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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成克杰(连载)

2007-12-29徐苏林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7年4期

  跑官者的“悔”
  
  广西南宁看守所,周晓燕、杨琦提讯了成克杰的又一个关键证人甘维仁。经过检察官做思想工作,甘维仁交代了通过李平向成克杰行贿的犯罪事实。
  甘维仁:“因为和李平关系一步一步地密切,她一步一步地帮我办事,我一次一次地给他们送钱。”
  李平的感觉却不是那么样:“我觉得他(甘维仁)每次都赤裸裸的,他就想当官,那次他说想当县长,这次他说想换个工作环境,后来他讲如果能够再提拔一下更好。我又把他的原话讲给成克杰听,成克杰就说,要看看了,要有机会才行。”结果是,1997年3月,在成克杰的举荐下,甘维仁被提拔为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
  检察官:“成克杰跟你并没有交往,他为什么对你那么好呢?”
  甘维仁:“原来成克杰对我当然没有什么印象,一个副县级干部哪能引起他的注意呢,当然因为我给李平钱。有了李平帮忙、成克杰举荐,不到4年,我从副县长(副处级)到区长(正处级),又到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副厅级)。这么好一个位置,连做梦都没敢想过……我是农民的儿子,1977年20几岁才到过南宁,现在能够在南宁工作,没有李平绝对是办不到的,我应该好好感谢她,所以就借了很多钱,借了15万块钱,送给她。”
  检察官:“为什么给李平送钱?”
  甘维仁:“她能帮我在成克杰那儿说上话……成克杰特别听她的……”
  检察官:“你到底给了李平多少钱?”
  甘维仁:“零零碎碎加起来总共27万。大都是我借的。”
  检察官:“你借这么多钱,准备怎么还?”
  甘维仁:“……”
  甘维仁的证言与李平的证言相互印证,有比较高的可信度,关于成克杰收受甘维仁贿赂的完整证据链初步形成。
  在广西南宁看守所讯问室,周晓燕、杨琦提讯了成克杰的又一个关键证人李一洪。李一洪交代:“1996年通过接待工作关系,我结识了成克杰……为加深成克杰对我的了解,让成克杰对我有个好印象,当年春节前,我去成克杰家送给他人民币3000元……1997年春节前我去成克杰家送给人民币5000元……1997年6月我向成克杰提出任广西驻京办副主任一职的要求,成克杰答应和有关部门讲……不久我就当上了……1997年12月为感谢成克杰让我当上驻京办副主任,送给成克杰人民币10000元,又提出希望在广西兼职的要求……”
  接着,在广西南宁看守所讯问室,周晓燕、杨琦又提讯了成克杰的又一关键证人周贻胜。周贻胜交代:“1993年5、6月份因保卫工作关系认识了成克杰,当时我是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局长……1996年春节前到成克杰家送给成克杰1000美元,请成克杰帮助向市委书记推荐我任北海市公安局长……几个月后听说成克杰生病,又送给成1000美元,顺便问这事儿。成克杰讲和市委说了但市委书记同他的关系不好……96年底或97年初,听说成克杰要出国,为感谢成克杰的推荐,再次送成克杰2000美元,让他作为在国外的零花钱……”
  经过近两个月的讯问、取证,根据成克杰、李平和这些行贿人的交代,成克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已经足以达到提起公诉的要求,下一步的工作就是提出起诉意见书。
  
  出庭备战
  
  为使起诉书全面、缜密,专案组的同志们根据自己负责的事实部分,进行分段书写,起草,汇总之后形成了初稿,再由主管检察长方工审查后进行集体讨论,最后又进行字斟句酌的修改。做到事实论述清楚、用词准确。
  2000年6月26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将成克杰受贿案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方工早就意识到了成克杰的假“忏悔”,一再提醒办案人员不要被成克杰的伪装迷惑,一定要警惕成克杰会开庭审理时翻供。可是,自4月中旬提前介入侦察工作,听中纪委、高检院办案同志介绍、看卷、看成克杰的交待材料和录像资料,到审查起诉阶段每一次提讯,成克杰确实一直承认事实、认罪悔罪,态度与供述始终稳定,一再表示愿意接受法律制裁。成克杰在接受审查时能够如实坦白自己所犯罪行,并在后来的审理过程中保持了较好的认罪态度,表示要把全部非法所得退还国家,且非法所得也已全部追缴,自首虽然不能构成,也可酌定从轻情节。
  然而谁也不能预知法庭上的成克杰究竟如何表现,为防止出现意外,他们做了几手准备。
  公诉意见书的主干部分主要集中于开头和结尾。主干部分就是成克杰的行为实质、情节及提起公诉的理由进行阐明,结尾部分,如果成克杰供述与前期保持基本一致,则写:“为了公正审判此案,我们也提请法庭注意被告人成克杰在接受审查时,能够如实坦白自己所犯罪行,并在后来的审理过程中保持了较好的认罪态度,表示要把全部非法所得退还国家,非法所得已全部追缴”。从司法公正出发,被告人有从轻情节,向法庭提供,方工这么认为。可是,如果成克杰翻供,结余部分则这么写:“在此,我们提请法庭注意,被告人成克杰在接受审查时,原来能够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也曾表示要把全部非法所得退还国家,但是,他对自己所犯罪行的态度又起了变化。在法庭审理中,对许多查证属实的事实和情节推翻了以前的供述,这说明他对自己的罪行缺乏真诚的认罪、悔罪。”并且在开头部分还要加上“经过法庭质证,尽管成克杰在一些事实和情节上改变了原来供述内容,但大量证据仍然证明我院起诉书对本案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庭审前,同志们对证据梳理了多遍,并针对开庭时对成克杰不同犯罪事实的公诉任务进行了详细的分工。就在这个时候,广西的一个重要证人突然声称有病,原来出庭作证的计划取消。这个意外令专案组都紧张起来。领导决定:派专人去广西。经过反复做工作,这位证人最后答应了来京。
  7月11日,方工与专案组成员一起学习出庭支持公诉规则。这些经历大案的检察官,一条一条地学习出庭规则。之后,又反复熟悉几经讨论而定稿的《答辩提纲》、《紧急情况预案》。
  为了保证庭审效果,他们设模拟法庭,由最高检察院负责同志和北京市检察院、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党组全体成员还观看了方工和专案组同志们的预演,从出庭规则、应变甚至起诉书宣读、举证时的语调都进行了悉心的指点。有了领导的关注、关怀,有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前期工作,方工的信心更足了。
  
