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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宪法委员会独立性的制度保障

2007-12-29吴天昊

人大研究 2007年1期

  法国是近代宪政文明的起源地之一,在理论上产生了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和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在实践方面则产生了著名的 《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1789年)和欧洲最早的成文宪法(1791年)。在违宪审查制度方面,法国也是独辟蹊径,在第五共和国时期创造了宪法委员会模式,不仅形式上独具一格,而且实用有效,丰富和发展了宪法监督的理论和经验。
  法国的宪法委员会是负责违宪审查的机构,它作为宪法的守护人,肩负着捍卫基本人权、维护政治民主和保障宪政秩序的重要使命。尽管从表面上看,这是一个毫不起眼的部门:9名年迈的委员,即便算上所有的工作人员(秘书、厨师、司机等),也不过60来人,一年的财政预算仅仅是573.2万欧元(2006年),它无权对政府直接发号施令,也不是法院系统的顶端,但是它在法国的政治生活和法治体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宪法委员会被视作“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人”,宪法委员会主席被称为是“共和国第五号人物”,在民众中享有极高的威望。
  宪法委员会的权威性很大程度上来自于它的独立性——地位的独立性保证了其裁决的公正性,公正性则赢得了民众的充分尊重和信任。法国宪法和1958年11月7日通过的关于宪法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了一系列措施,从制度上保障宪法委员会的独立性。
  
  一、排除任命机关对委员的控制
  
  根据1958年宪法的规定,宪法委员会由任命制委员和法定委员组成。任命制委员由9名成员组成,任期9年,不得连任。这就排除了为了获得连任而进行政治交易的可能。这9名委员每3年更换1/3(为了保证阶梯式改选的顺利进行,1958年月11月7日关于宪法委员会组织法的法令第二条规定,第一届宪法委员会包括任期3年、6年和9年的成员各3名,总统、国民议会议长和参议院议长分别任命3个序列成员中的1人),其中3名由共和国总统任命,3名由国民议会议长任命,3名由参议院议长任命。宪法委员会自1959年3月组成以来,已经进行了15次成员更换工作,共计66人[1]。法定委员是指除上述规定的9名委员之外,历届卸任共和国总统均为终身当然委员,除非他们另外担任与宪法委员会委员相冲突的其他职务。事实上,迄今为止,只有第四共和国的最后两任总统樊尚·奥里奥尔(Vincent Auriol)和勒内·科蒂(René Coty)在1959~1962年间行使了委员会成员的职权。其中前者只是偶尔参加委员会会议,后者则比较规律地出席委员会会议。但是,从1962年以来,第五共和国的三位卸任总统(戴高乐、德斯坦和密特朗)没有一位参加过宪法委员会的活动。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说,法定委员只是一种荣誉性头衔。
  第五共和国的宪法起草者曾有像美国最高法院一样任命终身成员的设想,但考虑到一个由终身制成员组成的机构有两个致命的缺陷:一是容易出现成员因身体健康原因无法胜任工作的情况,影响宪法委员会的正常活动(尽管如此,有8名宪法委员会委员是在任职期间去世的);二是导致思想保守僵化,使委员会脱离社会现实,无法跟上形势发展。但是如果任期太短,又会损害委员会成员的稳定性和政策的一致性。基于这样的考量,最终制宪者选择了9年这一相对较长的任期[2]。
  虽然宪法委员会委员不得连任,但是实际任期却有可能超过9年。根据宪法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如果一个委员被任命替补另一位不能完成全部任期的其他委员,而且剩余的任期不超过3年,那么这位接替者在期满之后还可以被继续任命为下一届委员——这就意味着任命制委员的最长任期可能达到12年。
  根据第五共和国的惯例,宪法委员会委员往往从那些因为年龄原因结束政治生涯的政治人物中任命。这些政治人物包括前部长、议员等。从1959年以来,在所有的被任命为宪法委员会委员的66名成员中,有3位曾担任过部长,13位担任过议员,还有16位既担任过部长又担任过议员。宪法委员会成员的另外一个主要来源是职业法律人,包括法官、律师、法学教授。据统计,从1959年开始,66名任命制成员中近1/3的委员参与过宪法的起草或修订工作,约4/5的成员符合司法或行政法官的任命条件。其中包括16名律师,16名最高行政法院法官,3名最高法院法官,1名审计法院法官,1名欧洲人权法院前院长(René Ka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