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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县级人大常委会行使任免权几个问题的看法

2007-12-29张恩玉

人大研究 2007年8期

  人事任免权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组织保证。下面,笔者就县级人大常委会行使任免权的几个具体问题谈点个人肤浅的看法。
  
  一、对政府提请任命人员的任前考察的问题
  
  一般认为,人大常委会任前考察了解或调查了解,并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是拥有对拟任命人员知情权的重要方式。而事实上各地任前考察和法律考试很多是走过场,一些地方人大考察就是把党委考察结论照搬过来。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和历史条件,决定了党在各项事业中均处于领导地位,人事任免也不例外。中共中央通过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明确规定,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干部人选,人大常委会“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这就要求人大常委会的任免工作要正确体现党委的意图,把党委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变为政府组成部门领导人。加之党委对干部的考察任用是经过严格的党内程序和深思熟虑之后才决定推荐的,如果人大常委会任前考察与党委的考察结果不一致,拟任命干部法律考试不过关,就意味着党委必须重新推荐;如果不重新推荐,就等于没有尊重人大的职权。这样就会使党委处于被动地位,就会与党管干部的原则衔接不顺畅。组织被任命人员进行法律考试,难度极大。一是在现阶段与县级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员的素质不完全相适应,难以组织考试;二是被任命人员有经济管理部门的、有社会管理部门的、有综合部门的,应考哪些法律知识,难以确定考题。组织法律考试基本上由人为确定,可以让每个应试人员完全过关,也可能让应试人员难以过关。如果出现不能过关的情况,那将会十分尴尬。
  
  二、拟任命人员与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的问题
  
  实行拟任命人员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表态发言,并向常委会组成人员“公开亮相”,是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的一项重要程序,必须以制度形式确定下来。拟任命人员的表态发言并非套话、空话,是拟任人员对供职的一种设想,是对任职的承诺。提请人介绍完有关情况后,被任命人员到会与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并作表态发言,把任职后的工作设想、工作目标、工作思路、依法行政措施、勤政廉政打算及如何接受人大监督等向常委会组成人员作以简要汇报。其目的是通过表态发言,一方面强化任命干部的国家意识、人大意识和公仆意识,增强其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执政理念,促使他们依法办事,承诺兑现。也符合“必要时可请拟任命的人员到会,谈任职后的设想,回答询问”的规定。另一方面,加深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拟任干部的了解,做到知人知情,克服“只管表决,不识其人”的弊端,促进人大常委会行使任免权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三、任命或免职表决方式的问题
  
  表决权的行使是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中最具实质性的一环。经过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提请任命人员进行审议,大家意见比较一致,就可以交付表决。如果多数组成人员认为某个任免对象不宜任命,或对个别任免对象的意见比较集中,应该及时向党委汇报,不要急于进行任免表决。在任免表决中,任命表决应该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不宜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这样可以避免人事任命走过场的现象,保证组成人员能够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愿,体现人事任免的严肃性。免职表决一般应采取举手表决方式,因为大多数免职对象都是交流调整的,或是到年龄退休的,应该简化程序,以举手表决为好。
  
  四、关于颁发任命书的问题
  
  颁发任命书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甘肃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办法有具体规定。目前,人大常委会对任命书的颁发,除换届时专门召开颁发任命书大会外,平时个别任命的往往由常委会主任向被任命者个别颁发,也有的在常委会投票结束时向被任命者颁发。个别颁发显得不够庄重、规范。在常委会会议上或者在常委会会议之后,召开颁发任命书大会,向任命干部颁发任命书,这样既显得庄重,又能对已任命人员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促其更好地履行职责。关于任命书上的署名,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办法规定由人大常委会主任署名。个人认为这与人大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的法理不一致,应该署名人大常委会,并加盖常委会公章。
  
  五、换届后应及时任命政府部门领导的问题
  
  换届选举后,新一届人大常委会及政府已经产生,上届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已经届满,需要及时任命新一届政府的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人大常委会要积极主动开展好工作,督促政府按照程序及时提出拟任人选,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送提请任命报告,人大常委会必须按照法律程序,在换届选举后两个月内完成对政府组成部门主任、局长的任命。
  (作者系甘肃省皋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