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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与检察工作研讨会暨首届《中国检察官》笔会主题发言摘录

2007-12-29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7年8期

  编者按:为了在检察工作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促进广大检察官的沟通与交流,中国检察官杂志社与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8月3-5日在河南省信阳市联合举办了“宽严相济与检察工作”研讨会暨首届《中国检察官》笔会。来自于全国二十余个省、市、自治区的近80名检察官参加了会议。大会先后有15位同志做了主题发言。为了扩大会议成果,本刊特将主题发言录音整理刊出。由于篇幅所限,对发言内容作了部分删改。
  
  议题一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基本问题研究
  
  宽严相济
  刑事政策之内涵
  
  ■冯中华
   (国家检察官学院河南分院院长、教授)
  
  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随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确立,它必将对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的执行活动产生重要的指导作用。那么如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坚持以人为本,体现区别对待,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今天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法理内涵、价值内涵和执法内涵上作一些浅显的分析。
  一、从法理内涵上进行分析。法理内涵可以从宽、严、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宽就是指宽大、宽容、宽缓。一是指该轻而轻,对于轻微的犯罪应当处以轻缓的刑罚;二是指该重而轻,犯罪行为较重,但具有坦白、自首、立功等法定情节或酌定情节的,法律上要予以宽容。所谓严,包括四层意思:即严密、严厉、严格、严肃。严密是指法网严密,有罪必罚;严厉是指刑罚苛厉,从重惩处;严格是指严格依法,定罪量刑;严肃是指不徇私情,不枉不纵。所谓济,我认为有四层意思:相互救济,保持平衡,审时度势,宽严并用。
  二、从价值内涵上进行分析。从价值层面上看,可以从四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是宽严要有据,二是宽严要有度,三是宽严要有别,四是宽严要有效。所谓有据是指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宽严都要合法,不能随心所欲,要坚决维护法律的尊严。所谓ef0ccf9f55938896d4756461a24ea70e有度,主要是指宽严要有次序,有标准,有分寸,恰到好处,罪刑相适应,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宽大无边,也不能无限从严。所谓宽严有别,是指要区别对待。在全面把握案情,全面了解民情,全面掌握社情国情的基础上,对一些具体的犯罪做到因人而异,因案而异,因时而异,因地而异,当宽则宽,当严从严,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到实处。所谓宽严有效是指:是宽是严都要符合法律的规定,都要符合每个案件的实际,都要符合法治的精神,达到应有的效果,起到定纷止争,化解矛盾,减少对抗,促进和谐的作用。这四项价值要求是有机的统一,缺一不可,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合法性、适度性、区别性和有效性。
  三、从执法内涵上进行分析。在执法层面上把握好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在执法思想上坚决克服三种观念,解决三个问题。一是克服机械的执法观念,解决该严不严,该宽不宽的问题;二是克服片面的执法观念,解决强调维护稳定时,就一味地严厉打击;强调宽严相济时,就一味地从宽处理;三是克服模糊的执法观念,要彻底解决落实宽严相济政策担心打击不力,在执法中长期存在的宁枉勿纵,宁严勿宽,从严比从宽容易,从宽比从严难的问题。另一方面,在执法的实践中要做到五个统一:从宽与从严的统一,实体与程序的统一,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的统一,公平正义与诉讼效率的统一,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统一。
  
