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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处置承运货物无力偿还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2007-12-29陈力东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7年8期

  一、基本案情
  
  王某是某物流公司的法人代表,因公司资金紧张便采取私自处置货主的货物的办法,将货主货物变卖资金作为公司的周转资金,用于购买运输车辆,但因一次大的交通事故使该公司陷入破产边缘,其中一些货主听到消息后便将该公司库存的其他货主的货物抢占一空,致使其他几百名货主遭受到很大经济损失。受损货主在找到王某后,王某告知货主会赔偿他们的损失,后来王某开始躲避货主,其中有的货主报案,该案案发。
  
  二、分歧意见
  
  对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以下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理由是:王某承担运输合同过程中将货主的货物私自处置,并将货物处置后取得的价款作为公司的周转资金。从客观行为上看,王某基于运输合同而占有货主的货物,而王某将占有的货物擅自处置变得价款作为其公司的周转资金,属于事实上的侵占。从主观上看王某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王某擅自将他人的货物变卖并运用于购买公司运输车辆,从中可以看出王某的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所以王某的行为应成立侵占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理由是:王某利用与货主签订运输合同的方式,取得货主的货物后没有按照合同的规定完成运输任务而是擅自变卖货物,采取的是隐瞒真相的方式取得货主的货款。从客观行为上看,王某采取隐瞒真相的手段将货主的货物擅自变卖,而非正常完成运输。从主观上看,王某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王某将货款用于公司的经营,而并没有将货款归还。所以王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是一般的民事纠纷案件,应按照民事纠纷处理。其理由是:王某虽擅自将自己所运输保管的货物变卖,并将货物价款用于自己公司的经营行为,但这不能表明王某就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同时王某因交通肇事而致使无力返还货款,王某相对于货主而言只是骗用资金,而并非非法占有。王某自始至终均无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王某擅自处置货主货物的行为只是违约侵权行为,而非刑事犯罪行为。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只是民事侵权行为,而非刑事犯罪问题。区分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罪的关键在于当事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本案中王某擅自处置货物的行为和擅自使用资金的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笔者认为王某的行为是一种骗用行为,同样骗用行为不属于合同诈骗罪的具体行为方式,合同诈骗罪对骗用行为并没有作出明文规定,所以王某不宜按照合同诈骗罪处置。而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占罪,关键看当事人事后是否有归还的行为及意思表示,如果归还则就不能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中的王某事后答应赔偿,所以本案也不能按照侵占处理。
  具体理由如下:
  (一)本案中的王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是本案的关键点之一。笔者认为王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王某擅自处置货主货物并取得价款用于公司的资金周转,因故未能如期偿还货主货款和赔偿货主的损失,但王某在事后表示愿意赔偿表明王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王某将保管的货物擅自处置的行为因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而不能成立侵占罪。
  (二)王某的行为是一种什么行为,笔者认为王某的行为只是合同纠纷中“借鸡下蛋”的行为。在合同纠纷中,所谓的“借鸡下蛋”就是当事人利用合同相对方的资金用于自己的生产经营,在使用一段时间后返还给对方。根据刑法第224条所规定的合同诈骗罪,其中叙明罪状的表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王某采取隐瞒事实的手段,在收取对方的货物后将货物擅自出卖,并将价款用于自己公司的生产经营行为,而且数额较大无法归还,给对方当事人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所以王某的行为应定性为合同诈骗罪。但笔者认为:王某的行为属于合同中的骗用行为,在合同诈骗罪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无法对骗用行为定性。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应产生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而王某始终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即王某就是想利用这部分货物的货款资金作自己公司的周转资金,而并非要占有这部分资金。王某事后答应赔偿损失的行为就表明王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三)合同纠纷中的躲债行为,能否认定当事人的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王某后来的躲债行为不能作为非法占有主观目的的认定依据,因为事后躲债行为可以视为一种正常的民事行为。笔者认为王某的行为属于合同纠纷中恶意欺诈行为,即王某利用合同骗用对方当事人的货款,王某严重侵害了合同相对方的财产权,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