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人大代表述职评议工作机制的思考
2007-12-29马万祥
人大研究 2007年1期
人大代表能否有效行使职权、履行义务、发挥作用,不仅直接影响到国家权力机关作用的发挥,更决定着人民群众能否最终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力。要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就需要通过有效途径对代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问效。
人大代表由选民选举产生。开展代表述职评议,让代表接受选民的监督,既有法律规定,又有现实需要。从各地的实践效果来看,开展代表述职评议活动,增强了代表的履职意识和服务意识,调动了代表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了代表作用的发挥,同时增强了选民的监督意识,激发了选民参政议政积极性,密切了代表与选民的联系。如何进一步推进代表述职评议制度,笔者认为,应当完善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要大力推动代表履行职责。履行职责是代表述职的前提。履行好职责,代表才能有职可述,群众才能有事可评。代表履行职责的好坏不仅影响到述职效果,更能反映出代表为选民服务的“质量”。代表履行职责客观上要求各级人大组织要积极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要进一步发挥人大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和代表小组的平台作用,围绕社会热点、难点和群众关心的问题,组织代表及时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联系群众、倾听民声、汇集民意;进一步扩大代表对常委会活动的参与,邀请更多代表列席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会议,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调查和执法检查活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做好代表学习培训工作,提高代表素质;提高代表议案和建议的办理质量,加强对代表建议的综合分析,加大督办力度。
要注重抓好选民代表工作。开展代表述职评议,既需要代表述职,更需要选民评议。代表述职评议工作要真正取得实效,评议环节非常重要。没有选民的热情支持、积极参与和互动回应,代表述职就会流于形式。要选好选民代表,选出那些既了解民情、通晓民意,又敢于维权、敢于监督的人作为选民代表,代表选民评议监督代表的履职情况。选民代表的选拔既可由选举单位提名,也可由选民团体推荐或个人自荐。选民代表的素质结构可参照人大代表的构成模式,广泛吸纳不同性别、党派、民族、年龄、学历和职业身份的选民参与,并根据不同的居住和工作场所“划片”选择选民代表,使选民代表在深度和广度上能更大程度地代表选民。选民代表的作用主要在于能够了解选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广泛征求选民对代表履职情况的意见,通过评议渠道形成和代表的互动。选民代表要主动走访居住或工作区域的选民,汇集选民意见。选举单位要保证选民代表的桥梁纽带作用,真正使群众关心的问题和反映的意见集中起来、反映上去。代表述职评议工作的程序性比较强,述评过程中选民代表评议的时间有限,因此还要选好评议发言人,对代表履职情况和选民关心的问题做好针对性评议发言。评议发言人的选择以想言、能言、敢言、会言为标准,其中会言侧重于能够评之有理,议之有据,有的放矢。人数以4~6名为宜,可各侧重于某一侧面。评议发言人要甄别选民代表收集的意见建议,结合代表述职内容做好评议发言,既要肯定成绩,又要指出不足。需要指出的是,在述职之前,宜将代表的述职报告提前印发给选民代表和评议发言人,以便他们在走访选民、征求意见、汇集民意、审议发言时做好准备工作。
要积极做好述后整改工作。要做好整改工作。要整理好选民代表对代表本人或需代表代言的意见、建议,并根据反馈意见,结合自身实际,制订具体的整改措施,认真加以整改。属于代表自身存在的问题,力争在以后的履职过程中加以克服;属于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要加大调研、摸清真相,利用自身的监督职权和代表的整体资源优势,尽快为群众排忧解难。要公示整改成果,通过合适途径和时机将代表整改情况以及建议办理落实结果告之选民。选举单位可通过再次召开选民代表见面会的方式,组织述职代表陈述整改成果;也可通过书面方式告之;也可充分利用传媒等公众资源。间隔时间以3个月为宜。条件允许的地方还可组织二次评议。还要发挥好人大组织的服务功能。群众反映的有些问题,不一定能立时解决,还需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制订实施意见,结合实际逐步加以落实。对此,各级人大组织一方面要帮助代表就此类问题做好选民的解释工作,另一方面,要发挥人大职能作用,加大政府工作监督力度,协调好问题的解决落实。
要规范述职评议制度。将代表述职评议以意见或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形成一套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抓好试点,积累经验,逐步推开。每名代表届内的述职评议以2~3次为宜,可以口头述职和书面述职并存的形式解决代表人数多、组织难度大、述职成本高的问题。规范选民代表和评议发言人的遴选制度,确保选出政治素质高、议政能力强的群众作为选民代表,规范评议内容,提高评议效果。
(作者单位: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大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