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联系选民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2007-12-29朱玉兰
人大研究 2007年1期
《代表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由此可见,代表联系选民,是法律赋予的重要职责和义务,必须认真履行。近年来,代表联系选民作为代表工作的重要内容,受到了各级人大和人大代表的重视,代表通过加强与选民的联系,履职意识进一步增强,作用得到有效发挥。当前,无论是代表还是选民,对加强联系的要求和愿望都日益强烈,这对代表联系选民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当前代表联系选民工作存在的问题
代表联系选民,是了解社情民意、知情督政、依法履职、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的重要途径。但法律只明确了代表联系选民的要求,没有对联系选民的内容、方法作具体规定,各地人大只能自行探索,这项工作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笔者认为,当前,代表联系选民工作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1.联系形式较单一。各地开展代表联系选民活动以各级人大统一组织为主,代表主动安排时间联系选民开展得较少。联系的主要形式是:或者设立代表接待选民日,定时定点接待选民;或者召集部分选民召开座谈会;或者由代表走访选民。这些联系方式接触的选民人数有限,限制了代表更广泛地听取人民群众的声音。设立意见箱、公布电子邮箱或电话号码等,由于受代表物质条件和自身素质的限制,也无法成为联系选民的普遍形式。
2.联系内容不广泛。从各地的实践来看,代表联系选民工作主要是听取选民的意见和建议,选民向代表反映具体问题,而没有与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高基层群众的民主法制意识结合起来;没有与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参与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结合起来;没有与代表接受选民监督结合起来。有的代表由于自身素质的原因,对联系选民工作心有余而力不足,对单独开展联系选民活动无从下手。
3.联系成效不明显。选民向代表反映意见和建议后,最迫切希望的是及时得到反馈信息。由于代表接待选民工作没有完善的实施制度,特别是对选民反映的问题的处理没有统一的规定,导致联系实效不明显,如有的代表没有及时把选民反映的问题向同级人大传递;有的处理情况没有及时向选民反馈;有的选民反映的问题超出了本级政府的办理范围,没有得到满意解决;等等。这些既影响了代表在选民心目中的地位,又使代表觉得难以向选民交代,从而挫伤了双方的参与积极性。
4.联系范围不普遍。一个选区内的代表少则十多名,多则几十名,履职意识强的,联系选民较频繁。有的代表由于工作关系,平时能接触较多的选民,听取基层群众的意见。而有的没有职务的普通代表几乎不联系选民,甚至在任职届内一次都没有联系过选民。一些担任领导职务的代表,或由于工作调动、或由于事务繁忙,也很少到原选区或选举单位进行联系。总之,现阶段,联系选民只在部分代表之中开展,而且,一个选区的选民人数众多,被代表联系的选民人数占比很小。代表联系选民的范围主要局限于原选区或选举单位,持证进行更广范围内的联系还不多见。
二、改进代表联系选民工作的对策
代表联系选民是法律规定的,反映了代表和选民之间一种特定的法律关系。只有创新代表联系选民方式,畅通代表联系选民的渠道,构建代表联系选民的长效机制,这项工作才能获得活力,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
1.强化学习培训,提高联系能力。代表能否密切联系选民,依法履行职责,和代表的履职意识、履职能力密切相关。各级人大要组织代表进行有关知识的学习培训,一是要组织学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知识、党的理论和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等,提高代表的政治责任意识;二是要组织学习代表工作相关的业务知识,使代表明确自己的职责,提高履职意识,掌握联系选民的方式方法,提高处理群众反映问题的能力;三是要介绍相关政情,向代表寄送资料、通报有关工作情况等,让代表了解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在与选民联系时更具针对性。
2.加强制度建设,构建联系网络。《代表法》对代表联系选民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要使这项原则规定得到有效落实,就要从加强制度建设入手,切实改变当前代表联系选民工作中缺少章法、自由随意的状况。各级人大要制定代表联系选民的制度,把代表联系选民工作纳入规范化道路。笔者认为,代表联系选民的制度应包含以下几项内容:一是明确代表联系选民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任务、组织领导等;二是对代表联系选民的要求、内容、形式作比较灵活、可操作性强的规定;三是明确选民反映的问题的处理办法;四是建立完善代表联系选民工作的约束激励机制。各级人大要从各方面为代表联系选民提供服务和保障;要充分发挥代表小组组长的作用,让他们主动承担起代表联系选民的组织工作,做好代表联系选民时的各项事务性工作;要发挥人大有关工作机构的作用,对代表联系选民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帮助,提高联系工作的质量。
3.坚持因地制宜,丰富联系形式。由于人大代表来自各个社会阶层,身份、职业、个人能力等差异较大,代表所在选区的选民素质也不尽相同,因此代表联系选民的方式渠道不能单一化,而要因地、因人而异。代表联系选民可采取多种形式:如代表走访选民,可代表单独走访,也可几位代表一起走访选民,可重点走访几位选民,也可普遍走访选民;建立代表接待选民日制度,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邀请部分选民参加接待,也可设立专门的接待地点,事先发布通知,由选民自由参加;邀请选民召开座谈会;定时或应选民要求接待选民来访;有条件的可设立意见箱、公布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听取选民的建议和呼声。
4.树立服务理念,深化联系内容。人大代表是国家机关与人民群众之间的桥梁纽带,代表人民行使权力,受人民委托参政督政,为人民服务是题中应有之义。代表要树立为民服务的理念,把联系选民作为服务的重要手段,与选民联系的内容要广泛,不仅要听取选民的建议和意见,还要向选民宣传党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与现状;调查了解有关法律法规、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了解选民的生活生产状况;加强与选民的联系,沟通与选民的感情;听取选民对本级国家机关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向选民汇报自己行使代表职权的情况,接受选民的监督;与选民结成帮扶对子;等等。
5.注重解决落实,强化联系成效。代表联系选民工作要得到选民的支持与理解,选民反映的建议和意见的办理落实是关键。《代表法》规定,“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因此,代表对选民反映的建议和意见,要在法律赋予的权力范围内,依法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处理,并及时把办理情况告知选民,让选民真实感受代表的作用。对普通代表而言,对选民反映的问题,要提交给人大相关机构,作为闭会期间的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处理。对有一定职务、实力的代表而言,除了把在联系选民时收集到的情况作为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向同级人大常设机构提交外,还应尽自己的能力,积极为选民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如企业界人士、村干部等要利用自己的职业优势,为贫困的选民提供致富信息,为选民提供就业机会,帮扶选民创业,带动选民共同致富,发挥代表的带头作用。有领导职务的代表要把联系选民作为开展调查研究的重要形式,多到基层听取选民的反映,对一些选民个人的生活困难应在职权范围内想办法予以解决。
(作者系江苏省海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