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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吞非法出卖道路运输规费缴讫证所得款如何定性

2007-12-29石小龙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7年10期

  一、基本案情
  
  王某是某交通局交通检查站站长。2007年7月26日,张某联系王某,要求购买空白的道路运输规费缴讫证,王某答应。次日,王某将60份空白的规费缴讫证第一联、第二联以每份500元的价格卖给张,将缴讫证第三联打印成摩托车规费收入(100元/辆)报账,侵吞所得款24000元。事后,张某将每份空白的规费缴讫证打印成金额为4000元的农用车养路费收据,以600元至1000元等不同的价格卖给他人冲抵养路费,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1万元。
  
  二、分歧意见
  
  此案在办理过程中,对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产生四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为谋取私利,非法出卖国家规费缴讫证,侵犯了国家对发票的管理制度,其行为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出售道路运输规费缴讫证,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是以非法出卖缴讫证为手段,实现其侵吞所得款的目的,是一种贪污行为,因为非法出售道路运输缴讫证所得款不是“公共财产”,因此,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四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四种意见。
  首先,王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发票的管理制度,设立该罪的目的是维护国家税收征管秩序。道路运输规费缴讫证是财政部门印制的非税收入收据,是国家行使行政管理权时使用,不属于国家税收管理中使用的发票。
  其次,非法出售道路运输缴讫证款是公共财产。这是本案的焦点。刑法第91条规定,公共财产是指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本案中,王某滥用职权所得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其所有权属于国家,是国有财产,在未被国家追缴之前,应当交给交通局妥善保管,任何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占有的行为都应视为是对国家财产的侵犯。
  再次,王某利用了职务便利。王某身为检查站站长,具有对道路运输缴讫证的管理和依法使用的职权,他却利用这一职权将缴讫证出卖给他人,侵吞所得款,侵犯了国家对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
  最后,王某的行为属于牵连犯罪,应当以贪污罪处罚。王某先后实施了两个行为:一是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出卖道路运输缴讫证,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二是采取少报收入的方法侵吞非法出卖道路运输缴讫证所得款,前一种行为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后一种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两个行为具有牵连关系,符合刑法上的牵连犯。刑法第383条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以上不满50000元的,处一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397条规定,王某滥用职权的行为给国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刚达到立案标准,尚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程度,只适用“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标准,对王某以贪污罪处罚较重,因此对王某应当以贪污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