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及时”克服一审刑事上诉审判监督“盲区”
2007-12-29刘娉婷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7年8期
内容摘要:检察机关对一审刑事上诉案件的审判监督出现了空白和盲区,监督被动、监督难的问题成了实践中较为普遍存在的现象。要解决该问题,必须做到三个及时:及时同一审法院建立沟通联系机制,及时对上级检察机关做好备案和汇报工作,及时同本院监所部门建立联系通报制度。
关键词:刑事上诉 审判监督 衔接机制
近近年来的有关数据显示,一审刑事案件的上诉比率正逐年呈上升趋势。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检察机关对一审刑事上诉案件的审判监督出现了空白和盲区,监督被动、监督难的问题成了实践中较为普遍存在的现象。
一、一审刑事上诉审判监督不力的原因
上述数字表明,刑事上诉案件的审判监督工作所面临的问题愈来愈突出,笔者认为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基层人民检察院对一审刑事上诉案件履行审判监督职能程序上无法可依。刑诉法第184条规定“……对于被告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原审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机关在上诉案件的审理中只是享有收取上诉状副本的权利,至于收到上诉状副本之后在上诉程序中如何履行审判监督职责法律却无明确规定。虽然刑诉法第18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都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但对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的违法行为如何监督,本条款却没有下文,检察机关对上诉案件的审判监督在程序上仍然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二)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对一审刑事上诉案件的审判监督活动出现脱节。法律规定二审人民法院只对准同级人民检察院。至于同级人民检察院如何同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审判监督进行衔接,法律规定出现空档,造成了案件上诉后到二审人民法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开庭审理前这一阶段,法院的审判行为处于自由状态,缺乏有效监督。
(三)原审机关对发回重审的原因没有给予足够重视,审理形式停留于一审模式。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不管是一审法院或提起公诉的检察机关,都没有对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理由及二审审理中认为应当再次查清的问题引起足够重视,不管证据有没有发生变化,不管被告方是否又提出了对量刑起到一定从轻作用的证据材料,审理过程仍停留于一审模式,这是导致被告人再次上诉、案件被再次发回重审比率上升的一个关键因素。
二、“三个及时”解决监督不力问题
上述分析不难看出,检察机关对宪法所赋予的独有的审判监督权实际上只是履行了部分权限,部分监督权限由于立法的不完善从而形同虚设,一审刑事上诉案件的审判活动大部分游离于法律监督之外。要扭转这种局面,必须做到:
(一)及时同一审法院建立沟通联系机制。主要是同一审法院的刑事审判部门建立沟通联系机制,因为一审判决的被告人要提起上诉必须通过一审刑事审判部门,他们掌握着被告人上诉的第一手资料,尤其是被告人上诉的理由。同这一部门建立沟通协调关系,便于我们能够及时了解、获取被告人上诉的具体情况,进行充分的准备,做到有备而战。比如,我院办理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在上诉过程中,被告的家人向二审法院提供了2名证人的证言材料,证明内容与在侦查阶段的证明截然相反,对此情况二审法院并没有对二证人进行调查核实,就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我院在对案件跟踪监督的过程中通过同级人民法院反馈的信息发现了这一问题,经向领导请示汇报,及时启用延期审理程序,立即对被告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调查落实和查证,从而使本案在二审判决时被维持原判,有力保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一审判决的严肃性和合法性。
(二)及时对上级检察机关做好备案和汇报工作,争取支持和帮助,健全二审审判活动的监督衔接机制。由于一审案件所依据的证据都是检察机关根据证据的三性标准核实过的,是经过法院开庭质证过的,这些证据本身代表的不仅仅是检察机关的公信度,更重要的是它们代表着法律的神圣和严肃性,被告人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提出上诉或在上诉过程中向法庭提出新的证据,根据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本意,检察机关应该享有知情权、对抗权,但目前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不完善,直接导致了检察机关行使这项权力的软弱无力,实践表明,向上级检察机关做好一审刑事案件的上诉备案工作将是目前打破上下级监督脱节这一现状的极好途径。向上级检察机关备案主要是向上级检察机关的业务部门备案,在得到一审法院的上诉情况后,在最短时间内向上级业务部门进行书面备案和面对面汇报,在上级机关的指导下详细分析案件的证据情况,力求取得上级检察机关的支持。通过上级检察机关向中级人民法院了解案件上诉的证据情况和被告方的活动情况,并通过上级检察机关监督法院对一审刑事上诉案件开庭审理,为我们争取列席庭审的权力。通过这一途径,借助于上级检察机关的监督权,迂回发挥我们的监督职能。再者,在征得上级检察机关的支持后,我们还可以对上诉案件的诉讼活动做到心中有数,为抗诉或接受改判做好法律和思想准备。
(三)及时同本院监所部门建立联系通报制度。一审判决的案件,监所部门能够及时掌握被告人是否上诉及被告人在上诉提起前的思想动态,公诉部门同监所部门建立联系通报制度可以详细了解一审案件上诉前的情况,提前做好与同级人民法院的沟通和联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