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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检察视角析犯罪测量之意义

2007-12-29谭丽宁陈金亮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7年11期

  内容摘要:犯罪测量是犯罪学研究的重要基础性学科。本文从检察机关的视角出发,对犯罪测量的概念、理论意义以及检察机关开展和加强犯罪测量的特殊意义进行分析阐述。
  关键词:检察视角 犯罪测量 司法保障
  
  目前,我国正处在一个从传统型社会向现代型社会转型的过渡期,各种新型犯罪和新的犯罪手段随着社会的演变层出不穷,政治、经济改革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都要求对我国现阶段的各类犯罪状况,尤其是职务犯罪状况和社会腐败现状能够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从而有的放矢的制定打击职务犯罪的刑事政策,进一步对全社会的腐败现象进行严厉打击。
  
  一、犯罪测量的概念及特征
  
  犯罪测量作为犯罪学的基础性研究方法,是指运用调查、统计等方法系统收集和分析犯罪数据及相关资料,按照一定的指标体系,对特定时期犯罪现象的规模和严重程度进行定量化的描述和评估。换言之,犯罪测量是对犯罪现象的真实存在状态和存在过程做量化的描述和评估。[1]
  犯罪测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特征:
  (一)犯罪测量是对犯罪现象的描述和评估
  研究犯罪现象,主要是研究犯罪的状况、特点及其发展变化规律。犯罪的状况,通常是指犯罪的数量、种类、危害程度以及犯罪者的构成成分(年龄、性别、职业、文化程度等)。犯罪的状况、特点及其变化规律,是研究犯罪原因和犯罪对策的基本事实依据。某一历史时期犯罪的情况、特点和变化规律,都是该时期特定条件下社会政治、经济、教育和家庭等因素的综合反映。[2]
  (二)犯罪测量是对特定时期犯罪现象的规模和严重程度进行定量化的分析
  对犯罪现象的测量是针对特定时期的,而这一特定时期是始于某个时间点,止于另一个时间点的。犯罪测量是一种描述性的研究,是对犯罪现象的规模和严重程度进行的定量化的描述和评估。犯罪现象规模测量主要反映犯罪现象量的特征,犯罪严重程度测量主要反映犯罪现象质的特征。
  (三)犯罪测量是通过运用犯罪调查、犯罪统计等方法手段来收集和分析犯罪数据及相关资料的
  犯罪调查法是犯罪学研究的主要方法,是“国家司法机关、统计部门、有关学者为描述犯罪现象、解释犯罪原因,对犯罪案件、犯罪人和犯罪侵害诸情况所进行的调查。”[3]而犯罪统计是犯罪调查的进一步延伸。通过犯罪统计,我们可以掌握犯罪的数量、犯罪率、犯罪增长率、犯罪发生的范围、犯罪发生的类型、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年龄等特征,从而更加客观的了解犯罪现象,掌握犯罪的规律和趋势,制定相应的刑事政策和预防策略。
  (四)犯罪测量需要按照一定的指标体系来进行
  描述犯罪现象的基本元素是犯罪统计指标。犯罪统计指标体系是由若干个具有互相联系的统计指标所组成的指标群。犯罪统计指标体系是根据犯罪研究目的、要求和研究对象的具体情况而拟定的,是以统计指标为基本要素所构成的系统,和其他系统一样,具有整体性、结构性、层次性和开放性的特点。
  
