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公诉策略技巧之运用

2007-12-29方海明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7年8期

  内容摘要:在新的庭审模式中,虽然审判长是庭审活动的核心,但有控才有审,如何指控犯罪是公诉人的责任和权利,因此公诉人对整个审理程序的安排具有主动权。
  关键词:公诉 策略 技巧
  
  有一个关于辩论的古老故事:古希腊智者派讼师普罗泰戈拉招收了一个叫欧提勒士的学生,教他学习法庭辩论之术。师徒事先订有合同,规定欧提勒士先付给普罗泰戈拉一半学费,剩下一半等欧提勒士毕业后打赢第一场官司后再付,如果第一场官司打输了,则证明普罗泰戈拉教学效果不佳,那么欧提勒士剩下的那一半学费就可以免去不交。
  欧提勒士毕业以后不打官司,也不支付剩下的那一半学费。普罗泰戈拉等得不耐烦了,就向法庭提起诉讼。
  普罗泰戈拉在法庭上的理由是:“如果你欧提勒士这次官司打赢了,那么按照合同,你应付给我另一半学费;如果你打输了,那么按照法庭的判决,你也应该付给我另一半学费。所以不管你欧提勒士打赢还是打输这场官司,你都得付给我另一半学费”。
  谁知“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欧提勒士也有自己的一套理论:“如果我这次官司打赢了,按照法庭的判决,我不必支付另一半学费给你;如果我打输了,那么按照合同规定,我也不必支付另一半学费给你。所以不管我欧提勒士打赢还是打输这场官司,我都不必支付另一半学费”。
  笔者举这个例子,只是为了说明一个道理:事实胜于雄辩,但掌握必要的辩论策略和技巧是发现事实、证明事实的必要手段,所以事实需要雄辩。同样,公诉活动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最终判决,特别是对一些影响大案件、疑难复杂的案件、被告人拒不认罪的案件,公诉人的庭上表现成为关键。因此,深入研究和探讨出庭公诉中的策略和技巧问题,至关重要。
  所谓公诉策略和技巧是指公诉人为实现公诉目的,在庭审过程中所采取的谋略、方法、手段和相关的程序设计。公诉策略和技巧具有目的性、规律性、合法性和应变性等特点。
  
  一、公诉策略和技巧
  
  (一)纵
  即欲擒故纵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即由被告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对于翻供案件的被告人来说,这是针对起诉书的指控充分为自己进行无罪辩护的绝佳机会。对公诉人来说这是掏取被告人辩解的重要时机,所以要沉得住气,不能随意建议审判长打断被告人的陈述。这样做一是可以让被告人的辩解彻底暴露,使我们充分了解被告人翻供的理由,做到知己知彼、有备无患;二是不让被告人将翻供的理由分散到法庭调查的各个阶段,处处制造麻烦;三是避免在旁听观众中造成公诉人以势压人、不让被告人辩解的不良效果,避免与被告人发生正面冲突,出现“顶牛”的现象,使公诉人庭前设计的一些策略无法运用。所以一时的忍耐并非本意,只是希望通过一定程度上的忍耐,为下一步的进攻打下基础。如在被告人谢某某受贿案件庭审陈述阶段,谢在调查人员如何对其进行所谓的“刑讯逼供”、自己在何种情况下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等等方面进行了足足一个多小时的陈述,把翻供的理由全盘托出。在这个过程中有些同志认为应该建议法庭制止谢某某的陈述,以免引起不良影响。而我们则认为,谢某某进行上述辩解在整个审理过程中是迟早的事,在陈述阶段不讲在以后的法庭调查中肯定要讲,是制止不了的,与其让他分散在各环节上辩解,还不如让他一下子说完。事实证明,暂时的忍耐是必要,既让我们全面掌握了谢某某的辩解,竖起了攻击的目标,又使谢某某尽述了辩解的理由,在之后的法庭调查中不能再提出新的理由。当被告人重复上述理由时,公诉人则提醒法庭“谎言重复一百次不会变成真理”,同时进一步诘难被告人提供支持其辩解的客观依据。
  
