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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领导贪污提供帮助未获赃款能否构成贪污共犯

2007-12-29王洪伟艾景厚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7年11期

  一、基本案情
  
  某市动迁安置办在办理该市某棚户区的动迁改造过程中,由安置办内设动迁科的科员王某负责对棚户区内动迁户的住房及棚厦面积、附属设施种类和数量进行统计核对,核对无误后给动迁户开具验收小票。该科科员张某负责给持验收小票的动迁户开具迁出证。动迁户凭迁出证和相关房、厦手续经主管动迁安置工作的动迁安置办副主任李某审核、并经动迁安置办主任确认后,即可领取各种补偿款项(李某、王某和张某均为国家公务员)。
  在该棚户区的动迁改造过程中,副主任李某利用从办假证者手中购买的假棚厦手续,编造了一些根本不存在的动迁户,并编造了一些附属设施,越过动迁科科长直接找到科员王某,让其给出具验收小票7张,并利用这些验收小票找张某开具迁出证7张,套取各种补偿款3.8万元;然后又越过动迁科科长找到张某,在没有验收小票的情况下,让张某直接给开具迁出证6张,套取各种补偿款6.7万元。上述共10.5万元的补偿款均被李某据为己有。王某、张某在明知这些假动迁户根本不存在的情况下,仍为李某出具了相关手续,也未向本科(动迁科)的科长请示或汇报。
  
  二、分歧意见
  
  案发后,对李某利用职权冒领国家动迁安置补偿款的行为,认定构成贪污犯罪没有异议,但对王某和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分歧较大。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张某与李某构成贪污罪的共犯。王某和张某主观上明知李某的棚厦手续和附属设施是虚构的,根本不存在这样的动迁户,但仍为其办理了各种手续,客观上帮助了李某实施贪污的行为,没有他们的帮助行为,李某是无法套取国家安置补偿款的,所以,他们三人应构成贪污罪的共犯。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和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首先,王某和张某不构成贪污罪的共犯。主观上,王某和张某并不明知李某用假棚厦手续和编造假的附属设施套取国家安置补偿款的目的是实施贪污犯罪,在犯意上没有联络和共谋,而且,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王某和张某并未分得任何赃款,尽管其在客观上确实帮助李某实施了贪污行为,但不能因为有这种客观行为就将其认定为贪污罪的共犯。其次,王某和张某也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尽管王某和张某为李某出具各种手续严重违反有关规定和原则,是一种严重的滥用职权行为,但按《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才能构成滥用职权罪,所以,王某和张某的行为也不构成滥用职权罪。所以,王某和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一)公务员执行上级违法命令能否成为违法性阻却事由
  首先,公务员对上级的违法命令是否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