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面向社会有偿征集地方立法项目好

2007-12-29徐大崇

人大研究 2007年2期

  当前,省级人大常委会征集地方立法项目的渠道主要是常委会各有关机构、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等。相对来说,地方立法项目的来源渠道比较狭窄,而且多是以单位形式出现,缺少直接来源于民间团体和公民个人渠道的地方立法项目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因而,一些急需的,规范、监督、制约政府部门和社会公权,保障公民利益、民间团体需求的地方立法项目显得偏少,而已颁布实施的地方性法规,有些正是因为缺少民情、民意而施行得不甚理想。当然我们也有反映基层民众意愿的人大代表,但是,从目前看,有立法权的省市级的人大代表大多数是由干部、知识分子、企业经理等组成,他们和社会基层有一定的距离,而他们又都是兼职代表,有自己的一份本职工作,很少有机会和时间直接听取基层民众的呼声。那么,怎样弥补地方立法在这方面的缺憾呢?笔者认为,进一步扩大地方立法的项目来源渠道,有偿向社会、公民个人和民间团体公开征集地方立法项目,不失为一种有效的选择。
  有偿征集地方立法项目,在我国地方立法制度中还没有先例。虽然,公民个人和民间团体不是专业立法工作者,他们缺少立法方面的专业法律知识,也缺少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实践经验,但他们是法律、地方性法规的执法相对人,他们理应对地方立法工作和地方性法规草案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他们中不乏真知灼见者,或在某个问题上有高明之处。须知,地方立法工作的体制和机制就是在不断听取批评意见和不断改革创新中发展完善的。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面向社会有偿征集地方立法项目是给予提供地方立法项目和地方性法规草案者一定的资金补偿。因为,凡是提出有价值的地方立法项目,都要经过一定的立法调研、论证、遴选,提供地方性法规草案者还要进行起草、修改、斟酌、完善等工作,他们必然要付出大量劳动。况且,人大常委会和政府部门提出地方立法项目,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也需要立法经费的支持。因此,给予提出地方立法项目和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公民个人和民间团体以一定数量的资金补偿是应该的、可行的、合理合法的。其次,还要明确给予资金补偿的对象应当是公民个人和民间团体,不包括把提供立法项目和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作为工作任务的公职人员。再次,要明确合理、可行、规范的补偿标准和经费来源渠道。凡由公民个人、民间团体提供的地方立法项目,一经人大常委会采用或被列入地方立法计划或规划,即应兑现相应的补偿,对同时提供地方性法规草案者,可根据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内容、难易程度、文字量多少、质量如何等补偿。补偿经费从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立法经费中支出。补偿标准应作出统一规定。
  面向社会有偿征集地方立法项目,一是可以进一步扩大民主立法渠道,更加广泛地动员全体公民和民间团体积极参与地方立法活动。人民群众工作和生活在社会最基层,许多地方性法规涉及他们的切身利益,他们参与地方立法实践,很可能提出人大常委会和有关政府部门想不到或者难以提出的地方立法项目。而这些地方立法项目往往是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难点、热点问题。二是对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的一种制约。长期以来,我们习惯于政府部门提出的保护公权方面的地方立法项目,对保障公民私权和利益的立法项目显得重视不够。政府部门提出立法项目和提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中不免出现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倾向,而公民个人和民间团体由于利益和角度与政府部门不同,提出的地方立法项目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中很可能同上述倾向相悖。三是有利于地方性法规颁布后的实施。因为既然是公民个人和民间团体提出的立法项目和地方性法规草案,自然比较能够集中反映群众的心声和意愿,该地方性法规一旦经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通过,他们会心悦诚服地履行法规中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人民群众也必然格外关注法规的实施效果,他们会在实施中检验和反馈该法规存在的问题,这对于完善地方立法工作会是一个有力的推动。
  (作者单位:辽宁省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