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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糊立法语言的功能分析

2007-12-29周菊兰

人大研究 2007年8期

  在制定法律规则时,一些认知对象属性不清晰,无论立法者经过怎样的思考,他们也不能决定将某个成员分类或归属于哪个范畴。概念(范畴)不清,则表达不明。这样就造成立法语言的语义模糊。
  “模糊”不是语言缺点,它区别于含糊或含混。在模糊语言学、模糊语义学理论日渐深入的当代,人们已经突破传统的思维模式,不再受亚里士多德 “非真即假”的二元逻辑的禁锢,对范畴和命题的理解更加接近现实,语言对事实的表达更加科学化。
  “法学现象绝大多数是具有多元性的复杂事物,不可能仅凭二元逻辑认识清楚。”[1]这句话充分表明吕世伦、文正邦二教授提出的“模糊法学”存在的基础和研究的价值。本文着重分析模糊立法语言的功能,并致力于解决立法中存在的变与不变、普遍与特殊、形式主义与自由裁量这三对矛盾关系,以便立法者最大限度地利用模糊语言实现立法价值。
  
  一、 有利于实现法律的稳定性
  
  亚里士多德早就断言:“轻易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