  (二)围
  在被告对起诉书的指控作了充分的辩解、陈述了大量的翻供理由后,公诉人应当采用“围”的策略,有针对性地对被告人的辩解进行围堵、攻击。在被告人谢某某案件庭审中,谢进行长篇的陈述、辩解后,公诉人发起了第一轮的围攻,先宣读了谢某某在侦查过程中三份详细供述自己受贿犯罪的供述,而后又宣读了谢某某在侦查过程中亲自书写的两份书面供述,向法庭充分展示了谢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曾作过的有罪供述。谢某某辩解这些材料是自己在调查人员对其进行“刑讯逼供”,自己对法律的无知和急于摆脱困境的情况下所作的不真实的交代。公诉人及时提醒法庭,被告人只是重复辩解,没有新的理由。在此基础上,公诉人指出辩护人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负有提供法律帮助、辩护、代理控告和申诉的职责,既然存在违法办案的情况,作为辩护人为何不向有关部门进行控告,为什么始终不能提供可以查证的客观依据。为了证明取证活动的合法性,公诉人又出示了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供述的“之所以要翻供”的四方面原因,并播放了侦查阶段讯问被告人谢某某的录像,揭露了谢某某翻供的真实意图,证明在侦查过程不存在对谢某某进行诱供、逼供等违法办案的现象,谢的有罪供述是真实的。通过宣读、出示、播放上述一组证据,对谢某某的辩解进行了全方位的围堵,使被告人的辩解理由变得苍白无力。在后来的举证过程中公诉人多次运用了上述“围”的策略,针对一个辩解宣读、出示、播放一组证据,进行集中攻击,效果明显。
  
  (三)引
  即引蛇出洞法,就是公诉人根据被告人的辩解和庭前的预测,在讯问中故意引出被告人的错误辩解,运用庭前准备的一组证据加以驳斥。在翻供案件中,被告人往往依仗其侥幸心理,编造一些事实上不能成立的理由为自己开脱罪责,只要经查证不能成立且证据充分,公诉人就要注意在庭审中选择合适的时机加以运用。当被告人进行上述辩解后,即运用证据加以驳斥,以期获得好的庭审效果。在被告人谢某某受贿案中,谢某某基于“自己的秘书不会出卖他”这一基础,辩解主要的行贿人吴某从未到过他的办公室。而事实上,经我们查证获取了吴某找谢某某进出市政府大门的门卫登记,谢某某的几个秘书均证明在谢某某的办公室见过吴××,有的秘书甚至能记住吴某来谢某某办公室的大致时间。所以要驳斥谢某某的这一辩解公诉人是十分有把握的。所以公诉人在调查谢某某收受吴××贿赂这块事实时,适时引出谢某某的辩解,接连出示和宣读了吴×找谢某某的门卫登记和谢某某的三任秘书的证言,当场揭穿了谢某某的不真实辩解,使其陷入困境。
  
  (四)联
  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和辩护观点,公诉人一时应答不理想是难免的,但在整个庭审活动中不是没有可以补救的机会,当这种时机出现的时候,公诉人要善于抓住时机,将前后“串”起来进行攻击。在被告人谢某某的开庭过程中,辩护人出其不意地向法庭提供了某个证人提供的一份书证,以证明侦查人员在对其进行询问时有指名问供的情况。在质证时公诉提出该证据没有来源说明、内容上也不能证明侦查人员存在指证,虽然一时应付了过去,但总觉得不够理想。后来辩护人宣读了向该证人取证的一份笔录,在该证言中对向法庭提供的上述书证只字不提,这使公诉人意识到攻击时机的来临,马上指出辩护人前面提供的书证不具合法性,因为在辩护人询问证人笔录里没有提取上述书证的任何记录,并进一步诘问辩护人提供的书证是从何而来,辩护人一时无法回答,补救了前面的不足。
  
  (五)激
  传统的观点认为,公诉人应尽量注意大度,不要纠缠细枝末节。笔者认为不尽然,在一些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的开庭中,如果公诉人对一些细节问题的处理不当,很可能使自己陷入被动,甚至影响全案的出庭效果。公诉人在一些细节问题上运用策略得当,既能赢得庭上的主动、增强公诉的信心,而且可以刺激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弱点,甚至打乱他们的阵脚。所以适时采用“激”的技巧,能够起到意向不到的效果。在被告人谢某某的开庭中,辩护人开始时随意打断公诉人的讯问和举证,未经审判长的同意发表所谓“公诉人的讯问离开了本案的事实”“公诉人的举证证明不了什么”的意见,企图打乱公诉人的阵脚。对这种不遵守法庭纪律、妨碍诉讼正常进行的行为,如果不加制止,很可能影响案件的出庭公诉效果。此时公诉人认为有必要刺激一下辩护人,随即指出:“法庭不是茶馆,不能愿意插话就插话,任何发言都必须征得审判长的同意,未经审判长的允许打断对方,既是对对方的不尊重,同时也有损于法庭的尊严。所以公诉人希望和辩护人一起共同遵守法庭秩序、保障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此后辩护人没有再打断公诉人的讯问、举证和发言。这一“激”,一是维护了法庭的尊严,得到了审判长的支持;二是指出了辩护人的不当诉讼行为;三是为公诉人顺利讯问、举证、质证提供了保障。运用“激”的技巧,还可以打乱辩护人的阵脚,如谢的辩护人在质证过程中,反复暗示检察人员多次做证人的工作,不让证人向辩护人提供证言,说辩护人在找证人取证时证人“噤若寒蝉、欲诉还羞”,所以证人证言是不可信的。因为案件侦查过程中,已经发现有人带了谢的亲戚、家属试图与证人串供的情况,并有相关证据在手,因此公诉人运用了“激”技巧,公诉人采用了暗示的方法指出“在侦查阶段有人企图与证人串供、造成部分证人证言的波动,干扰了侦查机关的侦查”。公诉人的上述发言显然起到了刺激作用,辩护人表现十分激动,甚至称“公诉人的发言使辩护人觉得好象在庭审结束后,检察机关要对辩护人采取什么措施一样”,打乱了辩护人的阵脚。
  
