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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市公司“三会”运作效率有待加强

2007-07-03仲继银

董事会 2007年6期
关键词:监事监事会董事

鲁 桐 仲继银 孔 杰

编者按:中国社会科学院公司治理研究中心,经过近一年的时间,对中国上市公司100强企业进行了跟踪调查和研究,本文是其研究成果的一部分,反映出的问题说明,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的完善,还需要下很大的功夫。

股东会:表面文章多,实际作为少

在中国这样一个仍然是以关键人治理为特征的商业环境里,研究董事会作用之前,有必要先看看股东会是否起到了较大的作用。从我们评估中可以发现,对于股东会和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即使是百强企业,也还基本是停留在表面文章多、实际作为少的阶段。

表面文章多的一个表现就是章程中明确列出的股东会职权比《公司法》的规定是“一个都不能少”,并且90%以上的企业都会在公司章程里列出10项以上的股东会职权,尽管其中含有把公司明文规定的10项职权中的某些项分拆为多项列出等这样“虚增”条数的成分。

但是股东会的实际作为却似乎不太那么重要,对此可以从董事长和总经理出席股东年会的情况中看出来。董事长全部参加了过去两届股东年会的公司比例不足70%,总经理全部参加的比例则低于50%。董事长和总经理作为中国公司中的关键人,可以不把参加股东会作为最重要的事项对待,可想而知股东会只是一切按事先安排好的固定程序和议事项目进行的,不会有意外和变故发生。

在缺少股东会的压力之下,董事会和监事会实际作用的发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构成和其成员的个人素质。对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构成及运作情况我们将在下面两个部分里分别进行详细的描述与分析。对董事和监事的个人素质,由于我们没有进行针对个人的调查,无从进行一个总体的判断,但是我们肯定的一点是,至少从所有可以得到的公开信息看,所有纳入我们评估范围的中国百强上市公司中,没有一家组织了针对其自身全体董事和监事的培训活动。在当前这种公司治理要求日益提高,相关法规和环境激烈变化的情况下,要充分发挥董事会和监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必须加强对董事和监事的培训,这已经是一个国际性的潮流,而中国的公司却似乎是依然故我、不为所动。

董事会:管理参与度还很浅,实质作用尚待发挥

董事会的构成: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和独立董事“三三制”。股东对董事和独立董事的提名权,基本都是按《公司法》的规定执行,有权提名董事和独立董事的股东持股比例限制分别为3%和1%,只有极少数的公司股东提名董事的持股比例限制为1%,降低了中小股东参与董事提名的门槛。相比之下,职工在董事会中的代表性却是很低,能够明确地识别出有职工董事存在的公司只有6家。这一点,似乎与中国《公司法》有关国有控股公司应有职工董事的规定以及国资委推进职工董事制度的努力不太相符。不过,如果我们考虑到,在中国国企及国企改制而来的上市公司中,基本没有职业经理人,经理人员基本都是“企业职工”身份,在实际行为中,相比投资方利益来说,他们更具有“代表”和“维护”职工利益的倾向。

100家样本企业竟然囊括了中国《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5到19人之间的全部数字,看来在这个问题中国企业还是比较费心思的。这100家企业董事会的平均规模是11.45人,比全体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平均规模(9-10人)要高一些,这反映出了它们资产规模大的因素。不过要是相比美国公司的资产规模和其董事会规模来说,可以说这些公司的董事会规模还是有些偏大。

中国百强上市公司中最常见的董事会规模:董事会为9人的公司数量最高,30家;其次是11人,19家;然后是15人,10家。百强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平均非执行董事人数为8.77人,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人数为3.90人,非执行董事和独立非执行董事占董事人数的比例分别是76.6%和34.1%。如果按“三三制”——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扣除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各占三分之一的标准来衡量,是执行董事低于三分之一,非执行董事高于三分之一,而独立董事正好三分之一。

董事会的会议:会议次数及出席率均有待提高。中国百强上市公司平均的董事会会议次数为一年7.99次,董事的董事会会议出席率为88%。

中国百强上市公司平均两次董事会会议之间的间隔时间为一个半月,距基本每个月一次的国际领先企业中最为常见的董事会会议频率规范还有相当的距离。从具体分布情况来看,有近10%的企业是一年4次,也就是每个季度一次,与强制披露定期报告的次数相同。这种企业董事会,可以说只是一种法律和形式上的需要。然后是有30%的企业董事会一年会议次数为5-6次。可以想象,这总计近40%的一年会议次数为4-6次的企业董事会,缺少对公司管理、治理和战略决策的实质参与,属于走过场类型的董事会。每年董事会会议次数在7-9次之间的公司比例为36.4%,这种频率也难以保证董事能够对公司管理有正常程度的参与,属于浅尝辙止类型的董事会。以上这两种类型董事会占样本总数的75.8%,也就是说中国百强上市公司中,尚有四分之三的企业董事会对公司管理、治理和战略决策的参与是低于正常程度的,是没有发挥太大的实质性作用的。

