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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大工作与政治文明建设大家谈(二十四)

2007-12-29

人大研究 2007年2期

  李亚兰: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执法才能公正 岷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李亚兰撰文说,司法公正是一个历史话题,过去、现在和将来都是国家、社会和人民追求的理想目标。用法律调整社会关系、解决社会存在的各种矛盾,司法就成为社会追求公正的调节器,司法公正就成为国家和人民对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基本要求。反腐败,也是古今中外的一个历史话题,只要有产生司法腐败的土壤和条件,就会有执法不公的问题。司法机关是国家机器,过去是打击敌人,保护人民;现在是惩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司法机关任务重、责任大。提高办案的效率和质量,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是司法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目前,在一些部门和地方,仍然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预防、重惩治轻保护、重口供轻证据的现象。这些观念和现象严重影响公正执法。笔者认为,在新形势下执法应树立起四个观念:一是树立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的观念;二是树立打击与保护并重的观念;三是树立执法公平、公开、公正的观念;四是树立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的观念。树立这四个观念是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所要求的,应把它作为一项目标去追求,去付诸实施,只有这样才能使实体法和程序法都得到更好的贯彻执行。
  毛仲虎:人大执法检查存在执法部门领导过多参加、检查对象错位和程序欠缺问题永昌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毛仲虎撰文说,人大执法检查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影响了检查效果。一是执法部门领导过多参加。地方人大组织的执法检查,其主体理应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但在具体的实施中,有时为了督促执法部门即时改进工作,过多地要求执法部门的领导参加,结果事与愿违,一些被检查者把人大执法检查误认为是行政部门的检查,造成了检查主体以及监督与被监督、检查与被检查的混乱,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大执法检查的效果。因此,人大执法检查必须突出人大的主体地位,突出人大的权威性。二是检查对象错位。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地方人大执法检查的对象主要是“一府两院”及其行政执法职能部门。但在具体检查时,有时却偏重于检查法人和基层群众,把检查“执法情况”无形中变成了检查“守法情况”,把检查有执法权的部门变成了检查无执法权的法人和公民。这种执法检查对象的错位,实质上弱化了地方人大的监督职能。因此,在进行执法检查时,一定要定准执法检查的对象,突出执法检查的针对性。三是程序欠缺。从实践来看,地方人大在执法检查工作上,还须完善两个方面的程序。一是执法检查的实施程序,主要包括检查前的调查研究和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人员的确定及检查的主要方式、具体组织实施等;二是执法检查的评价程序,主要包括执法检查评价材料的形成、评价反馈的方式和评价结果的使用落实等,从而使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工作主体更加突出,内容更加准确,实施更加规范。
  刘多礼:地方人大应提高创新和民意转化能力以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张掖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副主任刘多礼撰文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为人大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地方人大一定要紧密结合人大工作的特点和要求,着力提高创新能力、民意转化能力、营造法治环境能力,以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一)着力提高创新能力。提高创新能力,就是要不断增强人大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当前,尤其要系统学习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新理论,提高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同时,要创新人大工作的具体方式和工作制度,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促进和谐社会建设顺利进行。(二)着力提高把民意诉求转化为国家意志的能力。一是提高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的能力。人大常委会要改进和加强组织、引导和服务工作,丰富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执行职务的具体措施,调动代表闭会期间执行职务的主动性、积极性和责任心,并改进和加强代表议案建议的办理工作,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二是提高人代会、常委会、主任会议的质量。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紧紧围绕构建和谐社会的全局和群众最需要解决的问题,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适时作出决定、决议,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三)着力提高营造法治环境的能力。营造法治环境,一是要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针对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带有普遍性的重大问题,及时制定相关法律规定,正确处理权力与责任、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从法律上、制度上营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二是建立起对公共权力运行的有效监督机制,用法律法规规范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建设透明、诚信、负责、理性的法治政府,促其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基础性保障。三是督促和推动法制宣传教育,要以各级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为重点,加强和改进面向全社会的普法教育,在全社会形成人人自觉学法、守法、依法办事的氛围,营造构建和谐社会的良好法治环境。
  周贵文:人大代表履行职责应妥善处理与本职工作、督政和协政的关系张掖市甘州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贵文撰文说,人大代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妥善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一是处理好代表工作与本职工作的关系。人大代表多数是兼职的,对于兼职代表来说,从事人大工作的时间和精力有限,需要对人大工作与本职工作进行科学合理安排。两者之间实际上并不矛盾,只要关系协调处理好了,不仅没有矛盾,反而会起到互相推动、促进的作用。代表可以把在本职工作和相关工作中了解到的有关情况,通过代表工作的途径向国家有关机关反映,提出建议,促进问题解决;也可以在参加人大会议或闭会期间活动时,结合履行代表职责,将获得的各方面大量信息带回本单位、本选区。在时间安排上,必须保证有较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参加人大的各种会议和代表活动,认真履行好代表职责。特别是代表中的企业家和领导同志工作确实很忙,但也要合理安排时间,尽量多参加人大的各项活动,经常不参加代表活动有违人民的重托和期望。二是处理好与选民的关系。人大代表由选民依法选举产生,同时又受选民的监督。因此,人大代表应通过走访、接待选民、召开选民座谈会等方式,密切联系原选区的选民,认真听取选民的意见和要求,向选民汇报工作,接受选民的评议和监督。三是处理好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的关系。人大代表在履行职责时,代表的是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不是代表一个单位一个村或者部分人的局部利益。在两者不一致时,局部利益应无条件服从全局利益、国家利益。这是人大代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四是处理好督政与协政的关系。法律既赋予代表监督政府的职权,也规定了协助政府推行工作的义务,人大代表要把督政与协政有机统一起来,在监督中协助,在协助中监督。人大代表要通过发挥宣传贯彻党和政府重要工作部署和中心任务的带头作用,协助“一府两院”开展工作;通过调查、视察等多种形式,督促“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石永宁:人大监督要排除对“非相关因素”的考虑 庆阳市人大常委会石永宁撰文说,在地方人大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