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大在和谐社会构建中的作用
2007-12-29孙运德
人大研究 2007年2期
和谐社会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社会理想,也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适应了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作为我国权力机关的各级人大,在和谐社会构建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一、树立和维护国家权威,确保政治合法
现代政治首先必须是合法性的政治。韦伯指出,人之区别于动物的基本特征在于人有对合法性的追求。他认为,在人们服从权威的深层次动机中,有一个最基本的精神因素,即相信支配者有某种“合法性”。只有建立在合法性信念之上的服从,才是稳定的服从。“强力并不构成权利,而人们只是对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 [1]合法的权力往往会转变成权威,权威虽然来自于权力,但它又不同于权力,美国政治学者莱斯利·里普森指出:“权威与权力的不同之处就在于它被认为是正当的权力。权威被所有人当作正当的法则接受……如果说权力是赤裸裸的,那么权威就是穿上了合法外衣的权力。”[2]因此,统治者都试图把自己的统治建立在权威而不仅仅是权力基础上。
我们要建立的和谐社会必然是一个合法性的社会。在这个社会中,人们对权力的服从不能仅仅是出于对权力的恐惧,而更应该是出于对建立于权力基础上的权威的同意和认可。夸克指出,“对被统治者的首肯是合法性的第一个要求”[3]。他认为,人民的同意是政治合法性的最基础因素。弗兰克·帕金强调,“经同意而统治”才是一切统治合法性的最终来源[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它建立在普选的基础之上,是人民主权的体现,是人民同意的结果。“代议制的作用就在于将多数人的意志转化为掌握政治管理权力的少数人的权威。” [5]作为代议性质的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政治生活中同样起到了这样的作用。通过普遍的选举,人们把自己的利益代言人选为人大代表,让代表们来代表他们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这种普选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将多数人的意志转化为掌握政治管理权力的少数人的权威”的过程,具体来说,就是将人民群众的意志转化为人民政府权威的过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和运作为我国的现实政治提供了合法性证明。
由于人们的同意,使得民主政治成为信任政治。什托姆普卡认为“信任是民主政治的产物”[6]。他特别指出,基于信任基础上的民主政治的正常运作会产生良性循环。“当信任的文化盛行时,强制、制定法律和控制的机构只是偶尔才被依靠。它的威慑作用暗示人们,他们最初的信任是有正当理由的,对信任的背叛很少,而这种认识显然增强和加深信任文化。这就是良性循环。”[7]因此,产生于民主的信任反过来又帮助维持了民主政治的运行。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SEOCW5PEd8XmNDIyQLp0jIuIniYqSFrwi/El+EV09LM=运作,实际上就是对什托姆普卡这一良性循环理论的最好诠释。政府的权威来自于人民的信任和同意,政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国家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反过来,人民也就必然会更加相信和依赖这样的政府。这正是一个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于实现政府和人民之间建立在互相信任基础上的良性循环,维护国家权威,确保政治合法性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实现政治秩序的良性运作,确保政治和谐
要实现和谐的生活状态,必须有良好的秩序。秩序是人类生存中的基础性价值,不论是在现实正常生活状况中,还是在良好的生活理想中,都含有对秩序的诉求。“除了极少数试图从混乱中渔利的坏人,绝大多数人,不管他来自哪个阶级、阶层,担任何种社会角色,都希望某种秩序的存在。秩序构成了人类理想的要素和社会活动的基本目标。”[8]正是有了秩序,人类的其他价值追求才成为可能。
和谐社会之所以要求安定有序,同样是出于对良好秩序的追求。秩序成了人类生活的基本价值之一,因为人类群体生活的有序、稳定是人类自身存在、延续和发展的前提。“必须先有社会秩序,才谈得上社会公平……如果某个公民不论在家中还是在家庭以外,都无法相信自己是安全的、可以不受他人的攻击和伤害,那么,对他侈谈什么公平、自由,都是无意义的。”[9]
政治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前提和基础,没有政治的和谐就根本不可能有社会的和谐。因此,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首先必须真正实现和切实维护政治的和谐。而政治和谐的关键表现在政治权力运作的有秩序。从中国的政治实践来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政治权力的有序运作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种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保证政治权力的和平有序交接。如果从民主原则的角度来考察,那么代议制的核心本质也就在于它是一种权力转移。这种转移至少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指权力从人民到统治者手中的转移;二是指权力在不同时期统治者之间的转移,即权力的交接。可以说,在这两种权力的转移中,我国人大都发挥着根本性的作用。因为,不管是权力从人民到政府手中的转移,还是权力在不同领导集体之间的转移,都需要通过人大,借助于人大的权威才能正常有序的进行。否则,权力的转移必然带来政治上的动荡,从而最终导致社会的混乱和无序。