从会议频率来看,正常参与类型的董事会(会议频率在10-12次)和深度参与类型的董事会(会议频率在13次及以上)合计比例为24.2%。其中,14.1%的公司属于正常参与类型,接近于每个月一次董事会会议;10.1%的公司属于深度参与类型,能够保证每个月至少一次董事会会议。我们并不是说董事会的会议次数越多越好,但是根据国际领先企业的公司治理经验,每个月一次董事会会议是保证董事会有效发挥作用的一个基本条件。

除了会议次数这样一个简单的数量性指标之外,董事会作用的发挥还需要董事会的会议质量比较高才行。不过由于数据限制,我们仅以董事们的董事会会议出席率这样一个最基本的指标来衡量董事会会议的质量。董事们不能保证足够的会议出席率,董事会的会议质量也就难以保证,同时,会议出席率也是衡量董事个人是否尽职的一个很简洁但很重要的指标。

根据国际上通行的标准,董事每年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比率不能低于75%,低于75%的董事会会议出席率则“明显”属于没有尽到董事的勤勉责任。可是中国的百强上市公司中,竟然有8.7%的董事会会议出席率是低于75%的。还有28.3%的企业董事会会议出席率在75%-84%之间,不算“明显”失职,但却属于出席率比较低的。以上两类合计比例为37%,也就是从董事会会议出席率来看,有三分之一以上的企业董事会董事是没有充分尽到董事所应有的“勤勉责任”的。能够有较高董事会会议出席率(85%-94%)的企业比例是35.8%,也就是三分之一略多的企业董事能够基本尽到其出席会议这项“勤勉责任”。从出席会议来衡量,董事能很好尽到其勤勉责任、董事会会议出席率在95%以上的企业比例是27.2%,低于三分之一。

总体来说,中国百强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会议次数和出席率都是不能令人满意的,相比国际领先企业董事会的作为水平还有相当大的差距。

董事会疏于尽职,对公司管理的参与度低下,则会导致经理人“自作主张”的空间非常大。对于那些不足以提请股东会决议而又不能放权给经理人的事项,在董事会自身缺乏主动作为的情况下,股东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权力的行使就变得十分重要。中国《公司法》第111条的规定是持股10%以上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对此,可知信息的71%的中国百强上市公司在其章程中做出了与《公司法》完全相同的规定,没有发现哪家企业向前迈进了一步,降低一点对股东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所需持股比例的限制。降低股东通过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来参与公司治理的持股比例限制,在股改完成、股票逐步全流通、股权逐步分散化的情况下,变得日益重要。

董事会的委员会及其会议:信息披露不充分,实际运作不到位 。按照有关法规和上市规则的要求,我们评估范围内的公司(A股和H股)董事会都应该设立审计和薪酬等下属委员会,但是我们从公司年报、网站、章程等等各种可得资料中,难以确认所有公司都实际设立了这些委员会。就我们确切得到的信息来统计,这100家公司中,共有74家设立了董事会的下属委员会,委员会数量最少的是1个,最多的是7个,平均为3.41个。

在74个可知设立了董事会下属委员会的企业中,从下设委员会个数的分布情况来看,多数(接近60%)企业董事会下属委员会数量在3个和3个以下,二者的比例分别是17.6%和40.5%,处于下设委员会数量不足状态。下设委员会为4个,与中国证监会要求一致的企业比例是24.3%,我们可以将其看作比较合适。也有少数能够自觉根据需要增设董事会下属委员会、委员会数量为5个及以上的企业,占设立了委员会的公司总数的17.6%。

理论上说,董事会下属委员会的数量并非越多越好,因为董事会委员会所承担的也是董事会授权和董事会分内的事务。就当前公司治理的需要来说,审计、薪酬、提名以及中国公司更为需要的关联交易审核等等事务,都需要有称职的独立董事起主导作用。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主席职位的委员会则是在整个董事会中占不了多数的独立董事充分发挥作用的一种重要制度保障。没有适当数量的委员会承担这些相应的职责,则必然结果是这些职责或者被忽略,或者是由有执行董事在内的全体董事共同履行而带来一些不足、偏差和利益冲突。

