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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飞案”之后

2007-05-30

新民周刊 2007年10期
关键词:操纵者股票

卓 越

阚、刘二人是否获罪并不是重点,是非自有公论。重要的是有关部门能否借对“哈飞案”的处置出台一些处理“庄股”后续问题的法规政策和可行的操作办法。

中国人说“桥归桥,路归路”,西方人说“让上帝的归上帝,恺撒的归恺撒”,要解决中国证券市场上积累的诸多问题,恐怕也该如此。

2007年2月2日下午,备受关注的前南方证券总裁阚治东“涉嫌操纵股价案”在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与他一同出庭的还有另一位南方证券前总裁刘波。

法庭激辩与媒体关注的焦点自然是强人阚治东的罪与罚,但人们更关心的是,南方证券的操纵行为已给证券市场和广大投资者形成的危害、造成的损失该如何弥补。

架空论

阚治东在2005年谈到,离开南方证券不仅是他一生最大的遗憾,而且完全出乎意料之外。事实上更让他意外的事情还在后面。

在法庭上,阚治东回顾了当年他被派往南方证券“救火”的经历。2002年6月,离开了深圳创新投的阚治东面临两个选择:接受人民银行总行邀请参与筹建中国银联;或是接受深圳市政府的任命,前往已近崩盘的南方证券担任常务董事、党委副书记、总裁。作为中国证券业元老之一的阚治东自然希望重返证券界。

上任之前,阚治东在笔记本上记下了两条指示:“南方证券是个火药桶,不要捅破它。”“先救命,后治病”。有关部门担心南方证券重仓持有的股票一旦崩盘,可能会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但是南方证券的危机和复杂性远远超过了阚治东的想象,他终于在2003年9月底请辞。此后南方证券被行政接管,阚治东也被允许“离开去做自己想做的事情”,逐步淡出了公众视野。不料2006年3月旧事重提,他终因那段仅有一年零六个月的履职经历而被深圳市公安局以“涉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逮捕。

尽管在法庭上,控辩双方就罪与非罪展开了长达4小时的辩论,但阚治东与刘波的律师都未否认南方证券操纵哈飞的事实。

早在2004年9月14日,南方证券长期直接负责这项业务的副总裁孙田志因“涉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被批准逮捕,后获刑两年,10多位“左膀右臂”也先后落马,这次庭审只是再次陈述了事实。

“自2000年12月至2004年1月,南方证券公司及其下属的华德公司、天发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禁止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的规定,陆续在上海、深圳、南京、北京等全国25个城市45家营业部以法人名义或自然人名义开设了289个资金账户,并下挂1611个股东账户,用于哈飞股份的分仓买卖……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大量买卖哈飞股票,并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自买自卖或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该股票的交易价格和证券交易量,从而达到了控制、操纵哈飞股份股票交易价格的目的。”

由于采用自买自卖手段操纵哈飞股份比例超过60%的高峰时期主要集中在阚治东上述任职的2003年3月至10月间,检察机关有理由对更高领导人提出指控:“2002年6月至2003年12月,被告人阚治东担任南方证券公司总裁期间,为使公司重仓持有的哈飞股份价格不致大幅度下降,又继续组织、领导公司成员加大哈飞股份的投资以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投资风险,致使南方证券公司持有哈飞股份的数量持续上升。阚治东作为犯罪单位南方证券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以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追究刑事责任。”

据公诉方提供的审计证据看,南方证券公司参与操纵哈飞股份的1611个账户中,单日最大自买自卖量、单日最高买入哈飞股份金额与上述账户持有的哈飞股票市值达到最高的时间点都处于阚治东任职期间。

但阚治东的辩护律师陶武平却认为阚治东不过是在“代人受过”煶淦淞恐荒艹械9ぷ鞴失的行政责任。

“1611个股东账户中南证公司控制的仅占740余个,其余的均为华德公司和天发公司所控制,阚治东不具有华德公司和天发公司内部的任何身份。”

据已公开的材料,天发公司与华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皆为孙田志。

陶武平认为孙田志架空了阚治东,令他在任期间自始至终并不知道哈飞股份的真实持有情况。南方证券早在阚治东上任前即已在操纵“哈飞股份”,阚治东并非“始作俑者”。孙田志作为南方证券操纵哈飞股份的真正决策人和指挥者,在负责南证公司自营和资产管理工作期间,欺上瞒下,并未严格遵守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和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正确方针和决策。

审判长宣布择日宣判。

无法可依

近期证券市场的违规、违法案件频频开庭审理。就在4个月前,原大鹏证券董事长徐卫国等8人涉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在同一地点出庭受审。2006年12月29日,历时5年之久的民事银广夏赔偿案终于在银川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这类案件一个共同特点就是操纵者集中几十亿以至上百亿的资金,以获利为目的,集中持有某一只或几只股票,利用自买自卖的方式,推高股票价格。其中也难免存在一些相关利益者的“老鼠仓”,一旦资金链条断裂,受损失的是国家和投资者,而相关利益者早已获利逃之夭夭。

