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道原则与药品专利权的关系再研究
2007-08-09齐静纪萍萍
齐 静 纪萍萍
时至今日,我们仍然不会忘记全球性爆发的SARS和禽流感,“白色恐怖—下,我们面对的不是一个人的生存和死亡。这种全球性的公共健康危机已经引起了全世界的高度关注,公共卫生事件的突发性,促使世界各国加紧建立健全应急机制。据悉,全世界每年死于传染性疾病的人数高达1700万人,其中,死亡多发生在不能及时得到药品,进行有效治疗的贫穷落后或战乱地区。而药品难以获得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随着药品专利权的国际性保护的加强,药品的生产和制造越来越控制在少数跨国制药公司手中,各国对通用药品的生产和进口都受到了很大限制。因此,药品价格居高不下,甚至是政府在遇到大面积的流行性传染病、面对药品的国内需求大量增加时也无力支付。
关注生命健康权和药品专利权
当今,世界贸易组织成为全球性经济组织,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国际贸易紧密地联系在一起。TRIPs协议的宗旨正是防止贸易扭曲,促进技术进步,同时保证知识产权的保护不成为正常贸易的障碍。TRIPs对版权、商标权和专利权的行使均规定了有限的例外,即各成员在制定和修改其法律或规章的过程中,可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公共健康,促进对其社会经济及技术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部门的公共利益。
药品正是规定中“有限的例外”。药品作为特殊的产品,关系到的不仅仅是财产权利的问题,它直接影响到基本人权一生命权和身体健康权。结果是,保护专利权保护了专利权人的财产,使得其他要取得专利产品的人必须以垄断性的价格支付。没钱购买一般专利产品,对于普通民众影响不大,但如果是人们无法购买高价专利药品,将是致命的。所以,对于药品,必须以特殊商品予以区别,对药品专利权的限制应远远高于其他专利权。
藥品专利和公共健康的问题,知识产权和人权的关系已经引起世界广泛注意。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的冲突更多的是体现在掌握先进技术的发达国家和落后的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利益矛盾。在全球范围内,90%的药品,尤其是治疗严重流行性疾病的药品专利掌握在发达国家的跨国性医药机构手中,而遭受公共健康危机则更多的是落后的发展中国家。
非和平时期更加突显的矛盾
从人类社会角度看,药品专利对基本生命健康权的影响是毋庸置疑的。在TRIPs协议之前,没有国际条约规定必须对药品授予专利,因此,通用药品价格一般比较合理,各国可采用制造和进口通用药品满足普通民众对药品的需求。但是,由于TRIPs协议将专利保护客体范围扩大到一切技术领域的发明包括授予医药产品和方法专利,而且对于任何发明地点、进口或当地产品专利都一律给予无歧视平等保护,从而使专利药品价格大幅上涨,尤其严重损害了TRIPs协议发展中国家成员获取急需的、不可缺少的廉价药品的权利,引起公共健康危机。
众所周知,一直以来武装冲突多发生在非发达国家或地区,无论这些冲突如何,个人的生命健康都会受到严重的威胁或损害。高技术作战手段和尖端武器的应用会给个人的身体造成直接伤害,战场上的炸伤、炸死、烧伤常常是瞬间的,生物化学武器的使用更可能造成中毒、身体内部器官损害和化学性烧伤。武装冲突引发的难民流动则促使传染性疾病大面积传播和流行,环境在武装冲突期间遭到大肆破坏,使得病原菌的繁殖能力和适应能力日益增强,而且越来越具有抗药性,也会造成各种传染性疾病的产生和蔓延。
所有这一切灾难的直接解决办法就是给伤员控制和治疗伤口,用药物预防和控制疾病的加重,减缓伤病者的痛苦,挽救无辜受难者的生命。因此,在非常时期药品如何获得,能否充足地供应就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尤其在这样一个特殊状况下,政府当局可能濒临或已经瘫痪,整个国家可能处于一片混乱中医疗机构即使没有被破坏,也不能正常提供医疗服务,最缺乏的常常就是药物。但是,面对那些必需药品因专利权而费用高昂时,政府就只能“望药兴叹”了。不可否认,研制药物要投入巨额的资金和大量的时间,医药公司必须尽快收回成本才有可能维持良性循环,如果药厂研制的新药得不到保护,将没人愿意继续投入研制新药。但是,他们依靠专利获取高额利润,使得药品要么奇缺,要么药价居高不下。这对矛盾使武装冲突中的人民和政府,尤其是落后地区往往比和平时期更加无力支付高额药费。其结果必然是大量伤病人员的基本生命健康权得不到保障。因此,必须解决基本生命健康权与专利权的;中突。