  
  (六)控
  从理论上讲,公诉人参与举证、质证、辩论是为了赢得合议庭的支持,使合议庭确信公诉人的指控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从而作出被告人有罪的判决。似乎与旁听群众的反应关系不大。其实不然,一个好的观点、一段精彩的答辩往往能引起旁听群众的共鸣,从而更加坚定合议庭的内心确信;一个不正确的甚至是荒谬观点、一段拙劣的答辩,会招致旁听群众的议论甚至耻笑,从而引起合议庭的怀疑。因此作为影响公诉效果的环境因素,公诉人必须时刻注意庭上旁听群众的反应,最大限度的控制和利用庭上气氛。在被告人谢某某的公诉中,为了控制和利用庭上气氛,首先做到明确分工、攻守有致,在四位公诉人分工中一位担任记录,二位负责举证,一位负责归纳对方的辩护观点并进行反击。当负责举证的公诉人向法庭举证后,由辩护人进行质证,而后负责辩论的公诉人归纳辩护人的观点并予以反击,然后再由负责举证的公诉人举证,这样一来,整个公诉活动有立有驳、有攻有守,使辩护人始终处于被攻击的下风。而因为每个公诉人都有自己明确的位置和职责,所以庭上表现十分活跃,举证、质证和辩论富有层次感,赢得了庭上的主动。其次是审时度势、或削或缓。庭上气氛一味地高涨很容易导致双方的过急行为,一味的平缓也不利于公诉水平的发挥,两种倾向都会影响庭审的效果。这就要求公诉人在庭上要审时度势,适时采取一些技巧,调节气氛。当辩护人的气势上升、旁听群众偏向辩护人的时候,公诉人要侧重攻击,削其气势;当辩护人处于下风的时候也要适可而止,过分的强势会导致旁听群众产生逆反心理,同情被告人,对公诉人反而不利。三是客观表述、拉近距离。受贿案件的证据往往比较单薄,除了言词证据很少有其他直接的证据,加之于被告人翻供和其他言词证据容易发生波动的特点,会在旁听群众中形成公诉人证据不足的印象。要扭转上述被动局面,公诉人仅仅一再强调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不够的,要善于切中旁听群众的脉搏,顺水推舟对案件的特点和定罪的难点作客观的表述,引起共鸣,以拉近与旁听群众的距离。在被告人谢某某案的辩论中,公诉人在论述谢某某受贿犯罪前,客观地分析了受贿案件的证据特点以及公诉人在庭前所作的大量补充证据的工作,首先让旁听群众了解受贿案件的证据本来就单薄,是客观上如此而不是公诉人不能提供其他有力的证据,公诉人能出示那么多的证据已属不易,赢得旁听群众的理解。随后进一步指出,翻供不等于案件不能成立,否则“监狱不会有人坐”,只要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公诉人的这一公诉意见虽不能直接证明什么,但是让旁听群众知道了受贿案件认定的难度,从而拉近了距离,赢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为公诉人进一步发表公诉意见创造良好的氛围。
  