  法庭风云突变:成克杰翻供!
  
  2000年7月13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西中法庭。
  国徽下,担任审判长的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马子荣、审判长是陆伟敏、胡万德。公诉人席上坐着方工、周晓燕、王伟、杨琦和书记员李为民、于洋、徐宁峰。辩护人席上的两位律师,一位曾获“首都十佳律师”称号。
  9:00,“提被告人成克杰到庭。”审判长话音一落,法庭门开了:两名司法警察将成克杰带了进来。
  审判长向公诉席、辩护席上稍作示意,目光在成克杰身上稍停顿了一下,庄严宣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现在开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指定管辖决定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今天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成克杰受贿一案。下面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公诉人、辩护人名单……告知被告人权利、义务……被告人成克杰,你要求回避吗?”
  成克杰:“不要求。”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由方工宣读了起诉书: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书,京检一分刑诉字(2000)第115号。
  被告人成克杰,男,66岁(1933年11月13日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大学文化,原任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曾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副书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新城区新城所七星路片区党委大院七星路128号。因涉嫌犯受贿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00年4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公安部秦城监狱。
  
  “被告人成克杰涉嫌受贿一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侦察终结,移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后移交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现已查明:
  1993年底,被告人成克杰与李平(另案处理)准备各自离婚后二人结婚,遂商议,趁成克杰在位,利用其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副书记的职权,为二人婚后生活准备钱财。此后,成克杰、李平共同为他人谋取利益,从中收受财物。犯罪事实如下:
  一、1994年3月10日,被告人成克杰利用职权,将广西银兴房屋开发公司由原来隶属广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改为直接隶属自治区政府领导和管理。1994年初至1995年6月,被告人成克杰通过李平接受广西银兴房屋开发公司(后更名为广西银兴实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银兴公司)负责人周坤(另案处理)请托,并从李平处得知可以得到好处,遂利用职权:1.指定江南停车购物城的工程项目由银兴公司承建;2.要求自治区计委对该项目尽快办理立项手续,指令南宁市政府对该项目85亩用地以每亩55万元的低价出让给银兴公司;3.多次向中国建设银行广西分行行长曾国坚提出要求,为银兴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7000万元。为取得事先约定的好处,在张静海(另案处理)的协助下,成克杰、李平收受周坤以银兴公司多付土地转让费的方式给予的人民币20211597元。李平将其中900万元送给张静海。成克杰、李平取得人民币11211597元。
  二、1996年上半年至1998年5月间,被告人成克杰通过李平接受银兴公司负责人周坤请托,并从李平处得知可以得到好处,遂利用职权:1.决定将广西民族宫建设有限公司;2.指令自治区办公厅主任潘鸿权在签发政府文件时,将该项目法人由原定的自治区民委改为银兴公司;3.对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分行行长肖广诚提出要求,为银兴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3000万元;4.指令自治区政府房改办公室违反国家规定,将房改基金出借给银兴公司,其后自治区政府房改办公室假借合作建房名义,违规将房改基金人民币2500万元借给银兴公司;5.先后两次批示自治区财政厅向银兴公司拨款人民币5000万元;6.为银兴公司向国家计委申请到项目补助款人民币1300万元。为此,成克杰、李平收受银兴公司负责人周坤给予的人民币900万元,港币804万元(折合人民币8606436元)。李平将其中人民币250万元送给张静海。成克杰、李平取得合计人民币15106436元。
  三、被告人成克杰与李平在为银兴公司共同谋取上述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