  以和谐司法的视角
  把握宽严相济刑事司法
  政策
  
  ■李红卫
   (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和谐社会是一个公平、稳定、利益协调的社会,但和谐社会并不是一个没有矛盾与冲突的社会,更不是一个没有犯罪的社会,而是指一个社会的矛盾和纠纷能够得到及时的调解,犯罪能够得到有效的控制。“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正是我们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大背景下,对刑事司法工作提出的原则要求和总体部署。
  一、和谐司法的内涵和要求。所谓和谐司法,是指司法的观念、过程、机制、方式等都应当以协调、和谐为目标,使司法工作更加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护群众利益,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实现社会和谐。和谐司法的要求有四个方面:一是要坚持执法理念的科学性,二是要强调执法内容的全面性,三是要注重执法手段的完整性,四是要保证执法结果的公正性。
  二、要以和谐司法的视角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首先要准确理解宽严相济的精神实质。宽严相济的精神实质就是利用刑事司法手段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其次要科学把握宽严相济的基本内容。宽严相济的基本内容就是区别对待。对不同的犯罪,要综合考虑社会危害性、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犯罪的原因以及案件的社会影响,予以从宽或者从严处理。三是严格遵守宽严相济的基本要求。宽严相济的基本要求就是对宽和严进行全面把握。
  三、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要处理好四个关系。一是处理好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的关系,二是处理好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的关系,三是处理好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四是处理好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
  四、落实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一是要在办案中注重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坚持把化解矛盾贯彻于执法办案工作的始终,在办案中依法妥善处理人民群众和有关当事人的诉求,做好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二是慎用逮捕措施。对于轻微犯罪,应当依法充分发挥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作用,减少逮捕措施的适用。三是实行繁简分流,扩大简易程序和简化审的适用范围,简化工作流程、缩短办案期限。四是改革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办案方式,搞好未成年人案件的社会调查和帮教工作。
  
  立法与司法宽严价值取向的冲突与调适
  ■刘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解读
  “宽”与“严”是一个对应的概念,二者相互参照、互相映衬。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界定必须结合一定的语境,只有如此,才能真正把握这一刑事政策的科学内涵及其精神实质。从中央提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背景看,有两个重要的因素不可忽视:一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对我国长期实行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继承和发展;二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西方国家流行的“轻轻重重”刑事政策的中国化表达。宽严相济中的“宽”应当是宽大、宽缓、宽松的意思,而“严”应当是严厉、严格、严办的意思。而“济”不仅仅指司法中“以宽济严、以严济宽”、“宽中有严、严中有宽”,更主要涉及立法与司法价值取向的冲突与调适,即“司法的宽济立法的严”、“司法的严济立法的宽”。基于此,我认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可以界定为:执政党及政府制定的,由严厉刑事政策和宽松刑事政策构成,对刑事立法及其适用具有长期、普遍指导意义的原则、方法及其政策体系。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基本的刑事政策,是严厉刑事政策与宽松刑事政策的统一,是刑事立法政策与刑事司法政策的统一。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施
  (一)刑事立法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
  1.定罪的宽与严:合理划定犯罪圈。刑事立法应警惕对犯罪化的过度热情,对于犯罪应当保持克制的态度,合理划定犯罪圈。一味依赖刑法,过度的犯罪化无助于控制犯罪,反而会刺激犯罪,使犯罪率急剧攀升。2.刑罚的宽与严:合理调整刑罚幅度。我国刑罚存在问题:一方面,死刑过多、过滥、过重。另一方面,生刑(自由刑)过轻。应当对刑罚幅度进行合理调整。基本思路是,死刑由严到宽,生刑由宽到严。具体可考虑:一是严格限制死刑,二是将无期徒刑修改为终身监禁,作为死刑的重要替代,严格终身监禁的减刑、假释程序,其最低执行刑期不应低于30年。三是提高有期徒刑的刑期。
  
  (二)刑事司法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
  1.侦查程序:兼顾打击犯罪与人权保障。2.起诉程序:法定主义与便宜主义。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方面要继续坚持“严”的方针,对严重犯罪采法定主义立场;另一方面则要贯彻“宽”的方针,给予检察机关更多的起诉裁量权,以将检察机关十分有限的司法资源能够集中于起诉严重犯罪上。3.审判程序: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从重,应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从重,从轻,也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轻。减轻处罚,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原则上只应减一档,不能减两档或三档。
  (三)立法与司法宽严价值取向的冲突与调适
  加强司法能动性,赋予检察官、法官更大的权限。在法律有偏私或不适应社会发展的情况下,适当地突破法律,或者限制法律的适用,是非常必要的。在法律过“严”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应当适当从宽处理,以矫正法律的严厉性。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过宽的情况下,司法机关适当从严处理,有利于增加法律的权威性和威慑力。
  
