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监督公务行为入法的积极意义
2007-12-29杨维立
人大研究 2007年1期
据《河南商报》报道:2006年12月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明确规定,“新闻单位应当依法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这项规定,在地方性法规中,尚属首次。
郑州市这一规定中渗透的法律精神,蕴含的导向作用,有着相当重要的示范价值。
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告诉我们:“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目前,在日常工作中,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形势,必须迅速而有效地执行大量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人作出的而不是神作出的。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行政行为不可能做到完美无缺。除了主观方面的原因,还受制于种种客观因素的困扰,行政行为有过错的现象不可避免。这其中,包括个别部门的不作为、乱作为。有问题有过错就应该及时发现并予以纠正。对此,既需要自律来纠偏,也需要他律来纠偏——把人大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有机结合起来,多管齐下,才能促使行政行为在正确履行职能的轨道上运行。认真对待新闻单位的监督,准确及时把握和分析社会舆情,就能及时发现问题的症结,以便制定对策予以防范,及时把问题和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媒体多“挑挑刺”,能使公职人员时刻清醒头脑,不断强化奉献意识、政治意识、群众意识、忧患意识。这样,各项工作就会少出偏差,少走弯路,少犯错误。
实践证明,公职人员越是主动欢迎他人监督,越是自觉接受监督,就越能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行得端、走得正、站得稳。现实生活中,少数公职人员有的目空一切,把舆论监督看做是形式,是摆设,不当一回事;有的认为舆论监督就是挑刺找茬,与自己过不去,怕丢面子,讳疾忌医,甚至向媒体发难,与新闻监督“对着干”。其结果是,问题得不到解决,长期积累,又犯同样的错误。巨贪李真临刑前曾说过这样一句话:“如果早两年有人监督我,我犯的罪不会这么严重,如果再过两年以后抓我,我的罪肯定比现在重得多。”昔日,山东泰安原市委书记胡建学也讲过这样一句话:“官当到了我这一级,就无人监督了。”“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前车之鉴不远。这方面的教训极其深刻。
规范公务行为,遏制腐败现象,需要从源头上反腐,从治本上入手,规范制度建设,加强监督机制,完善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这次,郑州市立法赋予新闻单位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有利于公务行为的廉洁高效。事实上,新闻监督是一种约束,更是一种关心和爱护。我们的公职人员都应当欢迎新闻单位的舆论监督,闻过则喜,虚心接受,积极改正。当然,有的报道也不一定完全正确。对此,最好的态度是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这样,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营造良好的舆论监督氛围,有利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提高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增强党和政府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我们的事业就会从胜利走向胜利。
(作者单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