  (七)避
  任何案件都有它的薄弱环节,公诉人的出庭公诉活动也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要趋利避害。在案件的薄弱环节和自己的纰漏上公诉人只要表明自己的态度即可,无须过分纠缠来试图解释,能避则避,否则越解释越不清楚,使自己陷入被动。在被告人谢某某案件的出庭中,证人出庭问题是个较为敏感的问题,且是公诉人的薄弱环节,按照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但公诉人在庭前征求主要证人的意见时,大多数证人表示不出庭,法院发出传票后,也只有一名证人到庭。辩护人对此向法庭提出了异议。审判长认为已经向证人发出传票,证人不到法庭无能为力。公诉人随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开始宣读未到庭证人的证言。如果公诉人在证人出庭的问题上与辩护人发生辩论,试图说明证人不出庭也符合法律规定的话,很可能使自己陷入被动。所以在自己的薄弱环节上,公诉人尽量要避,不能主动挑起争端。在该案的出庭中,公诉人出现了一个纰漏,公诉人认为第二辩护人是实习律师没有取得律师资格,只能作为辩护人的助手做一些辅助性的工作,在法庭上不能行使应有律师享有的诉讼权利。所以在这位实习律师向被告人发问时,公诉人提出了异议。但公诉人考虑不周的是,起诉时将这名实习律师作为第二辩护人列上了起诉书,出现了自相矛盾,被辩护人抓住了毛病。当第二辩护人第二次发问时,公诉人再次提出异议试图进一步解释,但旁听群众哗然,使公诉人感到不能再纠缠于此,随即回避了这一问题,庭后向合议庭提交了有关的规定,法院在判决时没有将这名实习律师列为第二辩护人。这一例子从反面证明,公诉人对已经被对方揭示的纰漏不要作过多的解释,尽量避开,假如观点正确的可以在庭后与合议庭沟通。
  
  二、正确运用公诉策略和技巧的必要条件
  
  (一)充分的庭前准备
  1.把好起诉前的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
  2.认真制定庭审提纲,预测辩护方的观点。
  3.要进一步熟悉涉及的法律。
  4.采用多媒体示证的技术性公诉手段的,庭前还要进一步检查设备的性能、熟悉操作程序。
  (二)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出庭经验
  作为一名优秀的公诉人必须要有深厚的法律积淀,熟悉有关刑事实体、程序方面的所有法律,并且要随时掌握最新的刑事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还要对刑事法律理论有一定的研究,对学术界研究的前沿课题有一定的了解,不至于在庭审被辩护方提出新潮观点和问题弄得一头雾水。
  作为一名优秀的公诉人必须要有丰富的公诉经验。公诉经验的积累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是一朝一夕、一年两年所能达到的,所以应当保持公诉队伍的相对稳定。同时,也要求我们公诉人要善于总结公诉中的经验和失误,对成功的案件也不必沾沾自喜,要分析成功的经验,尤其要思考是否还有其他更好的公诉策略和技巧,下一次碰到同类案件和问题的时候,发挥更好的效果。对于发生失误的,事后要认真地思考,寻找对付的方法,在下一次碰到同类问题时不犯同样的错误。只要不断地思考、不断地总结、不断地积累,公诉的经验会更加的丰富。
  (三)灵活的应变能力及良好的心理素质
  变是公诉策略和技巧取得效果的关键。公诉人要根据庭审的变化灵活地运用公诉策略和技巧,不能死守庭前制定的策略照本宣科。有的策略和技巧只要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能发挥作用,必须随条件的变化而变化。有的是我们预先没有考虑到的,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制定新的策略、运用新的技巧。有时还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采取退的策略,建议延期审理,以退为进。
  良好的心理素质是运用公诉策略和技巧的条件。公诉人心理的自我调节,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这是良好心理素质建立的根本。公诉人的业务素质,包括法律知识、工作能力、言语表达、逻辑思维和较广的知识面。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很难想象一个对法律一知半解、工作能力欠缺、语言表达不清、逻辑思维混乱的人会在庭审中有好的心理素质,镇定自若,发挥出色的。
  第二,善于在庭审过程中调节自己的心理。心理素质是抽象的、潜在性的能力,要转变为实际的具体能力,需要经历四个阶段:注意———记忆———联想———表达。这四个过程,无一不需要公诉人有一种镇定自若、冷静对待的良好心态。所以公诉人要善于调节自己在公诉过程中的情况,时时提醒自己要保持充分的冷静,不能自乱阵脚。
  第三,克服几种不当心理障碍。一是破除对资深的律师的迷信思想,克服胆怯心理。要相信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都是正确的,在事实和法律面前没有个人名望上的差别。即使是资深的律师也不是在每个案件的辩护中都是成功的,资深的律师不是全才,其辩护优势也有侧重领域,对刑事辩护不一定是他的擅长。二是不要人为加重公诉人的心理负担。在一些重大有影响的案件的公诉中,由于案件的影响会对公诉人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一方面院领导要帮助舒解压力,另一方面公诉人有要有意识地强化心理,树立优势心理,提醒自己是代表国家在履行公诉职能,淡化个人色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