  轻罪从宽的理解及适用条件
  ■王惠中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轻罪从宽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应有之义,是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的具体体现。全面把握轻罪从宽的内涵,探讨轻罪案件从宽的适用条件,对维护法制统一、促进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落实具有重要意义,也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犯罪人的合法权益。
  一、“轻罪”的范围及判定
  对何为轻罪,较多的论者主张把三年有期徒刑作为划分重罪与轻罪的基准,即处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等处罚较轻的犯罪为轻罪。我个人认为,把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包括三年有期徒刑)的犯罪界定为轻罪具有立法与实践基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是指法定刑还是宣告刑?实践中存在分歧。轻重罪的划分应以法定刑而不应以宣告刑来判断。
  二、“从宽”的含义及度的把握
  宽严相济的“宽”是指宽大、宽缓和宽容。宽严相济的“宽”具有以下两层含义:一是该轻而轻,二是该重而轻。该轻而轻是指对于那些较为轻微的犯罪,本来就应当处以较为轻缓的刑罚。该重而轻,是指所犯罪行较重,但被告人具有坦白、自首或者立功等法定和酌定情节的,法律上予以宽宥。
  具体如何落实从宽政策,不外乎以下三个方面:诉讼程序简易化和非刑事诉讼化、实体上的非刑罚化和执行上的非监禁化。具言之,一要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率;二要严格按照立案标准立案;三是必须严格掌握强制措施的标准;四要加大相对不起诉的适用力度;五要重视运用管制刑、财产刑、缓刑、减刑、假释等制度。
  三、轻罪从宽的适用条件
  轻罪从宽是一项基本刑事政策,应根据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犯罪的状况和国际潮流,逐步得到贯彻。对轻罪更多地少逮捕、少起诉、多适用轻缓的刑罚和非监禁措施。但轻罪从宽并不意味着所有轻罪都要从宽处理,而应坚持区别对待,对具有法定或酌定从宽情节,该宽、当宽的,才从宽处理。既不能该宽而不宽,也不能该不宽而宽,以体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轻罪从宽应当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案件基本事实清楚,二是具备可以宽宥的因素。
  案件基本事实清楚是轻罪从宽的前提条件。具备法定或酌定从宽情节是轻罪从宽的依据和根本。有的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作为从宽的条件之一,尤其在侦查、起诉阶段较多。该做法要具体分析:一般情况下,在侦查、起诉阶段,事实尚在查证、审查阶段,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予以否认,不应就此作出从宽处理,而应继续查清、审查或由法院依法判决。但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主要犯罪事实认可,仅就一些细节问题或定性问题有不同认识,应当不妨碍其他从宽情形的适用。被害人的谅解是否是适用从宽的必备条件,也有不同认识。被害人的态度应当作为考虑因素之一,但把被害人的态度作为是否从宽的必备条件并不妥当,被害人不谅解的原因是多样的,有些可能是犯罪者的原因,也有可能是其他原因,要具体分析。
  
  和谐社会建设与刑事检察政策调适
  ■蒋剑伟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干部)
  
