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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弹劾制度管窥

2007-12-29朱向东王士卿

人大研究 2007年7期

  据外电报道,2007年1月,因面临强奸、滥用职权等指控,以色列总统卡察夫向议会提出了暂时停职的请求,议会委员会批准了卡察夫的请求。1月31日,一份由40名议员签名的弹劾总统卡察夫的动议呈送给了议会委员会;与这份动议一同呈送给议会的是以色列总检察长马祖兹拟对卡察夫起诉的声明副本。有证据显示,卡察夫对4名女雇员实施过性攻击。弹劾辩论将在两周内进行。根据有关规定,对总统的弹劾案,须经议会委员会四分之三多数即25名议员中19名以上支持才能立案。立案后,得将弹劾案提交议会全体会议讨论,讨论持续1周。总统有权在弹劾案表决之前,向议会全会发表讲话。弹劾案须经全体议员四分之三多数即120名议员中90名以上的支持才能获得通过。
  近年来,有多个国家的总统遭到弹劾指控,如美国总统克林顿、立陶宛总统帕克萨斯、韩国总统卢武铉、菲律宾总统阿罗约,但是最终被弹劾下台的只有立陶宛总统。
  
  什么是弹劾制度
  
  近代弹劾制度起源于14世纪的英国。1342年,爱德华三世在议会的压力下颁布敕令,宣布贵族院有权控告和审判国王的高级官吏。后来弹劾制成为议会资产阶级对抗王权和议会下院对抗政府的有力手段。1701年的英国《王位继承法》确认了这一制度。但自18世纪中叶以后,随着英国负责内阁制的逐步确立,弹劾这种形式逐渐被议会对内阁不信任案所取代。1805年以后,英国未再出现过弹劾案。继英国创立弹劾制度之后,美、法、德、日等国相继效仿英国,建立了弹劾制度。弹劾制度体现了孟德斯鸠等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分权与制衡理论,因此,目前世界上各宪政国家大都设置了弹劾制度。
  弹劾制度是西方国家议会对犯罪或严重失职的高级官员进行指控和制裁的法律规范。弹劾制度以启动弹劾案的形式实施。弹劾权属于民意机关——国家议会。弹劾对象,各国不尽相同,一般来说,内阁制国家弹劾范围较窄,只有国家元首和法官。总统制国家弹劾范围较宽,如美国包括总统、副总统、政府部长、法官等文职官员。弹劾制度不适用于国会议员和军官。弹劾理由,美国为“叛国、贿赂或其他重罪和轻罪”;法国为“总统的叛国行为”、“政府成员的犯罪行为”;德国为“总统故意违反联邦基本法和其他任何法律的行为”。关于在弹劾期间被弹劾者是否暂停职权,各国也不一样,以色列、韩国规定,总统在被弹劾期间停职,其职权分别由议长、总理代为行使;美国总统在被弹劾期间,则不需停职。停职时间的长短也不一样,以色列为3个月,韩国为6个月。停职时间往往又与弹劾程序有关。
  
  各国弹劾制度的主要模式
  
  美国模式:由众议院提出弹劾,由参议院进行审判。首先,由众议员提出弹劾动议,交由众议院司法委员会听证后确定有无弹劾的根据;如果众议院司法委员会认为具备弹劾的根据,就做成弹劾决议案及弹劾理由书,提交众议院全体会议审议。众议院审议两周时间,若经出席会议议员过半数表决通过,则弹劾案成立,移送参议院审判。参议院审理弹劾案,全体参议员参加,由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主持,若弹劾总统则由首席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长)任审判长。在参议院按刑事诉讼程序审判后,由出席议员三分之二以上支持,决定被弹劾者是否有罪。弹劾案所列举之几项理由中,倘有其中之一项,经参议院出席议员三分之二认定成立时,应为有罪之判决,宣判后被弹劾者即时去职。若被弹劾者犯有刑事罪行,在其恢复普通公民身份后,再由普通法院对其审判。
  法国模式:由议会两院以绝对多数提出弹劾案,然后由议会两院议员中选出人数相等的成员组成特别高等法院,对被弹劾者进行审判,按照刑法定罪量刑。
  德国模式:议会两院中任何一院四分之一以上的议员均可提出对总统的弹劾案,若由该院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即可交由联邦宪法法院审理。如果联邦宪法法院认为总统有罪,可宣布其丧失职位。
  日本模式:从两院议员中互选20人组成追诉委员会,负责对被弹劾者的调查起诉。然后从两院议员中互选7名共14人组成弹劾法庭,负责对被弹劾者的审判。
  比利时模式:弹劾案由议会下院过半数表决通过后,将被弹劾者交由普通法院(高等法院)进行审判。
  虽然西方各国大都设立了弹劾制度,但各国议会行使弹劾权非常慎重。例如,美国自1789年宪法确立弹劾制度200多年以来,只有14名联邦官员受到众议院弹劾,13人受到参议院审判,其中总统2人(安德鲁·约翰逊和克林顿)、政府部长1人(格兰特政府的陆军部长)、参议员1人(参议院因无管辖权拒绝受理)、联邦法院法官9人。最终只有4人被判有罪,均为联邦法官。大多数国家从来没有进行过弹劾。所以,一般认为,弹劾权是国会手中备而不用的重要武器,是牵制行政和司法机关的重要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