  二、开展犯罪测量的意义
  
  (一)犯罪测量可以帮助我们清醒、客观认识犯罪现象的真实状况
   犯罪测量是认识和评估犯罪现象的规模和严重程度的基本方法和途径,这一过程本身以及构成其具体内容的对犯罪数据的调查统计、分析评估以及量化描述,是科学犯罪学的一个独特的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由此可以直接得出关于犯罪预防与控制的某些结论和策略启示。不仅如此,通过科学、准确的犯罪测量,研究者可以获得关于犯罪现象的数量与结构特征、犯罪人与犯罪被害人的社会学特征、犯罪现象的社会损害(犯罪代价)总量、公众的社会安全感程度等方面的信息,从而对犯罪现象的规模和严重程度作出具体而直观的了解和把握。在此基础上,犯罪学家可以更好地追溯、探寻犯罪现象发生与存在的原因与过程。[4]
  (二)犯罪测量是提出和评价有关犯罪产生、发展和变化原因方面理论的重要基础
  通过对犯罪相关资料的调查、分析,我们可以找出犯罪的环境特征(外在情景、家庭结构、社会风气、文化传统、法律制度、经济状况、地理特征)和犯罪人的个人特征(年龄、性别、智力、文化水平、家庭出身、社会地位)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然后从某一基本原理出发,从某个层面上分析这种关系在何种性质和何种程度上决定或影响着犯罪行为的生成过程,在此基础上,再提出有关犯罪现象的一般解释或犯罪行为的生成理论。犯罪测量的这种应用价值尤其对犯罪社会学和犯罪社会心理学这两种主导理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5]
  (三)犯罪测量可以指引和评价刑事政策与刑事司法
  通过对某地区某一时期内的犯罪情况进行测量,可以对本地区的犯罪状况直接给出测量结论,这些测量结论对于该地区实施的某方面的刑事政策作出客观评价,对其实施情况和效果以及出现的问题等方面得出科学、有效的测评结论,从而指引该地区的司法决策人员及时调整和修改完善所实施的刑事政策和刑事司法方略,更好的打击犯罪,降低犯罪的发生。例如我国历次开展的“严打”斗争,就是犯罪测量指引和评价我国刑事政策和刑事司法的典型应用案例。
  (四)犯罪测量是犯罪预测的基础,通过正确的预测犯罪,为犯罪预防提供借鉴和指导
  犯罪预测是在正确认识犯罪问题的历史与现状及其动态规律的基础上,运用科学知识和方法,对未来犯罪问题可能发生的变化和发展趋向做出的判断和推估。[6]犯罪预防是国家和社会为消除或者减少犯罪产生的原因和条件,防止、遏止犯罪行为的发生,减少乃至根治犯罪现象,由此对全体社会成员所采取的一系列防治措施及其控制过程的行为体系。[7]犯罪预测是犯罪预防的前提,犯罪预防是犯罪预测的目的,二者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密不可分。
  (五)犯罪测量可用来指导我国刑事司法统计制度的建立、修改和完善
  目前,我国的刑事司法统计制度主要是警察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各部门的工作统计,而对于犯罪人和被害人以及犯罪现象、犯罪状态的统计研究还很不完善,这对于刑事司法机关适时制定正确、及时、有效的刑事政策,严厉打击和预防犯罪的发生非常不利。司法工作统计毕竟不同于犯罪状况统计,司法工作的统计结果对于制定宏观刑事司法政策所起到的作用微乎其微。如果我国犯罪学界的学者和刑事司法机关的统计工作者互相配合,利用科学的犯罪测量理论,在司法机关建立犯罪测量指标体系和方法制度,并充分运用司法机关现有的统计调查机构和调查队伍,以及先进的计算机调查分析手段,所得出的犯罪测量结论必定比现有的调查手段所得出的结论更为科学和全面,这对于推动我国犯罪学的研究将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三、检察机关开展犯罪测量的特殊意义
  
