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的互动
2007-12-29王书成
人大研究 2007年1期
在我国现行的监督体系分类中,有多种监督,如党的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等等。每种监督都有自己独特的理论和现实基础。最近出台的监督法特别强调监督的公开性问题,对于人大监督和舆论监督,从理论与现实的角度考虑,笔者认为人大监督可以与舆论监督实现互动,进而使人大监督更加完善。
一、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目前的困境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监督主要是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决定重大事项,开展执法检查,组织评议,受理人民群众的申诉和控告等形式和手段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实施监督,这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重要职权。但人大行使权力的方式主要是靠开会来行使,人大的会期非常有限,那么在闭会期间如何行使人大的监督权呢?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均由人民选举的人大代表组成,因此,只能依靠代表人民利益的人大代表来发挥人大的监督权。而在中国的现实环境下,人大代表主要集中于各行各业成绩突出的个体。这便无形陷入了一个悖论:一般只有在某领域、行业成绩卓然的人方有可能被选为人大代表。而被选为人大代表后,由于其本职工作的繁忙,时间、精力等都非常有限,一般根本无暇顾及其所应尽的监督职责。而那些时间较充裕、工作成绩一般的人,又很少有可能被选为人大代表。因此,通过人大代表的途径来行使人大的监督职责在中国的现实中很难畅通。另一方面,即使那些少部分人大代表精力充沛,可以行使其所应尽的监督职责,但由于人大监督很多时候都缺少监督的方式,从而其监督职责依然不能得到有效的发挥。因为,我国人大监督的方式主要有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决定重大事项、开展执法检查、组织评议等,而这些监督方式由于必须由集体来行使,又缺少具体的规范性、操作性、程序性,且某些时候具有较强的政治性等因素,人大监督一般很难在社会中得以及时的运作。可以说,目前的人大监督在现实生活中所起的作用有限。
舆论监督也是我国整个监督机制中不可缺少的监督形式。其简言之就是利用新闻媒介等大众传播手段,对国家生活、社会生活中出现的违反公共道德或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揭露和批评,引起人民的关注,形成社会普遍性的看法,借助舆论的压力使上述不良、不法行为得以及时纠正和救济,从而确保权力的良性运作,维护社会的公平及正义。舆论监督曾被马克思形象地称为“另一个法庭——社会舆论的法庭”。因此,在理论上,舆论监督具有公开性、民主性、独立性等特征。但在现实中,舆论监督同样存在着运作的困境。首先,目前的舆论监督一般都被理解为党和政府的喉舌,是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的工具,很大程度上只具有政治性。其次,目前舆论的组织机制存在着具有较强的“依附性”的缺陷。舆论媒体在组织机构、人事管理等方面都依赖于政府,这也是目前舆论监督未能充分发挥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互动的现实基础
从以上分析可看出,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在社会生活中的运作都存在着不足,但针对目前的情况,某种程度上,两者可以实现监督的互动,而达到取长补短之效。
首先,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都具有人民性。人大监督的主体某种程度上是人民群众,主要是人民群众的代表和积极的政治参与者。而舆论监督在主体上,也具有广泛的群众性、民主性。正确的舆论应以人民的声音为主导。李瑞环同志在新闻工作研讨班上曾明确指出:“舆论监督在我国已成为人民群众行使其社会主义民主权利的一种有效形式。人民的利益和愿望,人民的意志和情绪,人民的意见和建议,都要通过新闻报道把这些反映出来,形成舆论,也就是舆论监督。”其次,人大监督和舆论监督的范围都具有广泛性。由于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其监督范围实际上覆盖了整个社会,涉及各个领域。而舆论监督由其本身的社会性所决定,也可对任何违纪违法特别是腐败行为进行揭露和批评。而其他监督如司法监督、党的监督一般只涉及某个范围,或某个特定的领域,不具有监督范围上的全面性。再次,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都具有公开性,相对于内部监督而言都是一种外在监督。人大监督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从人民利益的角度出发,因而对于人民大众具有公开性,是一种外在的监督。而舆论监督其面向的对象主要是社会大众,同样具有整个社会范围内的公开性。
因此,人大监督和舆论监督在很多方面都具有相通性,具有进行两者互动的现实基础。且近来,浙江省温州市人大在监督上进行了创新,设置了《代表在线》《事实面对面》两个舆论栏目,充分利用舆论监督的方式进行监督,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以事实证明了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的互动是完全具有现实可能性的。
三、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互动的优势
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在理论上具有互动的基础。针对现实,两者的互动将更加有利于人大监督和舆论监督两者职能的发挥,使社会得以更加规范地运作。
首先,人大监督虽然具有最高权威性,但其现有的监督方式一般在社会生活中难以运作或取得监督的效果。多年来的人大监督一般只限于两种模式,一种是听取行政机关的报告,听取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一种是对执法机关的检查。从人大监督的实践看,由于其程序启动不易、或较强的政治性等原因,一般人大监督在实践中欠缺力度。而如果引进舆论监督的方式,则可以改变人大监督的现状。由于舆论监督具有时效快捷性,其信息内容很快便可以让社会了解、知悉。这样,很快便可切实有效地使人大的监督落到实处,从而树立人大的权威。
其次,由于舆论监督目前在现实中具有“依附性”,其本应具有的监督职能很难得以充分地发挥。而如果实现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的互动,由于人大地位的至上性,舆论监督职能毫无疑问可以充分地展示,从而有利于保证舆论监督的应有职权。
再次,互动可以使人大监督中被监督者的责任得以落实,强化监督的效果。任何监督都必须有责任的落实才能使被监督者产生压力。当前人大监督仅有的几种监督方式很多时候被监督者不在乎。而两者的互动则不同。英国密尔曾说:“如果组成政府监督的人员滥用权力,或者履行责任方式同国民的舆论明显相冲突,就将他们撤职,并明白地或事实上任命其后继人。”由此看出具有社会性的舆论监督的威力。虽然舆论监督本身不具有强制性和直接处置权,但其可使被监督者产生巨大的心理压力和政治压力,而对其行为予以合理、合法的规范。因此,两者的互动可以有效地追究人大监督中被监督者违法违纪的责任。虽然此种责任是无形的,但其效果往往胜过有形的责任。
四、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互动的注意点
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的互动,只是一种互动,并不是说人大机制完全吸纳舆论机制。且互动只是一种在监督上以现实为基础的优势互补,只是人大监督利用舆论监督这样一种独特的形式,这与党所具有的特定的舆论权、政府所具有的特定的舆论权并不冲突。党和政府依然可以利用媒体舆论进行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宣传等活动。虽然现实中,新闻媒体很多时候是党和政府的宣传重阵,但这仅仅是其中的一种功能而已,它并不与人大监督利用舆论监督的形式产生冲突。因此,我们在处理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互动的过程中,应处理好舆论监督权与舆论体制所具有的其他功能之间的相互关系。人大监督利用舆论监督的方式与现行的舆论体制并不相悖。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专业博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