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乡镇人大与村民自治的衔接
2007-12-29蒋政
人大研究 2007年2期
根据我国宪法、地方组织法,乡、民族乡、镇(以下统称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居于最高地位;而根据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村民委员会与乡镇政府的关系主要有两点:第一,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第二,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
村民委员会由村民会议选举产生并对之负责;乡镇政府由乡镇人大选举产生并对之负责。相关法律注意到了协调村民委员会与乡镇政府的关系,却忽视了乡镇人大与村民会议的关系,而在法理上,这两个机构应该要重要得多,因为它们分别是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 “母体”。协调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本质上应当是协调乡镇人大与村民大会的关系。笔者认为,对这个重要关系的忽略,影响了乡镇人大与村民会议作用的发挥;导致村民委员会与乡镇政府的关系无法厘清;导致村民委员会在行使权力时容易失控。本文拟就乡镇人大与村民会议之间的关系做一些探讨。
(一)
按卢梭的看法,民主是个人把自己的自治权让渡出来,通过契约组成一个共同体,个人服从这个共同体的同时也就是在服从他自己,从而使得个人的自由获得最大的保障。一般认为,由于每个人的独特性,因而由一个人来代表另一个人总是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