第二,保证政治权力体系内部的和谐。政治和谐不仅表现为权力的转移要有序进行,同样表现在各权力系统之间的和谐。在我国,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是国家的权力机关,它们是人们共同意志的体现,其他国家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就从政治体制上保证了其他国家机关必须服从于人大,而服从人大也就等于服从了人民的根本意志,从而保证了国家权力体系之间的稳定及和谐有序。
三、实现社会利益的有机整合,确保政治稳定
利益整合能够化解因社会利益矛盾导致的政治斗争,减少因各种社会不满而引起的大规模社会动荡,从而确保政治上的稳定。实现社会利益的有机整合,成为和谐社会构建中必须解决的重大政治问题。作为各级权力机关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多元利益的有效整合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人大能够实现根本利益的一致化。对立统一是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规律。任何一个社会的成员之间和各类群体之间都存在着差异、对立和矛盾,因此,和谐社会是一个多元利益并存的社会,是建立在承认利益差异基础上的社会。卢梭认为,在社会意志中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意志,即众意和公意。在他看来,只有公意才能把人们联结成稳定的政治共同体,因为公意是指共同体中每个人的“共同利益”或 “共同意志”。由于这些个别意志具有共同之处,才使得社会的建立成为可能。在和谐社会中,虽然存在着差异、对立和矛盾,但这些差异、对立和矛盾能够在一定条件下达到统一,从而最终形成建立在公意基础上的共识。“代议制度的实质就在于由各种局部利益的代言人(即代议士)通过表达、妥协而形成共同一致的根本利益。”[10]在我国,作为代议性质的各级人大就体现了这种利益整合功能。通过各级人大,可以把人们分散的、个别的、特殊的利益整合成整体的、公共的、一般的利益,即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这种根本利益的存在就成为和谐社会构建的前提和基础。
其次,人大能够实现利益表达的制度化。人都有个体利益,为了获得利益满足,人们需要把自己的利益表达出来。就利益表达的基本方式来看,不外乎两种,即制度化的表达方式和非制度化的表达方式。所谓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方式,就是指通过国家正式提供的各种合法渠道,按照法定的程序来进行利益的表达。这种利益表达的根本特性在于其合法性。所谓非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方式,是指在国家规定的途径和程序以外、不被国家和政府所认可的利益表达形式。这种利益表达的根本特性在于其非法性。非制度化利益表达方式的存在,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制度化的表达方式不存在;二是虽然存在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方式,但通过制度化的表达并不能达到利益表达人的满意。我国目前存在非制度化利益表达方式,这与和谐社会的要求是不相符的。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我们要尽量减少甚至杜绝非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方式,使人们的利益表达走上制度化、法律化的道路,通过制度化的途径来实现利益关系的有序协调,维护社会的和谐。人大正是人们进行制度化利益表达的根本途径。这不仅体现为我国人大代表的广泛性和表达方式的合法化,也体现为这种表达的最终结果的至上性,即通过这种利益表达,形成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又通过人大制定的法律上升为国家意志,指导整个国家的政治行为。
再次,人大能够实现利益整合的有序化。整体利益的形成不仅需要个体利益表达的制度化,而且也需要这种利益整合的有序化。从政治实践来看,卢梭的直接民主制主张虽然是人民民主的最理想形式,但由于这种直接民主在整合人们意志时的无秩序性,往往在追求民主的政治实践中走向了民主的反面。法国大革命就是一个最好的例证。只靠美好的愿望是不可能真正实现民主的,要实现民主,就必须在民主的过程中辅之以相应秩序的约束。美国的制宪者们选择代议共和的民主模式,也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我国各级人大为利益相互矛盾的各方提供了一个“相互交流、彼此融合”的平台,这种交流和融合不仅体现了利益整合的合法性,同时也体现了利益整合的有序性。这种有序性不仅表现为利益整合的层级性,而且表现为利益整合的程序性。利益整合的层级性,是指作为我国权力机关的人大,在整合人民利益时是分层进行的,具体体现为每年召开的各级人大会议。利益整合的程序性,是指利益的整合是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来进行的,这些规则和程序保证了利益整合的有序性进行,维护了政治稳定。因此,这种利益整合不仅不会引起社会不稳定,而且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四、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确保政治民主