  构建和谐社会成为我们党和国家的重大战略任务和重要政治目标。刑事检察政策作为社会控制犯罪、促进和谐的重要工具,与构建和谐社会密切相关。首先,构建和谐社会决定了刑事检察政策的根本内容。其次,构建和谐社会明确了刑事检察政策发展的根本要求。第三,构建和谐社会规定了刑事检察政策的目的。第四,刑事检察政策调适是对和谐社会建设的主动反应。第五,刑事检察政策运行与和谐社会建设是相互作用的动态过程。
  构建和谐社会对刑事检察政策提出了新的任务:一是要适应社会和谐的新理念,二是要适应刑事犯罪的新态势,三是要适应刑事法治的新趋势,四是要适应刑事检察的新形势。
  刑事检察政策调适首先是一个价值选择的问题,政策调适的过程就是适应社会形势发展,实现价值观念转变的过程。面对和谐社会构建,从价值层面看,刑事检察政策应逐步实现以下六个转变:
  (一)刑事检察政策定位由“国家本位”向“二元本位”转变。刑事检察政策的价值观应从对公共秩序的单纯强调向社会保护与权利保障并重转变,坚持国家与社会“二元本位”。“二元本位”的刑事检察政策,强调检察机关既是国家利益的代表,又是社会公众利益的代表。
  (二)刑事检察政策功能由“维护稳定”向“促进和谐”转变。构建和谐社会必须树立正确的稳定观,以“促进和谐”作为刑事检察政策的功能目标和价值尺度。“和谐论”是对传统稳定观的扬弃,目的不仅在于保持社会治安稳定,还要保持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三)刑事检察政策立场由“追诉犯罪”向“公正监督”转变。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刑事检察政策必须由“追诉犯罪”立场扭转和恢复为“公正监督”的本来定位。“公正监督”,就是要求刑事检察工作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为主题,坚持客观中正的立场,不偏不倚地执法。
  (四)刑事检察政策旨趣由“严格执法”向“衡平执法”转变。刑事检察政策的旨趣由“严格执法”转向“衡平执法”,不仅强调政策对严格执法的指导作用,还应充分发挥政策在执法与社会形势间的“调节器”“润滑剂”作用,引导和指导法律对利益冲突进行合理有效的调节,统一司法理念,规范自由裁量,增强执法弹性,促进刑事检察与和谐社会建设紧密契合。
  (五)刑事检察政策目标由“报应正义”向“恢复正义”转变。“恢复正义”所蕴涵的“采取建设性措施恢复和平”的理念,契合了和谐社会理念,必然取代传统“为惩罚而惩罚”的“报应正义”观念,成为和谐社会建设中刑事检察政策的价值目标。
  (六)刑事检察政策取向由“重刑主义”向“宽严相济”转变。“宽严相济”是功利性与人道性双重考虑的结果,“体现了以人为本、公平正义的理念和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精神,对于有效地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具有重要意义”。
  (本发言由蒋剑伟同志代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徐汉明博士宣读)
  
  当前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主任)
  
  从当前检察实践看,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还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执法观念仍滞后、宽严尺度难把握、业务素质难胜任、执法考评不科学、矫治机制不健全、工作机制不协调和执法力量不充足等问题。解决这些问题,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一要切实转变执法观念。要坚持不懈地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检察干警头脑,引导检察干警端正执法思想,不断增强法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树立公正、公开、公平、统一、廉洁、文明、规范、程序、人权的执法观。二要加强执法素质建设。加强检察业务分类培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检察人员在办案中自觉运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能力和水平。三要加强执法作风建设。必须改进执法作风,坚持把执法为民、化解矛盾、促进和谐贯彻执法办案工作的始终,做到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的有机统一。
  二、正确把握宽严尺度。一要准确把握政策的适用对象和条件。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各种犯罪情况进行合理的区别。二要准确把握政策适用的时机。从是否有利于案件的顺利查处、是否有利于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等方面准确把握适用的时机。三要严格政策适用的程序。应设置恰当的适用程序,并严格遵循之。
  三、建立健全科学的考评机制。检察机关应从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出发,科学确定考核各项业务工作的指标体系,使之符合办案实际,符合司法工作规律,防止为追求办案数量而办案,避免简单地以诉讼结果作为衡量办案质量的标准。
  四、建立健全司法协调机制。一是认识要统一。公检法三机关应在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上更好地形成共识,解决执法分歧,统一执法尺度,形成落实合力。二是机制要协调。公检法三机关要加强联系与协调,建立健全经常性的协调配合工作机制。三是制度要衔接。公检法三机关应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共同出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实施意见。
  五、建立健全检察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刑事和解制度。二是建立轻微刑事案件的快速办理机制。三是完善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检察工作机制。四是建立量刑建议制度。五是加强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建设。
   六、推动立法完善配套刑罚、非刑罚制度和相关措施。一是增设替代短期监禁刑的刑罚措施;二是增设社区服务刑;三是改革和完善关于适用强制措施的规定;四是加快制定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议题二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公诉工作
  
