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犯罪新思路
2007-12-29荣国权张丽红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7年5期
内容摘要:反洗钱犯罪预防成为2007年金融行业的头等大事,随着《反洗钱法》的实施,只关注事后惩治的时代已经结束。司法机构的资源应当与金融机构的资源有效配合,才能更好的控制洗钱犯罪行为。预防措施与思路成为最佳的结合点。
关键词:反洗钱犯罪 预防措施
一、洗钱罪的界定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贸易规模不断扩大,涉及经济犯罪的收益问题越来越多,给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也日益突出;另外,目前,我国政府已签署并批准了《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联合国《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这就需要协调好我国应履行的国际义务,同时也是为了考虑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问题。因此扩大洗钱罪概念的外延尤其为实践所需求。但立法必须考虑执法与司法的问题,全盘扩展是否合适值得商榷。前面所述观点看似很有道理,但笔者认为不然。目前美国的洗钱罪界定了130多种上游犯罪,几乎囊括了各类经济行为,但我国的国情与美国不同。我国真正从预防角度开始控制洗钱犯罪是近几年的事。2001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了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2002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了反洗钱工作处、支付交易监测处,专门负责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的具体工作。而金融机构则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专人负责对大额支付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反洗钱工作始于2003年,央行内部先后设立了反洗钱局和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专门负责反洗钱工作。到2005年底,境内所有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汇机构。90%以上的城市信用社、外资银行,近50%的农村信用社已实现与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的联网报送。据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的数据显示,截至2005年年末,该中心对外移送可疑交易线索共683条。涉及人民币1378亿元,外币10多亿美元,交易7万余笔,账户4926个。
目前这个预防能力针对一些重点的犯罪行为还很有效,如果一旦概念放宽,势必要扩大到所有涉及非法经济收益的犯罪,如此薄弱的实践基础是很难满足跳跃式立法的需求的,这很容易导致法律实施落空。而且“洗钱罪只是一个总称,还可以考虑其他罪名,还要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和反洗钱工作的实际需要。”在今后条件成熟时可以逐步扩大概念的外延。
二、金融系统的识别、反应能力弱问题分析
习惯问题:我国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企业发展的时间较短,金融风险防范意识较弱,旧有的经营习惯难以褪尽,对于刻板的经营制度难以精确地遵守,例如在我国个人大额存取现金很少有被质问的情形,企业大额的取现也成为司空见惯的事情;竞争需求:我国金融行业市场化改制较慢,国有金融企业占有绝对优势的市场支配地位,再加上我国人世后外资金融机构的大量进入,使得金融市场中的大多数企业处于剧烈的竞争环境中,为了求生存。很少有银行会把自己的客户的一些违法或嫌疑行为进行严格控制,最终使洗钱犯罪或违法行为得以被纵容,使银行对违法交易的反应能力降低;员工素质:处在业务前线的工作人员需要有较高的警觉能力,这就需要企业进行专门培训,挑选素质较高的业务员,而我们当前很多金融机构只注重员工的岗位工作能力,能创造利润就是优秀员工,但是防范洗钱犯罪最关键的环节就是金融企业一线的工作人员,笔者在参加反洗钱领导小组成立会时,很多成员针对此都无所适从,不知从哪下手;另外,在立法和法制宣传方面我国的进展也较慢。洗钱犯罪1997年就被列入《刑法》,但很少有单独因为洗钱而被审查起诉的,我国第一宗以洗钱罪定案的判例在2004年3月5日的广州市海珠区法院,以洗钱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75,000元,没收被告人违法所得小汽车一辆。直到2007年《反洗钱法》才开始实施,法制的宣传工作力度也很小,笔者在参加前述的讨论会时发现,从领导岗位到普通员工很少有了解洗钱知识的,甚至什么是洗钱的含义也没听说过,这必然使我国的反洗钱工作困难重重。因此从以上几个方面加强我国金融系统的反洗钱应对能力势在必行,从立法和执法上强行要求各银行适应新的经营环境。
三、各个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储存方面互相孤立、重复性内容多。相互之间交流很少,交流起来也很困难
在我国各金融机构之间信息几乎处于相互隔绝状态,正因如此,识别洗钱嫌疑的信息就很不充分,光靠司法系统的事后补救是远远不能满足社会需求的。信息经营难度大,成本高;信息查询难度大,全国性联网查询异常困难,很多金融信息查询似乎只有公、检、法或政府职能部门才能享有。例如“1999年5月,经央行批准上海资信公司成立,为国内首家从事个人消费信用联合征信的运营商,它所做出的报告在该市15家商业银行通用。2000年7月上海市首批装有200万市民个人信用报告的数据库系统投入运行。要信息就地搞调查,但有两家商业银行以客户保密为由,不予合作而且获得法律的支持,”这种状况持续至今并没有得到多少改善。该问题已经影响到全社会的各个角落,合同交易不诚信行为遍地皆是,欺诈金融机构的行为泛滥成灾,会计虚假信息充斥全社会,假冒伪劣商品势不可挡,信用不实成为整个社会的公害。在我国构建公共财政体系时,应将信用信息也列为公共产品,由国家主动出面,统一组织,也可以考虑将该行业列入公共事业。我们不能像西方各国是一个渐进发展、成熟的过程,就像我国原来薄弱的工业基础一样,就得靠社会主义国家高度集中的组织优势,主动构建强有力的信用信息公共产业,无论从政策层面、经营竞争层面或技术、资金层面都由国家统一计划、实施。
四、金融监管的问题
首先是立法上的不足。反洗钱法已经实施,但是相关的各个金融行业的实施细则尚未制定出来。例如目前保监会正与人民银行会同制定保险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的管理办法。保险公司应根据公司自身业务特点和国际通行做法,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内部操作规程,尽快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并于2007年4月30日前报保监会备案。而保监会应该针对保险行业的特殊性,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但到目前为止我们尚未见到。其次是监管力度不够。笔者了解到,在美国如果有大笔金额想存入银行,必须出具资金来源合法的证明,否则难以存入。银行如果违规操作,一旦被发现,金融经营许可证可能就被吊销。而在我国此类事情随处可见,存取大笔资金都没有太多的障碍,监管机构对金融企业的要求也不是很严格,监管强度也不是很大。造成预防洗钱犯罪不利的局面。因此从立法上完善金融各个行业反洗钱的具体措施,有针对性地制定一些实施细则,使各金融企业在这方面有章可循;另外要加大监管力度,对金融违规操作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充实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能力。
从笔者参加的反洗钱会议中,感受到国家重视反洗钱的程度,在本文停笔时各金融机构已拉开了构建反洗钱工作的计划,法制宣传的力度也在增大。这必然是一个很好的开始,本文只是做一个抛砖引玉的工作,对我国的反洗钱工作有所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