各国的民主实践证明,现代民主不可能是直接民主,而只能是以代议制为核心的间接民主。萨托利认为,“间接民主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对权力的限制和监督体系。”[11]杰斐逊把人民能否对政府进行有效的控制视为衡量一个政府是否是共和制的标准。他指出,人民对政府的控制主要是通过选举和罢免的办法来实现,人民必须被视为共和国权力的惟一源泉,人民不仅有权选举他们认为适当的代表处理他们共同关心的事务,而且“他们可以随时个别地撤换这些代表,或在形式上或职能上改变代表的组织。” [12]潘恩是从授权的角度对这个问题进行论证。他指出,代议共和政府的权力是依据人民代表制定的宪法授予的,一切授予的权力都只是“委托”,它是可以随时收回的。“政府不是任何人或任何一群人为了谋利就有权利去开设或经营的店铺,而完全是一种信托,人们给他这种信托,也可以随时收回。”[13]正是这种权利可以“随时收回”,保证了人民民主权利的实现。密尔更是直截了当地指出:“代议制政体就是,全体人民或一大部分人民通过由他们定期选出的代表行使最后的控制权。”“他们必须完全握有这个最后的权力。无论什么时候只要他们高兴,他们就是支配政府一切行政的主人。” [14]这说明,以代议制为核心的间接民主制之所以能够体现人民主权,是由于在这种政治制度中,人民拥有对政府的最后控制权。
马克思主义者也非常重视人民的最后控制权亦即人民的监督权和罢免权对于人民民主的重要作用。马克思谈到巴黎公社时指出:“公社是由巴黎各区普选选出的城市代表组成的。这些代表对选民负责,随时可以撤换。”[15]列宁也强调,任何由选举产生的机关或代表会议,只有承认和实行选举人对代表的罢免权,才能被认为是真正民主的和确实代表人民意志的机关,这是真正民主制的基本原则。
充分实现人民民主是中国共产党人一贯的政治追求。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日起就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为己任。 胡锦涛指出,“中国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支持、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了实现这种政治追求,在建国后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的政治制度,并把它确立为在我国实现人民民主的根本的政治制度。新中国成立后的政治实践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于人民民主的实现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确保人民民主权利,最终保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真正实现,也仍然起着重要的保证作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所以能够在和谐社会构建中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就在于这一制度从根本上保证了人民对代表的控制权,从而最终保证了人民对政府的最后控制权。我国选举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为了便于操作,选举法还规定,罢免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的,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须经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常务委员会过半数组成人员的通过。这种监督权和罢免权的存在,最终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
注释:
[1]【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武兆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0页。
[2]【美】莱斯利·里普森:《政治学的重大问题》,华夏出版社2001年版,第58页。
[3]【法】让-马克·夸克:《合法性与政治》,佟心平、王远飞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版,第2页。
[4]弗兰克·帕金:《马克斯·韦伯》,刘东等译,四川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24~125页。
[5][10]周叶中:《代议制度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27、93页。
[6][7]【波兰】彼得·什托姆普卡:《信任:一种社会学理论》,程胜利译,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185、194~195页。
[8]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95页。
[9]周光辉:《政治文明的主题:人类对合理的公共秩序的追求》,载《社会科学战线》2003年第4期。
[11]【美】乔·萨托利:《民主新论》,冯克利、阎克文译,东方出版社1993年版,第283页。
[12]【美】杰斐逊:《杰斐逊文选》,朱曾汶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51页。
[13]【美】潘恩:《潘恩选集》,马清槐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254页。
[14]【美】约翰·密尔:《代议制政府》,汪瑄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44页。
[1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75页。
(作者系吉林大学行政学院政治理论专业博士生、防空兵指挥学院军队政工教研室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