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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过时的起诉

2007-05-31李凤发

晚报文萃·开心版 2007年24期
关键词:蓝田胜诉诉讼时效

李凤发

在当事人“不知道”的情况下,诉讼时效应从何时计算。6年前,“蓝田股份”的股市神话被骤然戳穿后,股价暴跌至几乎一文不名,不少股民因此血本无归。就在大部分受骗股民认为“索赔无望”的时候,部分股民开始借助法律手段,向“蓝田”索赔,并成功获得赔偿。

股民韦来国也是索赔者之一,所不同的是,韦来国起诉时,从时间上算,已超过“诉讼时效”一年多。但法院视特殊情况立案后,韦来国最终一审胜诉。此案由此成为“蓝田股份”索赔案中首例“超过诉讼时效”而胜诉的案件。

衡阳股民身陷股市骗局

韦来国是湖南省衡阳市棉织机械厂的一名普通员工,也是衡阳最早敢在股市中吃“螃蟹”的股民之一。

2000年,一只名为“蓝田股份”的股票吸引了韦的注意——从公布的财务报告来看,这只1996年发行上市的股票一直保持着优异的经营业绩:总资产规模从上市前的2.66亿元发展到2000年末的28.38亿元,增长了近10倍,其净资产收益率一直位于上市公司的最前列。

对于这只“绩优股”,韦来国当然没理由错过,当年的8月3日,他用哥哥韦来祥的账户,以每股18.17元的价格,购入“蓝田股份”5500股。买入“蓝田股份”后,股票有跌有涨,久历风雨的韦来国并没在意。但他做梦没想到的是,一次灭顶之灾,正向他以及所有购买“蓝田股份”的股民袭来。

2001年12月,中央财经大学财经研究所研究员刘姝威的一篇600字短文刺破了“蓝田”造假黑幕,“蓝田”神话随之破灭,股价一路狂跌。得到消息后,韦来国欲将手中的“蓝田股份”抛出,但为时已晚,股票已被彻底套牢。至2003年5月23日,“蓝田股份”终止上市。

“我每股18.17元买进的,到最后跌至每股0.25元,9万多元的股票,最后缩水至1000多元,以前在股市中赚来的钱差不多都赔进去了。”韦来国说。

同其他股民一样,遭遇骗局之后,韦来国心情极度灰暗。但他很快意识到,由于上市公司提供虚假财务报告造成股民损失的,或许有机会进行索赔。于是,他一直关注“蓝田股份”造假案的进展情况。但遗憾的是,他通过很多媒体,都只了解到“蓝田股份”黑幕被拆穿的消息,至于“蓝田”造假案是否已终结、受骗股民是否可提起索赔诉讼,他都不得而知。

由于自己没有电脑,2006年4月13日韦来国托他的好友姚康在网上帮他查消息。姚康在网上查找后,告诉韦来国一个令他难以置信的消息:“蓝田”造假案已于2003年12月31日由湖北省高院审理完毕,受骗股民如果要起诉索赔,最后的期限截至2005年12月31日。也就是说,韦来国此时如果要索赔,已超过诉讼时效4个多月了。

得到这个消息,韦来国很是沮丧,但他并没灰心。他想起一个人——过去的同事及好友、现旅居法国的华裔律师黄健旭。

黄了解了韦来国的情况后认为,从表面上看,这个案子似乎超过了诉讼时效,但诉讼时效是从权利人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时开始计算的,而韦来国是2006年4月13日后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因此诉讼时效应该从4月13日算起。而韦来国要赢得这场官司,必须证明自己确实“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

得到黄健旭的指点,韦来国燃起了一线希望,他找到了湖南衡州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虞国庆,希望能够得到他的帮助。

诉讼时效该从何时算起

据虞国庆律师介绍,200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专门给出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为造假造成了股民的损失,股民可以进行诉讼,有效期为两年。同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还规定了起诉的条件:一、上市公司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二、上市公司受到财政部、其他行政机关及有权做出行政处罚的机构处罚;三、虚假陈述行为人未受行政处罚,但已被人民法院认定有罪并且判决已经生效。出现上述三种情况之一,股民就可以在两年内起诉。

“这个司法解释给了我启发,因为这三种情况,韦来国一项都不具备,也就是说,韦来国在当时并不具备起诉条件,或者说,他当时并不知道自己可以起诉。”虞国庆律师说。他认为,案件的关键在于是否超过了期限,如果找到了他确实“不知道”的证据,案子还是有希望的。

经过努力,虞国庆找到了大量证据,证明韦来国确实“不知道”“蓝田”一案已判的证据。

第一,到目前为止,“蓝田”公司并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第二,“蓝田”公司也没有受到财政部、其他行政机关及有权做出行政处罚的机构处罚;第三,“蓝田”公司的高管虽然被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判获罪,但该案未公开审理,而且我国刑诉法尚未规定有公布生效刑事判决的义务,因此法院始终也没有将该判决结果向外公告。

同时,证监会网站、证监会指定上市公司发布公告的三家报纸,也没有刊登湖北高院对蓝田的判决。所以,即使是湖北省高院,除了当时审判这一案件的法官知道这个刑事判决结果外,其他庭的法官都不一定知道,更不用说身在湖南衡阳、与武汉相距千里之遥的普通股民韦来国了。

另外,韦来国还有知道“蓝田”高管获刑日期的证据,即证人姚康2006年4月13日在网上查询蓝田高管获刑的查询记录。

综合几大理由后,虞律师认为,可以证明,在2006年4月13日之前,韦来国确实不知道“蓝田”案已经判决,或者说,他确实不知道自己可以起诉。

由于现行法律规定对于两年的时效是从起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开始算起,因此,韦来国的诉讼时效应从他“知道之日”——2006年4月13日开始算起。

2006年11月10日,经过充分准备之后,韦来国和虞律师来到武汉市中院立案庭。立案庭的法官听完陈述理由后,犹豫再三,最终经过向领导请示给予韦来国和虞律师答复:你们的诉讼权还是有的,但不能保证胜诉,问韦来国是否立案。韦来国坚决表示立案,他觉得即使立案后冒很大的败诉风险,也要试一试。

一审胜诉获赔6万余元

2007年3月12日,此案在武汉中院如期开庭。庭审中,辩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诉讼时效是否过期”这个问题上,虞律师依据前文中提到的“三个理由和事实”进行了抗辩,法官认为这个问题提得很有见解,当场采纳了虞律师的抗辩意见。

诉讼时效的问题解决之后,接下来的审理便简单了许多。韦来国把包括湖北江湖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蓝田股份所属公司)董事长邹贤林、洪湖蓝田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瞿兆玉等11人告上法庭。

2007年5月28日,武汉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自1999年中报公布后买入被告生态农业公司的股票,并于该公司虚假陈述被披露后仍持有该股票所形成的亏损,与生态农业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生态农业公司應对原告的投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实际损失为:一、投资差额损失64800元;二、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损失486元;三、前款所涉及资金利息损失1603.09元,其实际损失合计为66889.09元。

至2007年8月28日止,11名被告无一人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韦来国诉“蓝田”案终审胜诉,是对中国证券民事赔偿案中的诉讼时效做了全新司法实践,这也是韦来国诉“蓝田”案的价值所在。

(摘自《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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