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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给老百姓带来了什么

2007-12-29马江涛

世界知识 2007年7期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高票通过《物权法》。作为此次“两会”的焦点之一,1993年开始起草的《物权法》,从2002年开始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以来,其讨论、修改历时四年,先后审议过七次,屡创中国立法史的新纪录。在支持和反对的各种声音中,广大老百姓关心的是,这部法律的通过,给他们的生活和切身利益带来的究竟是什么?
  也许很多人会认为,《物权法》是一个技术性很强、仅限于在法律精英当中探讨和争论的话题,它距离普通百姓的现实生活太远,其实不然。作为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物权法》“既涉及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也关系千家万户的具体利益”。作为被称为“社会生活的圣经”的《民法》中最重要编目,《物权法》试图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撑起一把法律的保护伞。
  物权,简单来讲就是对物的权利。《物权法》主要回答三个问题:第一,“物”是谁的;第二,对这个“物”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其他的人有什么样的义务;第三,怎样保护物权,侵害物权的人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物权法》的作用主要是:第一,定纷止争。通过加强对物的保护,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第二,促进物尽其用。通过规范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为权利人充分利用财产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它鼓励权利人创造财富、积累财富。
  作为普通老百姓,对《物权法》的关注主要集中在其涉及百姓切身利益的五个问题上。
  
  70年后我们住在哪里
  
  在我国城市中,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但个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有偿使用。就住宅来说,土地使用期限一般是70年。那么,70年后怎么办,难道产权到期后房子就没了?
  原来的《物权法》草案中有关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如何处理的规定过于简单,少数“专家”的解释更让无数百姓担心:“国家可以依法收回,只需要给房主‘相当于砖头瓦块成本’的补偿金。”
  新通过的《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的,自动续期;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根据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应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删除了原先有关住宅用地使用权续期需要支付土地使用费的规定。
  
  我家财产和国家财产同样重要吗
  
  长期以来,我国强调的是对“公共财产”即国家和集体财产的保护,《宪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不难看出,公共财产冠以“神圣不可侵犯”的用词,凸显了我国对“公财”保护的力度!
  新通过的《物权法》规定,“国家的、集体的、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就表明,公私财产保护不存在谁主谁辅,而是得到平等地位的保护,让老百姓更有财产的安全感。平等保护公私财产并不“违宪”。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所有制经济形成的市场主体,都是在统一的市场平台上运作的,都要遵守统一的市场“游戏规则”。只有地位平等、权利平等,才有公平竞争,才能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
  西方国家的物权法规定的是私人财产,不存在所谓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平等保护问题,而我国的物权法反映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所有制结构,并规定了平等保护原则,体现了中国特色。
  
  征地拆迁,到底补多少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补偿不到位仍是目前征地、拆迁环节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许多群众的切身利益受到侵害,甚至常常引发群体性事件。
  新通过的《物权法》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并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居民房屋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这一条,相对于原来草案中笼统规定的“给予合理补偿”更好地维护了被征地居民的利益。这一规定与最初的条文相比,更加细化,更有利于保护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虽未对具体的补偿数额进行规定,但已清楚明确地规定在了《物权法》中,为该法其他具体的操作性法规的出台铺平了道路。
  
  小区的公共产权到底谁说了算
  
  业主与开发商之间,因为绿地、车库等引发的纠纷时有耳闻。近来,不少开发商纷纷赶在《物权法》出台前,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车库等公共部位产权归己所有。建筑区划内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涉及广大业主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那么,建筑区划内的车位、绿地到底归谁所有?
  新通过的《物权法》规定,“道路、绿地和物业服务用房归业主共有;而小区车库等公建配套设施可通过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没有约定的归全体业主。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不过,车库、车位这些原本应该配套给业主的设施,如果允许以“约定”的方式归特定人专有,将变成事实上的垄断,侵害到广大业主的应有权益。因此,针对该条规定的各方质疑也是最多的。
  
  城市居民能到农村买房吗
  
  宅基地让很多人魂牵梦萦,占有宅基地的农民兄弟想卖掉,尽快变成可用的真金白银;城里人也希望能避开高房价,买块宅基地,圆自己的住房梦。
  新通过的《物权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经本集体同意,可以将合法建造的住宅转让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农户;住宅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根据《物权法》目前的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向本集体以外的个人或组织转让。不过,虽然《物权法》已通过,但有关这一规定的不同意见仍在学者的争论中。
  有人认为,《物权法》现在的规定非常好,理由是:第一,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无权把宅基地使用权转出集体之外;第二,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一般不是为了满足基本的居住要求,将导致农村土地的浪费;第三,住房和宅基地是农民安身立命的最后保障,如果允许转让,一旦农民进城打工但无法在城市立足,就会造成农民流离失所,带来社会问题。
  但也有人主张,应当允许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理由主要有:第一,转让物权是公民的重要民事权利,农民对于住房这一重要财产应有自由转让的权利。第二,农民只有在特别需要的时候才会出卖住房,如治病救命、子女上学、投资经营等,法律不应当进行限制。第三,为什么农民的贷款不能如愿呢?因为没有东西可以抵押。假如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可以抵押,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宅基地上的房子可以抵押,那么将增加农民融资的机会。第四,有些城市居民基于养老、就业等考虑自愿到农村居住,如果允许城镇居民到农村购置宅基地,将有利于加强城乡经济交流,符合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
  还有人表示,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可以做限制性规定,但不要禁止。对于已经转为城镇居民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允许其将宅基地转让给城镇居民。
  不管争论声如何,现阶段我国地少人多,目前《物权法》确定按照的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有其存在的必要。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全面建立,农民一旦失去住房及宅基地,将会丧失基本生存条件,影响社会稳定。不过,《物权法》中“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一条,也为今后修改有关法律和调整有关政策留出了余地。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拥有了更多的私人财产,一部《物权法》,带给百姓的是恒产恒心的安全感,合法的私产有了专门法律的保护,更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它的通过和实施与我们的生活密不可分。总之,与百姓利益息息相关的《物权法》已经来到我们身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