  检察机关进行犯罪测量工作有其特殊意义:
  (一)检察机关的犯罪测量工作可以帮助我们客观认识当前我国职务犯罪现象的真实状况
  职务犯罪侦查权在性质上从属于法律监督权,是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所特有的司法权力。职务犯罪主要是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和第九章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同时还包括《刑法》分则第四章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还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检察机关的犯罪测量工作就是让我们能够正确、客观认识我国职务犯罪的实际状况,通过对我国职务犯罪状况的了解和测量,进一步充实了犯罪学界对职务犯罪现象的研究,乃至对于社会总体犯罪现象的研究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二)检察机关的犯罪测量能够使我们正确把握刑事犯罪司法活动的动态变化
   刑事犯罪司法活动的动态变化主要是指检察机关通过行使批准逮捕权和公诉权,对公安、安全、海关、军队保卫、监狱机关立案侦查的普通刑事犯罪案件进行筛选,使得一部分已经作为犯罪立案统计和测量的案件,通过诉讼程序(如不批捕和不起诉程序),将其排除在犯罪测量的对象之外,使犯罪测量的结论能够更加真实或更加接近真实,这个层层筛选的过程,也是对某种行为或事实的命名和归罪过程,有的犯罪学教科书中把这种情形称为正式社会监督主管当局对犯罪行为的不断进行筛选的“漏斗效应”。[8]研究刑事犯罪司法活动的动态变化的意义在于了解“犯罪明数”,区别“犯罪黑数”。在有的犯罪学著作中,将已实际发生的犯罪总数称为“实际犯罪数”,侦查机关决定立案的犯罪数称为“表面犯罪数”,经过法庭审判的犯罪数称为“法定犯罪数”,但是,笔者认为,这种分类尚缺乏一中间环节,就是检察机关审查决定提起公诉的犯罪数,笔者称其为“拟定犯罪数”。从实际犯罪数到法定犯罪数,层层递减的过程就构成了犯罪测量的“漏斗效应”。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有一部分案件产生流失的现象,导致犯罪黑数的进一步扩大。检察机关的犯罪测量可以使我们更加清楚的了解犯罪明数,从而对犯罪黑数的产生能够从司法活动所带来的犯罪总量的变化上找到些许答案。
  (三)检察机关的犯罪测量可以指引我国检察机关制定或适时调整打击职务犯罪的工作机制,更好地为我国惩治腐败现象提供司法保障
  检察机关通过开展职务犯罪测量工作,可以对当前腐败现象多发的行业和部门、多发的重点岗位进行测量分析,得出犯罪人的犯罪特征等测量结论,对引导我国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提供积极的理论支持。例如,针对职务犯罪嫌疑人携款潜逃现象的增多,2006年春节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组织开展了追捕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专项行动,共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304人,有效的打击了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外逃现象。这些惩治职务犯罪工作方针的制定,都是建立在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现象进行测量基础之上的,是领导机关科学决策,正确指导工作的重要基础和基本依据。
  (四)检察机关的犯罪测量可以为我国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提供借鉴和指导
  在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测量工作可以对职务犯罪人和被害人(即受到职务犯罪侵害的对象,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或是国家的某项制度)的个性、特征进行分析研究,根据犯罪特点对犯罪多发易发的行业和领域有针对性的开展预防工作。针对犯罪案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剖析,深入查找机制制度方面的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检察建议,从教育、制度、监督三方面入手,帮助有关部门建章立制,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有效防止和减少类似案件的发生。
  我国检察机关的司法职能延伸较长,既有对警察机关的刑事司法活动的触及,又有对审判活动的监督介入,其职能贯穿于整个刑事司法活动的全过程。因此,检察机关是否能够科学有效的开展犯罪测量,对于研究犯罪现象以及司法活动的全貌,犯罪统计数据的准确和全面都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注释:
  [1]王牧主编:《新犯罪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180页。
  [2]张绍彦主编:《犯罪学教科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4页。
  [3]刘广三著:《犯罪现象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91页。
  [4]王牧主编:《新犯罪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182页。
  [5]张远煌著:《犯罪学原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20页。
  [6]武伯欣:《跨世纪的犯罪问题》,重庆出版社1996年版,第3页。
  [7杨再明、秦扬主编:《犯罪学》,四川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91页。
  [8]王牧主编:《新犯罪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18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