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首先是人与自然的和谐
2007-12-29程湘清
人大研究 2007年1期
笔者前时曾读过《人民日报》记者写的反映甘肃省民勤县人沙之斗的长篇通讯《民勤之殇》,心里总觉得沉甸甸的。曾几何时,民勤这片水天一色的绿洲已有94%的土地荒漠化,迅速变成影响中国乃至世界的沙尘暴四大源头之一。在当年人代会上,温家宝总理在人民大会堂甘肃厅听取代表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时,深沉地说:“和谐社会首先是人和自然的和谐,生态环保问题马虎不得!”此前,温总理曾多次批示:绝不让民勤成为第二个罗布泊!民勤沙魔肆虐、沙进人退的状况,进一步印证了近年来国内外有识之士的呼吁:“生态、环境恶化,将是新世纪最具爆炸性、灾难性的问题。”记得,前几年我曾随全国人大常委会一位领导同志先后到宁夏、陕西、浙江等地就防沙治沙和环境保护等问题进行调研和视察,对这一严重问题开始有所了解和认知。那位领导同志说,回溯历史,两三千年前,我国黄河流域,因自然生态好,林木葱茏,水草丰美,资源富饶,农牧业兴旺,创造了举世闻名的黄河文明。后来因林木破坏,草原衰退,生态恶化,致使文明失色,风光不再。从世界范围看,尼罗河、底格里斯和幼发拉底河、印度河和恒河流域也都曾因生态良好而兴旺,随生态恶化而衰败。可以断言:生态与环境已成为当今社会人们生活质量和生命质量的第一要素。
古往今来,生态恶化,既由天灾,也因人祸。就人来讲,有一个正确认识和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从实践中特别是从因破坏生态环境而受到大自然的严厉惩罚中,我们应当得出结论:要善待自然,尊重自然,保护自然,正确理解自然,合理改造和利用自然,建立和谐的人与自然相互依存的良性循环关系。为此,必须按照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所指出的“加强环境治理保护,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特别是要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环境问题为重点,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大环境保护力度,真正维护自然生态文明。从发展经济的角度讲,那种只顾眼前经济效益、不管长远可持续发展的“掠夺式”生产方式,那种强调先污染后治理、只要钱不要命的短视做法,那种只追求个人政绩不顾百姓死活的“升官之道”,都必须坚决予以摈弃。要遵循科学发展观,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这就是在工业化的过程中,看到全体人民的长远的根本利益,同时兼顾整个社会中不同人群的不同利益,通过民主和法制,科学有序地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处理好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的关系,处理好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切实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经济和环境双赢的路子。
生态环境建设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是建设生态环境法制,实现依法治理。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也是实践经验的总结。要用法律手段维护人民的权益,保护自然环境,规范政府行为。早在1978年修订宪法的时候就已经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这是我国生态环境法制建设的根本保证和依据。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 《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土保持法》《水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农业法》《防沙治沙法》 等专项法律20多部。与此同时,国务院制定了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行政法规近百件。由地方人大和地方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还制定了大量与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为了加强环境资源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维护国家的环境权益,承担应尽的环境保护义务,我国缔结和参加了几十项国际条约、公约、协定。可以说,我国已经基本上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以《环境保护法》为基本法,以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的比较完备的环境与资源法律体系。但是,同面临的生态和环境建设的紧迫而繁重的任务相比,加强生态治理的法制保障体系,做到自觉依法治理环境,仍然任重而道远。2006年3月,在党中央召开的人口环境资源工作座谈会上,胡锦涛同志说,要大力宣传循环经济理念,加快制定循环经济促进法。国家“十一五”规划也对发展循环经济、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了规定。2006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已责成全国人大环资委组织起草循环经济促进法草案,计划2007年提请常委会审议。必须看到,目前国际环境立法观念正由重治理向重预防转变,不但有关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和有效预防污染的法律还有待出台;已经实施的法律法规也有一个按照新情况、新观念及时进行“改、废”的任务。法律实施中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依然是目前法制建设中的瓶颈,必须下大力气解决。要按照中央《决定》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管理体系,严格环境执法,加强环境监测,定期公布环境状况信息,严肃处理违法行为。特别需要健全和强化执法监督机制,其中包括建立破坏生态重大案件的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健全环保法制保障体系,真正把生态和环境建设纳入法制轨道。
(作者系中国宪法学研究会顾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原主任、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