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涉农土地补偿职务犯罪案件的几点思考
2007-12-29刘杰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7年10期
内容摘要:涉农土地补偿职务犯罪案件具有其自身特点,发案原因主要是管理制度不健全,监督制度不到位,法律意识差,村务公开制度流于形成等。应有针对性地完善制度,加强监督,建立科学的职务津贴制度,遏制该类案件的发生。
关键词:职务犯罪 村务公开 监督制约
农村征地补偿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直接破坏了党和政府有关“三农”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严重地阻碍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进程,必须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遏制该类案件的发生。
一、涉农土地补偿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和手段
第一个特点是相互勾结,共同作案。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中土地出让已成为乡(镇)、村两级基层干部重要工作之一。一些农村基层干部为了谋取个人利益,利用手中职权,与不法被征地户相互勾结,采取虚报补偿面积等手段,结伙作案,在征地出让中实施共同犯罪,侵吞国家财产。
第二个特点是犯罪主体具有鲜明的特殊性。此类犯罪的犯罪主体,都是负责征地补偿的乡镇农村干部和依法被征用土地的农户。
第三个特点是犯罪手段表现为弄虚作假,套取土地补偿金。一般是通过虚增土地赔付面积和人口数量的手段,来套取土地补偿金。
第四个特点是犯罪后果影响大,具有较大危害性。农村征地补偿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其犯罪后果严重影响农村的社会稳定,它直接侵害的是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极大地破坏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健康发展。
二、暴露的问题及致罪原因
(一)管理制度不健全,监督制约缺位,为作案提供了客观条件
基层农村征地补偿工作涉及面具有区域性和分散性的特点,有的地方是由乡(镇)指派工作人员与村社干部组成临时的工作组,而有的地方则由县、乡(镇)设立了临时性的办事机构——“拆迁办”,从组织形式上看似乎很完善。但是,由于涉农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大多又受时间限制,其工作的难度显而易见,为了赶时间和完成任务,导致在征地补偿中出现了管理漏洞多,监督缺位而无人过问的不良局面,从客观上给作案人员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法律意识差,罪与非罪概念不清,是容易诱发职务犯罪的主观原因
由于文化素质较低,加之处在农村这样的环境之中,更谈不上对法律知识的系统学习和受到良好的法制教育。因此,相当一部分人员的法律意识较差,对罪与非罪的界线认识不清,错误地认为在征地补偿中,利用职务之便“吃点、占点、捞点”都是正常的,构不成犯罪,导致了犯罪的发生。
(三)村务公开制度流于形式,财务管理混乱,给犯罪嫌疑人轻易作案留下了空间
从查处农村征地补偿环节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情况看,大多数村级组织也都建立了村务公开制度。但是,真正将这一制度落实好的并不多,大多也就是走走过场流于形式,特别是村级财务管理非常混乱,村务分工不合理,出现村支书兼村会计,村主任兼村出纳,村委会委员将村会计和出纳一肩挑的怪现象。有的村级财务不是按规定时间做帐,而是一个季度做一次帐,或一年做一次帐,有的甚至不做帐,这种混乱局面给“浑水摸鱼”者大肆侵吞村社集体财产留下了空间。
(四)基层干部待遇偏低,“不捞白不捞”的补偿心理作祟,是驱使其职务犯罪的重要心理诱因
农村基层干部的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工作条件艰苦,尤其是农村征地补偿工作情况复杂,工作量大而辛苦,同时农村基层干部的收入及待遇往往又相对偏低。这使得相当一部分农村基层干部感到工作辛苦而待遇偏低,吃亏和补偿心理随之出现并越来越强烈。在得不到正确引导的情况下,一些人想方设法寻找补偿途径,在“不捞白不捞”补偿心理的驱使下,利用征地补偿中在管理和监督方面的漏洞进行贪污、贿赂犯罪。
三、防范和治理的对策及建议
(一)完善制度,加强监督,堵塞漏洞,使其不能贪
一是完善村务公开制度。村务公开制度是农村基层组织最好且最有效的监督制度,各项村务活动的开展,必须坚持村委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的原则,并纳入村务公开制度内容,防止个人说了算和搞暗箱操作,使各项村务活动的开展既能依法行事,又能符合政策规定,更能体现村民的集体意志。
二是完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乡(镇)一级党委政府要指导帮助村级建立规范的财务帐目。村级组织要理顺财务管理关系,切实防止村支书、村委会主任兼会计、出纳,以及会计、出纳不分,收支两条线不分,公、私不分等财务管理的混乱局面。
三是加强监督,堵塞各种漏洞。首先,乡(镇)一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村级组织及干部的监督。具体监督内容有:重大的村务活动是否经过村委会集体研究讨论决定而开展;重大村务活动的过程和结果是否公开;财务制度的落实和财务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乱帐或“糊涂”帐;村干部在征地出让等重大村务活动中是否有违法乱纪行为。充分发挥上级监督下级的作用。其次,充分发挥村民的监督作用。村级组织开展的各项村务活动是为全村老百姓服务的,同时又代表着全村老百姓的集体意志。因此,村级组织开展的各项村务活动要有村民代表参与,并接受其监督,村级组织要为村民搭建监督平台,畅通对话、交流、监督渠道,真正使村民的监督到位。通过完善各种制度,加强监督,堵塞各种漏洞,使那些想趁农村征地出让工作之机“捞一把”的村干部无空子可钻,想贪而无法贪。
(二)加大法制宣传力度,警示警醒基层干部,使其不敢贪
基层干部在征地出让中发生贪污贿赂职务犯罪,一条深刻的教训是,基层干部接受的法制宣传不够,相当一部分农村基层干部缺乏学习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自觉性,导致一些村级干部对法律、法规的概念不清,法纪观念淡薄,直至诱发职务犯罪。因此,各级党委政府应把加强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建立基层干部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教育培训制度,采取以会代训、短期专门培训或轮训的方法,认真抓好基层干部的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的落实。同时,还要结合一些基层干部发生职务犯罪的典型案例,开展具有针对性的警示教育,做到警钟长鸣,使那些贪婪欲望强烈的农村基层干部,想利用手中职权在捞取个人利益时惧于法津的威慑力而不敢为之。通过扎实有效的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教育,切实增强广大农村基层干部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在履行各自职责过程中,真正做到依法治村、依法行政。
(三)建立科学的职务津贴机制,适当提高基层干部待遇,使其不愿贪
一方面,建立农村基层干部职务津贴机制。应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制定出台由三级财政支付的农村基层干部职务津贴政策,按照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类别制定职务津贴标准,并作为农村工作长效机制建立起来,这样便于各地有据可施,使农村基层干部的职务津贴有可靠的保障。另一方面,建立奖惩激励机制。县、乡(镇)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完善对基层干部的年度考核制度,县级财政可设立农村基层干部奖励基金。每年度由乡(镇)党委政府指派工作人员深入各村社组织由农民群众参与的对村级干部进行考核评议,并将考核评议情况进行公示,对工作尽职尽责,做出贡献和农民群众信任的基层干部给予适当的经济奖励和精神鼓励,对工作不尽职尽责,工作业绩不明显,考核评议不合格的基层干部,除给予必要的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外,还应扣除一定比例的本人职务津贴,切实做到奖惩分明,充分调动农村基层干部的积极性。通过上述两种途径,农村基层干部的待遇得到了一定的提高,实际问题和困难得到了较好地解决,有助于消除过去存在的吃亏补偿心理,使其在履行职务活动中才有可能做到不愿贪,也才能减少和遏制农村征地出让中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