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2007-07-23
1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在招商引资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土地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海沧台商投资区、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宁波大榭开发区、苏州工业园区:
当前,全国投资促进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但工作中也存在不少问题。一些地方在招商引资中仍存在违反国家对土地管理和调控政策的现象。例如,有的地方不计成本将工业用地以低于成本价甚至“零地价”出让给外商;有的地方减免法定的土地税费以吸引外资;有的地方在外商投资企业建成后由地方政府用财政资金返还支付的征地款;有的地方超计划使用土地。这些做法,加剧了招商引资工作中的恶性竞争,淡化了土地节约意识,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为了增强各地土地保护意识,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土地管理和调控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认真学习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等有关文件,坚决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的各项政策措施;
二、各地应对照上述土地管理和调控的文件规定,对本地在招商引资中执行土地政策的做法進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清理,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做法要立即予以纠正,并妥善处理相关事宜,以减少对外的负面影响。
三、今后,各地在投资促进工作中要转变观念,注重改善综合投资环境,提高政府服务质量。商务部将与国际组织合作,协助各地科学制订本地的投资促进战略,采用科学、有效的工作方式和手段,提高投资促进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2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23号关于对含易制毒化学品的混合物的进出口管理作出具体规定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7号,以下简称《规定》)第七条所称的“混合物”是指:
(一)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4种易制毒化学品之一且比例高于40%(不含)的货物以及含盐酸比例高于10%(不含)的货物;
(二)含上述5种以外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目录》所列的其他易制毒化学品的货物。
含易制毒化学品的复方药品制剂除外。
经营者进出口上述混合物,应当按照《规定》申请许可。
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盐酸等5种易制毒化学品之一且比例低于上述规定含量的货物,不属于《规定》第七条所称的“混合物”。经营者进出口上述货物,无需按照《规定》申请许可。
经营者在办理通关手续时,应当如实申报易制毒化学品含量,并主动出示有关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