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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资讯

2007-12-29安益石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7年3期

  ◆“两高”:建立严厉打击矿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制度
  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下称“两高”)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下称“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涉及矿难刑事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并加大了处罚力度。“这标志着,我国矿山安全法律体系不但已经初步建立完成,并且正在进一步完善健全之中。” 煤炭信息研究院法律研究所副所长司坡森对《中国经济周刊》说。据他透露,除此之外,《矿山安全法》、《煤炭法》也都在修订之中,尤其是《煤炭法》,还将就煤矿安全设专章加以规范。
  ◆《社会救助法》制订中,预计2008年审议通过颁布,救助范围拟惠及吸毒者
  3月6日,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郑功成接受采访时透露,《社会救助法》现正在制订中,预计明年通过。救助范围可能惠及任何生活陷入绝境的人群。郑功成表示,现《社会救助法》二稿正在修订中。今年12月,全国人大将审议《保险法(草案)》。另外,《慈善事业法(草案)》也已形成。这3部法律将搭建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他说,《社会救助法》与香港的综合救助有很多相似之处,救助通道主要是实物形式,并明确政府应承担的责任。法律实质是对政府的强行约束。如果符合法定救助标准,但却没有拿到救助金,就可以起诉政府。
  他说,目前,社会救助法的审议焦点是救助涉及范围。“现在我们是以较大的口径来起草,重病致贫、上不起学、住不起房,这些都被纳入了救助范围”。据其介绍,因《社会救助法》规定的是社会保障底线,因此,连因吸毒、违法行为染上艾滋病的人群,也拟涵盖。
  ◆贾春旺:物权法草案具有五大特征
  3月8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分组审议物权法草案,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参加河南团分组审议。贾春旺在小组发言时认为,物权法是我国的一部重要法案,它的审议和通过,对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维护人民的切身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物权法必将激发全国人民创造财富的更大激情。贾春旺认为,物权法草案具有五大特征。第一,草案全面准确地体现了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体现了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两个“毫不动摇”的精神。第二,草案体现了对财产的平等保护,不管是国家、集体还是私人的财产,在保护上做到了一视同仁。第三,草案明确了行使国有财产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务院,国务院行使国有财产所有权的同时,对全国人大负责,接受全国人大监督。这一规定强化了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力度。第四,草案全面准确体现了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切实维护了农民的根本利益。如草案明确了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权等,这些规定维护了农民的根本利益。第五,草案重点规范了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老百姓又非常关注的问题,如居民小区里的公共设施、城市建设的公共用地、农民的耕地补偿等。
  ◆公检法司联合发《意见》: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
  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强调,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办案质量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生命线,死刑案件人命关天,质量问题尤为重要。
  《意见》提出,办理死刑案件应当遵循以下5项原则要求: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坚持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坚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并重,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坚持证据裁判原则,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意见》要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中,应当全面、客观地审查证据。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既要听取其有罪供述,又要听取其无罪或罪轻的辩解;应当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对刑讯逼供取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应当依法排除。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加强对办理死刑案件的法律监督。对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最高检披露“外逃”五新特点 四措施加强境外追逃
  3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披露了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外逃的新特点。这五个新特点是:一是从案件性质分析,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犯罪的嫌疑人占了绝大多数;二是从发案单位分析,发生在金融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中职务犯罪案件的嫌疑人潜逃境外者居多,且涉案金额巨大,他们主要是利用经手和管理巨额资金及金融监管中存在的漏洞,采取内外勾结的手段,将其监管的巨额资金提现,或者分批转汇境外后潜逃;三是从出逃地区分析,潜逃境外的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比较集中于经济发达地区和边境地区;四是从逃往的国家和地区分析,犯罪嫌疑人潜逃境外的目的地主要集中于北美、澳大利亚、东南亚地区;五是潜逃境外的犯罪嫌疑人往往经过长期准备,并将大量赃款转移境外之后再实施外逃。
  近年来检察机关加大力度,克服困难,对境外追逃实施了四项有力措施:一是建立多部门合作和联络工作机制,通过公安、检察、外交、金融、司法等部门的协作,建立多部门协作机制,开展全方位缉捕外逃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如利用中国现已建立的反洗钱联席会议机制,与国际反洗钱组织建立固定联系机制;二是积极拓展国际司法合作空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框架下开展司法协助活动,召开亚欧总检察长会议、承办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一次年会及会员代表大会;三是与外国职能部门加强个案合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已与75个外国司法、检察机关签署了83个合作协议或合作谅解备忘录,司法协助内容已发展为相互派员取证、刑事诉讼移管、引渡等多个方面;四是充分发挥地区性组织国际刑事司法中的作用,包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代表与中国检察等部门就追诉贪污贿赂犯罪过程中的司法协助、遣返、引渡等协助事项,进行了富有成效的交流与磋商,并建立了稳定的联络机制。
  ◆吴邦国: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监督法草案作了重大修改
  11日15时,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吴邦国说,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广泛听取意见,经过反复研究论证,对监督法草案作了重大修改。一是明确监督法的调整范围,将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法调整 为人大常委会监督法;二是完善监督形式和程序,重点规范各级人大常委会最为关注、最希望规范的问题。吴邦国说,作出这样的修改,主要有以下两点考虑:一是宪法已经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监督职权及其监督形式和程序。二是宪法明确规定人大对“一府两院”经常性的监督职权由人大常委会行使,而各地进行探索和希望规范的,也集中在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上。
  ◆国家预防腐败局编制获批, 可能不办具体案件
  3月12日,全国人大代表、中纪委副书记夏赞忠透露,国家预防腐败局已通过了中编办审批,但具体挂牌和运作时间尚未确定。此前,中纪委副书记、秘书长干以胜曾透露,组建国家预防腐败局是认真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所规定的义务,是借鉴国际上预防腐败的有效做法。在国家预防腐败局成立之后,将来还要成立地方级的预防腐败机构。此次通过中编办的审批,意味着此前一直未能确定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等问题已基本解决,国家预防腐败局向正式成立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成立的国家预防腐败局主要职能是进行宣传、教育,进行制度的建设、机制体制的创新,以及在反腐败上抓一些源头性的工作。国家预防腐败局将放在监察部,具体的主管部门还在研究中,但这个专门机构的规格会比较高。
  
