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舞的管制与收编
2007-07-06刘洪波
刘洪波
国家与跳舞作斗争,固然是可笑的;国家强制推广跳舞,我想也是荒唐的。
教育部说,从今年秋季开学,全国中小学要每天跳舞。
我到现在还不会跳任何舞。全民大跳舞的时代,我没赶上,我能跳几跳的时候,跳舞献忠心的时代已经过去了。现在教育部推行的是交谊舞,这舞刚刚从黄色文化变得不算黄色时,我还在上大学,所以我是有机会学的,但事实上是晚了,中毒已经很深。
那时青春正在喷发,既蠢蠢欲动,而又鄙视自己和别人的蠢蠢欲动,对亲相授受的男女且羡且愤,颇似今日恨不强大成老大又恶批"一极独大"的愤青们。就这样,交谊的舞没有能够学会。今天,我当然更加有机会完成舞蹈的扫盲,只是学会跳舞虽然可能多一些乐趣,但几十年没跳舞,倒也没觉得有什么缺憾,所以继续当着舞盲。
遥想当时,交谊舞刚刚平反,各种信息可以说相当混杂。书店里有《怎样跳交谊舞》的小册子,《青年活动手册》之类的书中有交谊舞步法,报纸上又有很多跳舞跳出打架事件、家庭纠纷和淫乱活动的报道,而迪斯科尤其不好,伤脚的、伤膝的、伤胯的、伤腰的、伤脖子的,应有尽有。全国人民特别是青少年跳舞的动作幅度和舞伴距离尺度问题,真是没少让领导、师长和情操高尚的人们操心费神。
现在,我常常在街头看到人们大跳交谊舞,且学且跳的多是中老年,没再听谁讲跳舞跳出社会问题,反倒常作社会谐乐祥和的证明,我相信,因为跳舞跳出毛病来的情况,当未绝迹,只是"改变观念天地宽",出毛病也不怪到跳舞吧。青少年呢,现在有迪吧、嗨吧,相当高的消费,据说有在里面吃药的,但公安去了也只是管吃药,并不管跳舞。可以说,跳舞已经解放了。
教育主管部门要在中小学推行交谊舞,与跳舞的解放相比,算是更进一层。教育部认为,中小学生跳集体舞,既培养审美情趣,又锻炼身体。我看没有错,但也正如很多人说的,培养情趣兼锻炼身体的活动是有很多种的,难道教育主管部门都要一一开列,规定"全国中小学每天都必须"搞这些活动吗?
现在,中小学跳舞的骨干教师正开始培训,跳舞光盘已发到各省。培训免不免费,光盘、出版物市场有多大,但愿这些都不是推行跳舞的原因。且不说全国中小学一律跳舞是否具备条件,单说教育主管部门不安于制定大纲,事事要强横伸脚,竟然发展到要求全国中小学同跳几个舞的程度,这荒谬不荒谬?
更加可疑的是,跳集体交谊舞是不是有必要如此慎重其事地被收编为一种国家文化形态。跳舞的解放,是社会的自生自灭。社会不与跳舞作斗争,跳舞有自由的空间,这是解放。教育主管部门推行交谊舞,则是一种提倡,是作为"正面有益的文化"的一部分在推广,这是一种来自权力的肯定。国家与跳舞作斗争,固然是可笑的;国家强制推广跳舞,我想也是荒唐的。
对跳舞、打牌、钓鱼、唱歌等兴趣爱好来说,国家不去横加干涉,让人们自得其乐就够了。不要去与人们的兴趣作对,不要试图去规范人们发展各种兴趣的方式,也不要以权力去支持特定兴趣的发展,社会才会丰富活跃。对青少年来说,跳舞、写字、跑步、登山……,陶冶情操和锻炼身体的方法不可胜数,强制推行某一种兴趣,可能既消灭了兴趣,也消灭了学生的个性,总不能说全国中小学生人人都能按照教育部的舞步跳动,情操就高了,素质就好了吧。
兴趣需要的是自由而不是收编,教育需要的是自由而不是一统。想唱就唱,想跳就跳,这很好。唱有规定曲目,跳有指定步法,很规范是不是,但要这么规范做什么呢?国人不敢跳舞,国人不能不跳舞,两者没有太大区别。管制与收编,对社会自由空间的损害可能是难分高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