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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委与人大相互关系的辩证思考

2007-12-29陈杏年

人大研究 2007年7期

  胡锦涛总书记在首都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强调,要按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科学规范党委和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支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能。能否科学规范和理顺这两者间的相互关系,是衡量一级党委依法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重要标志。进一步理顺党委与人大的关系,不是人大与党委去分权,而是明确各自的职责,强化各自的职权;不是削弱党的领导,而是坚持、加强和完善党的领导。进一步理顺党委与人大的关系,对于做好党委与人大工作,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依法执政的水平,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都具有重要意义。
  要正确处理和规范党委与人大的相互关系。从党委对人大的关系来讲,可归纳为“四不”。即总揽不包揽、支持不操持、到位不越位、放心不放任。
  一是总揽不包揽。党是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下,实施政治、思想、组织方面的领导。党委主要是把方向、谋全局、管大事,集中精力抓好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重大问题,实行纲领性、宏观性、政策性的领导,而不是事无巨细的具体管理,更不是包揽一切。正如党的十六大报告所指出:“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党委要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科学规范党委与人大及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
  二是支持不操持。党委要积极支持人大各项工作的开展,积极支持人大依法履行自己的职权,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带头严格依法办事,大力支持人大对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监督,为人大依法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同时要积极支持人大工作、生活条件的改善,并将人大机关干部的培养、使用纳入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计划中,注意加大对人大干部交流、培养的力度,使人大也成为培养人才的“一池活水”。党委尊重和支持人大依法行使职权,而不具体操持人大行使国家权力,特别是不能事事都由党委出面,否则既不能很好地发挥人大的职能作用,又不能使党委很好地驾驭全局,反而会降低和削弱党委的领导地位和作用。
  三是到位不越位。党委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支持要到位,善于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决策和主张变成国家意志,而不是代替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甚至干预人大的依法履职行为。有的地方人大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党委压制代表联名推荐候选人,或者通过外部压力迫使代表联名推荐的候选人放弃被选举权;有的地方本应依法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如关系经济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举措、城市规划和建设的重大项目、对生态与环境保护有重大影响和财政资金投资的重大工程等问题,往往是党委直接决策后由政府去执行,等等,都是有悖法律的,是不适当的。所以,党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在作出决策前,应主动与人大常委会通气,认真听取并吸纳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和建议;法律规定须提请人大常委会决定的事项,应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在涉及人大选举、任免的国家机关领导人时,党委可事先向人大常委会党组沟通、征求意见。可以说,党委能否充分发挥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作用,是衡量其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重要标志。
  四是放心不放任。党委对人大工作要大胆放心,该管的一定要管好,不该管的要充分放手。党委应该充分相信人大常委会党组的作用、相信人大系统中党员的作用、相信人大代表的作用,积极支持人大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同时对人大工作又不能放任自流、撒手不管,不能出现“唱对台戏”的局面。
  从人大对党委的关系来讲。亦可归纳为“四不”,即依靠不依赖、自主不独立、用权不越权、主动不被动。
  一是依靠不依赖。人大工作坚持党的领导,既是一条根本原则,也是重要的政治保证。我们讲依靠党委,一方面是指人大常委会要自觉接受、充分尊重党委的领导,自觉维护党委的领导核心地位,通过依法行使职权,努力把党的主张和党委的重要决策转变为国家意志;另一方面人大常委会要积极依靠党委的领导、重视和支持开展好人大工作,特别是在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时,应积极主动争取党委协调解决,这样有利于人大工作在和谐、顺畅的环境中开展。可以说,一个地方人大工作有进展、有起色,与党委的重视、支持是密不可分的。同时,我们讲不依赖,是指人大要在思想上不等不靠,在行动上要积极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充分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充分发挥好自己的职能作用。
  二是自立不独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自立,就是对于人大工作要有充分的责任感、使命感和荣誉感,而不能有失落感,不能自己看低自己、看轻自己、看淡自己。人大处在民主法制建设的第一线,而不是所谓的“养老机关”、“二线机关”。要通过激发工作人员的创造活力,努力营造人人想干事、人人能干事、人人干成事的环境。不独立,就是不把人大搞成“独立王国”,要诚心诚意地服从和尊重党委的领导,支持党委的工作,完成党委交办的任务;重大事项、重要工作要及时向党委请示汇报、征求意见,在党的领导下,切实行使好各项职权。
  三是用权不越权。人大要善于围绕党的中心工作,用足用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充分发挥好自己的职能作用,既要敢于行使职权,又要善于行使职权,特别是在行使立法权、监督权方面,要有所作为、积极作为,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党的意志。同时,人大不可能也不该什么事都管、什么工作都干预,越俎代庖,把国家权力机关变成行政审批机关,去“越位”行使职权,去管那些不该管、管不了、实际上也管不好的事。要积极处理、协调好与“一府两院”的关系,把监督与支持有机地结合起来,寓支持于监督之中,切实做到在监督中有支持、在支持中有监督,通过依法监督促进“一府两院”的工作。
  四是主动不被动。人大工作是党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紧紧围绕党的中心任务,紧紧把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人大要充分发挥知法、懂法的优势,主动当好党委在法律上的参谋助手,自觉做到围绕中心和重点工作来安排事项、决定问题、开展工作,积极主动地服务发展、促进发展、保障发展。同时做好人大工作,要把握好“度”,既不失权、又不越权,努力克服深不得、浅不得、硬不得、软不得的情况,把发挥职能作用与参与中心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做到围绕中心工作,参与而不削弱人大职权;围绕发展大局,参与而不忘记履行职责。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理顺与同级党委的关系,从而把人大工作做得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