  公诉部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途径
  ■史卫忠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公诉一处处长、法学博士)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该关注两个问题:一个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践问题,第二个是公诉工作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落实问题。我们对全国公诉部门的做法作了调研,现把公诉部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做法给大家通报一下。
  一、全国各地公诉部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做法
  第一个措施是严打。目前涉黑案件存在一个很大的问题,公检法三家对涉黑案件的证据标准掌握差距太大,由于意见分歧,存在扯皮现象。有的地方采取对公安立的涉黑案件检察院要改变定性的,要报上一级检察院审批。有的对个别刑事案件在当地公检法三部门形成统一意见,对统一当地的司法标准有很好的作用。
  第二个措施是积极尝试公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些省市在这方面做了一些探索,把提起公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规定为公诉部门的职能,取得了好的效果。
  第三个措施是抗诉。有的法院以贯彻宽严相济为名对案件从轻处理,检察院怎么抗诉?对于死刑案件能不能和解,如果法院对死刑案件和解,对被告人不判处死刑,检察院能不能抗诉?这都值得研究。
  第四个措施是量刑建议。量刑建议是近几年公诉改革的一个内容,各地的做法有所不同。有的是公诉人口头在法庭上提出来,有的是经过审批之后正式提出书面量刑建议,有的是在起诉书上提出。各地的程序、方式、做法不一样,有待统一。
  第五个措施是对轻微案件依法从宽处理。
  第六个措施是在办案中强化化解矛盾工作。例如刑事和解,这是最热,理论界探讨最多,最容易出问题的地方。
  第七个措施是实行非羁押诉讼。有的地方对外来人员犯罪,报捕的一律逮捕。现在观念有所转变,对于外来人口与常住人口同等对待。
  第八个措施是建立诉前走访和跟踪回访制度。诉前走访是指公诉人员在起诉前选择一些有代表性的案件,对被害人、被告人家属,单位进行走访,化解社会矛盾的制度。跟踪回访制度指对检察院作不起诉,法院判缓刑的案件当事人进行跟踪回访,主要是对未成年人,在校生进行帮教。
  第九个措施是对刑事案件实行繁简分流。
  第十个措施是正确适用简易程序和简化程序。
  第十一个措施是未成人公诉方式改革。一是建立未成年人案件专门办理机构,二是实行与成年人案件不同的办案方式,三是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实行分案起诉。
  第十二个措施是群体性事件引发的案件区别对待。
  二、当前公诉部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认识有待提高。我们通过调查发现有三个不正确的倾向:受重打击轻保护思想的影响,怕承担打击不力的责任,宁重勿轻;片面认为宽严相济就是宽就是轻;不能始终如一坚持宽严相济。
  二是贯彻宽严相济的程序、方式、标准上有待规范。各地做法不同,有的出现明显违反法律的做法,如暂缓起诉,暂缓不起诉,检察官主持调解,对重伤害、严重犯罪也调解做不诉等。
  三是贯彻宽严相济衔接机制上有待完善。公检法三家对怎么从宽怎么从严标准不统一,配套措施上公检法三家缺乏协调,跟综回访制度难落实。
  四是监督制约有待加强。
  五是队伍建设有待加强。
  三、高检公诉厅采取的措施
  一是不诉率的问题。取消经济犯罪、普通刑事犯罪不诉率考评,保留自侦案件不诉率考评。其他措施因时间关系不多讲了。
  
  自由裁量是公诉工作贯彻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关键
  ■李伟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对于有效推进此项公诉改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内容应当界定为:以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和主观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