护人提出新的问题或是就一些未加证明的事实发表辩护意见时,公诉人也可以视情况请求法庭恢复法庭调查,对被告人进行补充讯问,而不可过分拘泥于庭审程序。
总之,公诉人应重视法庭讯问在出庭支持公诉工作中的重要地位,正确认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在控诉犯罪中的作用。法庭讯问策略是公诉人为达到法庭讯问效果所采用的一系列方法和手段,其本身就是多种多样的,而且由于法庭上的情况千变万化,讯问策略的运用不可能有整齐划一的标准,只能因人而异,因案而异。这就需要公诉人不断地学习、探索,努力提高自身的能力和素质,合理、充分、有效地运用各种讯问策略,推动出庭支持公诉总体水平的提高。
责任编辑:苗红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