人道主义原则的重要性
国际人道法也称战争法或武装冲突法,它保护没有参与或不再参与敌对行动的人,并对作战的手段和方法加以限制,其旨在保护战争受难者的基本人权,尤其是人的基本生命健康权,考虑如何把战争的灾难、人类的痛苦降低到最低限度。
这种尊重和保护战争受难者的基本生命健康权的国际法规则已经被公认具有习惯性和强行性。诸如日内瓦公约包括的《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者境遇公约(第一公约)》《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者境遇公约(第二公约)》中的很多有关保护救助伤病员的规则,毫无疑问已经成为国际习惯法的一部分。日内瓦公约的习惯性对于那些非公约缔约国都有约束力,公约的缔约国,就更必须按照“约定必须遵守”的国际法最主要原则行事了。同时,由于国际人道法所具有的一般国际法强行性,各国都不得损抑,不得为了自己的一国利益而任意选弃,因此,各国均不能像对其他双边或多边条约任意性规则或协商或抵触,而必须遵守。
正是因为国际人道法得到了各国的尊重、遵守和贯彻,我们才欣喜地看到世界冲突地区无辜的受难者的基本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保障。但正如我们现在所关注的,国际人道法要想真正实现人道原则,还面临着很多的阻力和困难。特殊时期更需要人道主义原则,真正解决的基本生命权、公共健康权与药品专利权之间的冲突需要国际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努力与合作。
有效解决机制
武装冲突常常会导致对全部或部分基本卫生系统的无序、遗弃甚至毁坏,而在冲突频发的阶段,受影响的人数可能达到流行病易于传染的级别。武装冲突的破坏常常使得常规的卫生服务可能由于一些紧急情况而不能开展,从而导致一些普遍的卫生问题如病人无人照料、孩子和孕妇不能接种疫苗、没有出生前的护理、不能进行手术等。
即使武装;中突双方遵守国际人道法的规定,不对伤病员和医护人员、医院场地进行攻击,但在没有药品治疗的情况下,伤病者仍然受到病痛的折磨和死亡的威胁。人的生命和健康在这种威胁面前和在武力威胁面前一样脆弱,没有区别,甚至恐惧的心理痛苦更严重。
鉴于此,笔者针对这些问题提出自己的几点看法和建议。
首先,应进一步推动国际社会对特定地区特定人群的生命健康的关注和重视,利用非政府组织在国际社会中的影响力协调与药品专利权的关系。
第二要发挥世界卫生组织的监督和控制作用。截至2006年11月,世界卫生组织共有191个正式成员和2个准成员。几乎世界上所有的国家都是世界卫生组织(WHO)的成员。在公共卫生,涉及到人类的生命健康权利问题上,WHO一方面对发生的危机做出反应,采取措施另一方面对危机做出调查报告。该组织在人类生命健康危机的解除与药品的专利权发生冲突时,可以支持相关国家为了公共利益而采取强制措施。
第三,武装冲突期间启动特定药品定价制度。在武装冲突的特殊时期,平时的价格限制远远不能满足特定烧伤、灼伤、枪伤及中毒、流行病患者的需要,应启动需求量大的各类特定药品限价制度。由于这种需要集中在某一冲突灾难地区,冲突双方对专利药品价格限定自不必说,其他非冲突各国也必须针对出口到这一地区的用于治疗冲突双方伤病员这一特定用途的药品及各地所属的冲突地区的药品生产商和供应商作出特别要求,即限制价格并保证出口量,同时严格控制其他国家不允许从该地区进口价格低廉药品。
第四,充分利用TRIPs协议中灵活的例外条款,对药品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呼吁更多的成员国广泛应用TRIPs协议第8条、第27条和第31条的规定解决问题,并积极利用多哈会议的成果一一WTO多哈部长会议于2001年11月14日通过的《关于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宣言》(简称《多哈宣言》)重申了成员国有权充分运用TRIPs协议所规定的灵活性条款,确认了公共健康应优先于私人财产权,其中第4条为各成员国为解决公共健康危机而授予强制许可,明确国家紧急状况包括艾滋病、结核病,疟疾和其他传染病。
利用国际条约规则对药品专利权实施限制无疑是解决国家和人民受到其消极影响时应采取的手段。即使在国际专利申请方面,根据《专利合作条约》,各国也应根据国家安全和经济利益对权利予以限制。因此,在战争期间或发生武装流血冲突的地区,应该实施药品专利强制授权。只有那些给武装冲突地区供应药品的厂商的所属国有权授予这种强制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