  3月14日,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耕表示,国家预防腐败局在反腐败方面会起总协调的作用,可能不会办理具体案件。张耕说,国家预防腐败局是中纪委与监察部牵头,进行组织协调。反贪局负责侦查职务犯罪案件,纪委负责前期调查,党内处分由纪委处理,行政处分由监察部门处理,追究刑事责任则移交给检察院和法院,各个部门都承担了一定的任务。按照联合国要求,反腐败公约的签署国需要有一个反腐败机构。他表示,国家预防腐败局会承担总协调的工作,这个预防部门可能不办具体案件。
  ◆最高法:死刑核准权统一行使后对贪官仍适用死刑
  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倪寿明做客新华网,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年度工作报告,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在访谈中倪寿明表示,死刑核准权统一行使以后,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经济犯罪分子,包括贪官,人民法院将一如既往严格依法适用死刑。倪寿明在回答网友提问时说,依法从严惩处贪污贿赂等严重经济犯罪分子,保证国家经济的安全,促进反腐败斗争深入进行是人民法院长期坚持的一项重要的工作方针。根据中国刑法规定,对少数几类严重的经济犯罪可以判处死刑。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无论是经济犯罪,还是其他犯罪,死刑适用的标准和条件都是非常严格的。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经济犯罪分子,包括贪官,人民法院将一如既往严格依法适用死刑。
  ◆贾春旺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13日下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在向大会报告工作时说,一年来,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打击刑事犯罪,深入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加强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全年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891620人,提起公诉999086人;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33668件40041人,已侦结提起公诉29966人;立案侦查职务犯罪大案18241件,其中贪污、受贿百万元以上的案件623件;立案侦查涉嫌职务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736人,其中厅局级202人、省部级6人;立案侦查贪污、挪用国家支农资金、征地补偿金和扶贫、救灾、救济等款物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3878人,私分、侵吞、挪用国有资产或出卖国企利益的国有企业人员10742人;立案侦查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9582件,涉案金额15亿多元。
  贾春旺说,一年来,全国检察机关积极推进检察改革,保障司法公正。一是健全对侦查取证活动的监督机制;二是完善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衔接机制;三是深化检务公开;四是继续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五是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在加强队伍建设方面,全国检察机关做了四个方面的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强化领导班子建设和纪律作风建设;推进队伍专业化建设;继续抓好基层检察院建设。
  关于2007年工作安排,贾春旺在报告中说,今年全国检察机关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本次全国人大会议精神,坚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贾春旺向大会报告了今年工作的主要任务: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加强检察机关自身建设,提高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的水平;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权力资本腐败成为中国反腐重点领域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披露,2006年中国各级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33668件,立案侦查涉嫌职务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736人,其中厅局级202人、省部级6人。
   相比以前侦查的腐败案件,权力与资本交易产生的腐败已经呈高发趋势。曾任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的中国社科院社会学所研究员邵道生在接受新华社专访时说,这种腐败的基本特点是“不法奸商+神秘的关系资源+难以撼动的权力背景之间的黑金交易”,这也是地方性腐败利益集团形成的基本公式。它不仅涉及官员与商人,还有侧身其间进行利益均沾的各种“关系人”,一旦犯案,则是案值巨大,窝案、串案(腐败团伙)比较显著。 针对权力资本腐败的特点,中国去年加强了打击商业贿赂的力度。各级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9582件,涉案金额15亿多元。除医药购销领域外,“反腐利剑”还直指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等商业贿赂“高发区”。
  ◆中纪委:切实搞好反腐倡廉网上宣传
  纪检监察宣传教育工作座谈会日前在广东省深圳市召开。中央纪委副书记刘峰岩出席会议并讲话。刘峰岩强调要求,做好今年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必须以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的作风,只争朝夕抓大事,千方百计抓落实,集思广益,理性思考,把方方面面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调动起来,并合理地发挥出去,形成团结拼搏、争先创优的工作氛围。做到思想到位,提高认识、坚定信心;做到组织到位,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做到措施到位,拿出实招、扎实推进;做到效果到位,真抓实干、务求实效。
  ◆温家宝指出:腐败涉及许多高官,反腐应推进政治体制改革
  3月16日上午11时,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人民大会堂三楼大厅与采访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中外记者见面并回答记者的提问。他指出:应该承认,随着发展市场经济,腐败现象接连不断地发生,而且越来越严重,甚至涉及到许多高级的领导人。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还得从制度上入手。因为造成腐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权力过于集中,而又得不到有效的制约和监督。这就需要改革我们的制度,比如要贯彻我们已经制定的行政许可法,减少审批事项。政府部门掌握了大量的行政资源和审批权力,容易滋生权钱交易、以权谋私、官商勾结的腐败现象。第二,就是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减少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加强人民对政府的监督。今后,凡属审批事项,特别是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都要实行公开、公正和透明。第三,要实行教育和惩治并举的方针,让每个干部和领导者懂得水能载舟,也能覆舟。对于那些贪污腐败分子,不管发生在哪个领域,涉及到什么人,不管他职务多高,都要依法严肃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