董事会委员会的数量合适之后,还要有相应合格的董事到位。就少数委员会人数可知的企业来说,审计、薪酬和提名三个委员会各自的平均人数分别为4.04人、4.47人和4.47人,人员数量是合适的。但他们实际作用的发挥,还要有足够的委员会会议次数作保障。而这一点,可以说非常不尽如人意。就总体平均3.41个董事会下属委员会来说,总计会议次数在7次及以上,也就是平均每个委员会一年两次会议的企业比例只有三分之一。这三分之一算是“表现好”的中国百强上市公司,董事会各个委员会会议总计次数也才只比国际领先企业一个董事会委员会的每年会议次数略多一点。三分之一董事会委员会总计会议次数为2-3次的企业,基本上属于形式设立了委员会、实际上没有运作的状态。另外三分之一董事会委员会总计会议次数在4-6次之间的企业,也就是董事会的委员会刚刚开始有所作用的状态。

在当前全球性的公司治理改革中,监管机构、交易所、机构投资者和那些领先公司,都非常重视的一个问题就是董事会的委员会设立和其相应职责的到位。董事会委员会的运作,甚至已经不再是董事会内部的事务,而成为监管机构和股东们也都要密切关注的事项。比如,公司年报中要有审计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单独的报告,汇报其履职状态,所遵循的守则等等。但是,在我们调查的这100家中国百强上市公司中,不仅没有一家年报中有单独的董事会委员会报告,而且,就是董事会委员会的总体状态,如其数量、人员组成和会议次数等等基本信息也都是只有少数企业有相对详细和具体一点的披露。

包括董事会委员会状态在内的整个董事会作用的不到位和相关信息的披露不充分,可以说是中国公司治理中的一个最薄弱的环节。在这个公司治理的核心和关键问题上的薄弱状态,可能与中国百强上市公司目前仍是国有股一股独大状态有关,但与我们对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治理基本原则的认识偏差和理解不充分也有关。在其背后,也许有中国的政治经济体制和文化方面的深层原因。

监事会:权力空间有限、实际作为不大

可以说监事会始终是中国公司机关中地位比较尴尬的一个机构。董事会得到股东大会的授权任命经理人员、管理公司事务,自然负有不可推卸的监督和控制经理人员行为的职责,监事会的监督职责就显得有些空洞。引进美国式独立董事制度、明确地将一些具体的监督职责赋予了独立董事之后,监事会对于经理层的监督和作用空间似乎更小了。而在监督董事会职责,可以说一直就是有名无实,监事会作为董事会的平级机构,并没有任命、考评董事行为的权力。实际运作中,监事会人员的配备往往又低于董事会,也就是监事的个人地位和影响力都相对小于董事,使其更难以实际发挥有效作用。相比于董事会的运作情况来说,监事会的运作更是“徒有其表”的性质多一些。

监事会的构成:100%设立,构成合规。从结构设置上看,中国上市公司中监事会都很齐全,远比董事会下属委员会的设置更到位。这可能与监事会是自从《公司法》颁布就有的,而董事会下属委员会则是这几年才开始通过“公司治理原则”和“独立董事制度指引”等引入的。人们在认识上,都认可了监事会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所必须要有的,但是对董事会的下属委员会却可能有这么普及和深入的认识。

中国百强上市公司监事会监事会的平均人数为4.87人,最常见的两种监事会规模是3人和5人,分别占39%和31%。职工代表监事平均人数为1.86人,职工代表监事所占比例为35.8%,基本上与监事会要有三分之一职工代表的规定一致。最常见的两种结构状态是3人监事会1名职工代表监事(32家)和5人监事会中2名职工代表监事(15家)。

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100家企业中64家在其章程中明确规定了股东有权提名监事的持股比例限制。其中,29家所规定的比例是3%,26家规定的比例是5%,另外有6家的规定是1%,1家4%和2家10%。

监事会的运作:行为上明显不足,结果上难说有效。在实际运作中,很难说监事会是到位和有效的。中国的监事会也是以会议体形式存在的,这和日本传统体制下公司监事以个体身份行使职权是不同的。作为一个会议体机构,会议次数是其作为多少的一个明确标志。从我们样本公司监事会的会议次数上看,每年会议次数为3.52次,还不到董事会会议次数的一半。

监事会列席董事会会议,是《公司法》规定的职权和职责,如果监事疏于参加董事会会议,则即缺少了一个了解公司重要情况和决策事项的渠道,也是没有尽到其监督董事会会议这项重要职责。但是,在我们的全部100家公司中,有确切信息表明其监事会成员是否出席了每次董事会会议情况的公司只有74家。就这74家来说,监事参与董事会会议的比例也不能令人满意。虽然有55家企业宣称其监事列席了全部董事会会议,但是仍有19家企业的监事会成员没有列席全部的董事会会议,致使总体平均的监事参与董事会会议比率不足90%。

中国的公司治理改革进行到今天,应该认真地审视一下监事会的角色了,作个“摆设”不去管它,非常不利于公司治理的实质性推进。到底进一步建立健全以独立董事为主导的董事会制度而取消监事会,还是真正加强监事会制度?日本《公司法》上由企业在监事会制度和独立董事制度之间自主选择的做法,也许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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