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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宽带使用费差价的行为如何定性

2007-12-29杨亚民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7年8期

  一、基本案情
  
  2004年至2005年间,犯罪嫌疑人李某利用上海市电信有限公司ADSL宽带家庭用户与单位用户的收费标准不同,通过电信公司内部人员,获取了大量宽带单位用户的资料。然后李某到各公司企业,谎称是上海市电信有限公司的代理商,以低于电信公司对单位宽带用户收费标准为条件,以其设立的上海某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上海某电讯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多家公司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或者口头约定,为各公司企业提供宽带网络接入服务。尔后,犯罪嫌疑人李某用其本人或他人的身份证向上海市电信有限公司申请私人宽带接入服务,后买通上海电信公司安装工人将私人使用的宽带线路接入与其签订过协议的各公司企业,犯罪嫌疑人再以上海某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上海某电讯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向上述公司企业按单位使用宽带的收费标准打折,收取宽带网络使用费,然后其本人再按私人用户的标准向上海电信公司付费,从中牟利。经初步查明,犯罪嫌疑人李某利用此手法作案9次,非法获利人民币20余万元。
  
  二、分歧意见
  
  对李某骗取宽带使用费差价的行为应如何认定,主要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骗取的20余万元人民币差价是电信公司的钱财,李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本案中李某利用上海电信公司对单位使用宽带和个人使用宽带收费标准的不同,以个人名义与电信公司签订合同,然后买通安装工人安装给单位使用,向使用单位收取单位使用费,向电信公司缴付个人使用费,从中牟取差价20余万元人民币,从而使电信公司遭受了巨额电信资费损失。李某的行为对电信公司而言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其签订的合同是内容与实际不符的虚假合同,因此李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224条第5项的规定:“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电信资费是服务性收费,李某骗取的是电信公司的服务,而不是财物,依法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根据罪行法定原则,服务不是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本案中电信公司在未向使用单位收取费用前,这些费用仅属于电信公司的债权,电信公司对应收取的费用是一种期待可能实现的债权,在电信公司未收到这些费用前,这些钱的所有权归属不属于电信公司。对遭受的经济损失,电信公司完全可以通过民事途径诉之法院,本案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行为纯属于民事纠纷,不应以犯罪论处。
  
  三、评析意见
  
  本案研究的焦点是,电信公司的宽带资费是物权还是债权?服务(或劳务)能否成为财产类犯罪的对象?骗取电信公司的宽带资费能否构成合同诈骗罪?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规,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即本案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首先,我们认为“服务”不能成为合同诈骗罪的对象。目前我国刑法对于财产型犯罪对象的规定是明确的,只能是“财物”而不包括“服务”。合同诈骗罪属于侵犯财产类犯罪的一种,其侵害的客体是物权,而非债权,对此,我们不能任意作扩张解释。刑法一般对于财物的扩张解释是针对标的物本身的扩张,比如盗窃罪中将有形的财物扩大为无形的财物,该规定仍然是基于对物权的侵害,如果将“财物”扩张解释到“服务”,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将会发生重大的变化。因此,对于债权的侵犯,原则上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本案中电信资费所反映的是电信公司提供网络服务以后向使用人收取的服务费用,它属于一种可期待性的物质权利,属债权范畴,不同于诈骗罪所侵犯的所有权、占有权等物权。
  其次,牟取电信公司宽带资费差价的行为不属于“骗取”,不能构成合同诈骗罪。传统意义上的诈骗有两种情况:一是将他人的钱财通过骗取的手段非法地占为已有;二是占有他人财物后,应当返还时,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不给或逃逸。法律规定骗取他人财物的“取”字就是拿来的意思,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也就是把他人的财物“取”到自己的手里,变为自己的东西,这是立法的原意。而合同之债不存在“取”的问题,它一般是由委托、约定等民事行为产生,侵害债权表现为应当给付而不给,是对未来所期待的一种利益的不予给付,这与骗取他人享有所有权、占有权的物品是有本质区别的。本案中电信资费是一种不确定的利益,还没有成为电信公司拥有所有权的财产,因此不存在“骗取”的性质,不属于刑法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骗取财物”的行为。
  再次,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关键,是看行为人有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事实上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如果签订了合同,也进行了相应的履行,尽管合同的内容存在“瑕疵”,也应该认为属于合同纠纷。本案中行为人与电信公司签订了个人宽带使用合同,并按个人宽带使用费支付了费用,这样就应认为履行了合同。只是因为合同标的出现了与实际不符的情况,变个人使用为单位使用,合同履行的内容发生了变化,少付了该付的电信资费,但这应该还是属民事欺诈的范畴,应受民法调整。
  最后,衡量一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除了要看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外,还要考察该行为是否属于刑法所规定定罪处罚的范畴,必须坚持罪行法定的原则。罪刑法定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