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浅谈和谐社会建设与检察职能的发挥

2007-12-29陈乃保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7年4期

  内容摘要:
  构建和谐社会对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检察机关必须用构建和谐社会的视角审视当前法律监督中存在的问题,明确自身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在此基础上,要紧密结合职能,提高法律监督能力,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关键词:检察机关 和谐社会 检察职能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新时期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是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防线。在新形势下,检察机关要深刻理解和把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丰富内涵,把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作为各项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认真研究和思考如何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为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一、用构建和谐社会的视角审视当前的法律监督工作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实现公平正义方面承担着重要职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与社会和谐稳定的要求,与全社会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以及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渴求还存在不相适应的方面。
  (一)少数干警的执法观念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不相适应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检察人员应当追求和树立的核心观念。其中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价值取向。尊重和保障人权又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少数干警存在着片面追诉有罪的倾向,重视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重有罪证据、轻无罪辩解。部分检察官较注意收集证明被追诉人有罪、罪重的证据,而不太注意收集证明被追诉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在刑事政策的运用上较注意从重从严,而不太注意按照宽严相济的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案件从宽从缓处理。
  (二)执法办案的规范化程度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少数干警依法办案、文明办案的意识不强,执行法律和制度不严格,依法办案和照章办事还没有成为自觉行动,违法违规办案的现象还时有发生。有的不能按照法律规定全面把握逮捕条件,以捕代侦,认为抓起来保险;有的为了查清事实,获取证据,不惜违反程序,变相延长讯问羁押时间,甚至刑讯逼供;有的在审查批捕、起诉中只注重审查证据的证明力,而不注重审查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导致错捕、错诉,等等。
  (三)法律监督工作的力度与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差距
  少数干警法律监督意识不强,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缺乏全面正确的认识,法律监督工作缺乏应有的力度。在诉讼活动中重协调配合、轻监督制约,致使一些违法现象没有依法得到监督纠正。少数干警在监督中把关不严,不能坚持原则,该监督的不监督,该纠正的不纠正,缺少敢于碰硬的勇气,放弃法律赋予的把关、监督、纠错的职责,以致有案不立、漏捕漏诉、以罚代刑、违法减刑假释等明显不公的案件还不同程度的存在。
  (四)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能力还不能完全适应法律监督工作的需要
  一些检察人员的法律素养不高,监督能力不强,不善于及时发现执法和司法活动中的违法问题,致使一些违法现象没有得到依法纠正。少数干警执法不规范,办案质量不高,工作方式方法简单。一些检察人员法治意识、群众意识和职业道德意识淡薄,执法作风不好,方式方法简单;一些检察官执法办案水平不高,审查甄别证据、突破案件、适用法律等能力不强;极少数检察人员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甚至贪赃枉法、徇私舞弊,损害了检察机关的执法形象。
  (五)正确处理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
  一方面,在执法中存在单纯的办案思想,就案办案,机械执法,简单地对号入座,不善于运用刑事政策指导办案,围绕经济建设、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的大局观念比较淡薄。另一方面,一些执法机关往往以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为重,片面地追求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而忽视了检察机关自身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为“保护”本地企业及本系统部门不顾司法公正,偏袒一方当事人,在人民群众中造成执法不公的负面影响。
  
  二、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打击犯罪,惩治腐败,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重要职责。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围绕服务大局的要求,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发展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检察机关要自觉融入和服务党和国家的大局,找准服务大局的切入点,积极探索为大局服务、为第一要务服务的新途径、新方法,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全力维护诚信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实现不同所有制经济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物质基础。
  (二)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稳定的治安环境
  严重刑事犯罪的多发高发是影响社会稳定、危害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当前,我国正处于人民内部矛盾凸显期和刑事案件高发期。检察机关要着眼于社会治安大局的稳定,切实提高发现、防范、控制、打击犯罪的能力,要加强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的相互配合与制约,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加大惩治各种刑事犯罪的力度,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稳定的治安环境。
  (三)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一段时间以来,我国人民内部矛盾大量出现,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也呈高发态势,在很多地方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而和谐社会是代表全体人民根本利益,且各方面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保障全体社会成员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社会。检察机关必须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参与人民内部矛盾的排查调处,依法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努力把影响稳定的不安定因素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四)积极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
  腐败是社会的一颗毒瘤,它扰乱党风政风,败坏社会风气,是危害社会和谐的突出问题。惩治腐败,是检察机关服务于构建和谐社会、取信于民的历史责任。惩治腐败,有利于转变社会风气,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因此,检察机关作为反腐败斗争的重要职能部门,必须坚决贯彻中央反腐败斗争的精神,依法加大查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力度,突出查办大案要案和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案件。
  (五)强化诉讼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
  和谐社会必然是一个法治化的社会。法治化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确保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为构建和谐社会应负的重要历史责任,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必备的政治条件。因此检察机关必须强化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能,健全和完善诉讼监督工作机制,提高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规范监督的能力,全面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
  
  三、围绕检察职能,提高监督能力,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贾春旺检察长强调:“检察机关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必须坚持把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作为最基本、最直接的途径”。因此,服务构建和谐社会,检察机关必须从自身职能出发,围绕检察工作主题,找准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的切入点和着力点,进一步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推动检察工作在服务和谐社会过程中实现新的发展。
  
  (一)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从和服务党和政府的工作大局
  1.为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服务。2005年6月国务院批准浦东新区进行综合配套改试点,这是“改革开放以后,推进浦东开放进入一个新阶段的新的部署”,是“中央新时期推进浦东开发开放的重大举措”。我们充分认识到服务浦东综合配套试点,就是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根据综合配套改革的实际,我院制定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深入推进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服务的意见》,自觉地把检察工作融入浦东综合配套试点工作之中,努力为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和竞争规范的经济秩序。
  2.为浦东建设社会主义新郊区服务。我院认真贯彻区委《关于浦东新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郊区的若干意见》精神,紧密联系区域实际,积极、稳妥、有效地开展检察工作,为深入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新郊区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我院创新工作思路,主动服务于新郊区建设的工作大局,以奋发有为的工作热情、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在打击和预防犯罪、加强法制宣传等方面为深入推进新郊区建设发挥更大的作用。
  3.扎实推进检察工作进社区活动,密切与群众的联系。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指导思想,把“检察工作进社区”作为更好地贴近人民群众、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和建设精神文明的有效途径,制定了《关于加强与各街镇联系的制度》,开展检察宣传、法律咨询、预防职务犯罪、综合治理、受理举报控告申诉和参与街镇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