操纵者的“两宗罪”一是明知故犯。他们显然熟知相关法律规定,但是如果依法履行信息披露就难以实现其高额的利润回报,也增加了操作难度,大大提高了其运作成本,所以只能暗箱操作。二是强取豪夺。操纵者利用资金优势和信息优势,强行造市,让股票发出诱人的上升趋势,使广大投资者闻风而动、纷纷跟进,殊不知前面就是万丈悬崖。操纵者见形势一片大好就纷纷出货,股价应声而落,广大投资者只能铩羽而归、损失惨重。

对于“披露虚假信息、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以及操纵市场”等证券市场几大顽疾,新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已经给出了更严厉的处理方案。问题是在现有的法律和法规中,只有对违法责任人的处罚措施,对违法行为的后果,即操纵者违法持有的股票如何处置和如何挽回其行为的后果却基本没有规定。

银广夏赔偿案虽然终于有了一个明确的说法,但如果所有的案件都需要经历旷日持久的等待,广大投资者以及其他被伤害群体无疑会备受煎熬。如此艰难的维权道路对投资者的维权信心显然是一种打击。

只有让监管者有法可依,才能让后来的图谋“坐庄”者望而却步。

回顾深交所对中工国际的监察历程,不难发现及时监察确是保护股价不被操纵的有效手段。

2006年6月19日下午1时50分,中工国际股价突然大涨,深交所市场监察部门立即向买入成交量最大的16家营业部发出了电话警示和风险提示。收市后,又向成交价格高、成交数量大的12家营业部发出了书面监管函,向24家营业部发出调阅资料函。

接下来的4天,深交所连续召开监管会议,并成立了专门调查组进行全面调查。不仅向37家会员发出会员监管函,调阅相关账户的开户资料和资金往来凭证资料,并派出6个工作小组,联合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广东、深圳6个证监局对其所在地共28个营业部进行现场调查,得知6月19日下午1时50分后,买入成交的证券账户共4876户,涉及营业部1529家,共成交477.7万股,占全日成交的10.58%。在此期间中工国际连续5个跌停,从而有效地抑制了市场炒作。

但深交所的监察行动虽然起到了抑制股价的作用,但对这种行为是否非法操纵未有明确说法。若为非法操纵,那么操纵者持有的大量流通股也需要给出解决措施,如果不处置其持有的股票只是警告其行为,操纵者还可以继续交易,只不过更加隐蔽。

为了防范证券市场风险,有效震慑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违法行为,需要在充分考虑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和市场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尽快出台相应的法规,对违法者非法集中持有的股票采取更加有效的处理手段。

因而阚、刘二人是否获罪并不是重点,是非自有公论。重要的是有关部门能否借对“哈飞案”的处置出台一些处理“庄股”后续问题的法规政策和可行的操作办法,这才是体现证券市场“三公”原则的要害。而其中如何处置股价操纵者手中持有的大量的流通股以及如何补偿中小投资者也就成为问题的核心。

场内卖出的选择

庄家倒下了,投资者的利益受到了侵害,他们的损失该谁来买单?《证券法》第七十七条中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哈飞案”而言,补偿投资者的损失就需要对南方证券持有的S哈药、哈飞股份的流通股进行处置。

有分析人士担忧:“这么大量的流通股直接减持肯定不行,会给股价造成很大的打击,对债权人利益也不利。”

南方证券清算组在2006年10月27日召开的南方证券第一次债权人大会上表示,鉴于南方证券高比例持有双哈股票,清算组不会采取冲击成本巨大的二级市场减持方式予以处置。

不采取二级市场卖出,其合理、合法的处置方式又是什么?

S哈药公布的前十大流通股数据显示:2006年6月30日南方證券有限公司持有72499.99万股,而2006年9月30日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持有71858.08万股,减少了641.91万股。姑且不论在法院的清算方案还没有出来之前,清算组是否有权处置南方证券所持股份,从2006年6月30日至9月30日,S哈药区间振幅为36.61%,股价下跌了12.09%,而之后股价并没有继续下跌而是大幅上涨,从2006年9月29日至2007年2月26日股价上涨了56.43%。

南方证券除对2001年配股包销持有哈药股份流通股(占哈药股份总股本的14.27%)进行了信息披露外,其大规模的持股操纵行为以及目前清算组减持的641.91万股未进行任何的公开信息披露。

现在看来,南方证券持有S哈药大部分流通股,流落在外的流通股只占总股本的6.87%,二级市场卖出只是非法持有的股票回归市场,何谈冲击?

保护债权人固然没有错,但要看保护什么债权人的利益。相当一部分“债权人”可能就是违法者的“同谋”,明知违法者的股价操纵行为,但为利益驱使,不但不对这种行为进行制止,反而千方百计绕过重重监管门槛与违法者沆瀣一气。对于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违法集中持有股票的行为的处置首先应该考虑的是证券市场的整体大局、广大投资者和上市公司的利益。如果是那些给南方证券操纵市场提供“枪支弹药”的支持者,本身应受到惩罚而不是保护。

由于目前的法律对此类问题没有相应的规定,给执行形成障碍,建议在法规上给予明确。一是确认其非法行为后,持有大于5%小于30%的要求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持有超30%要履行信息披露和要约收购的义务,同时进行相应的处罚,没有能力进行要约收购的违法者由相关部门接管其持有的所有股票,终止其股票的交易行为;二是促使其将非法持有的股票通过大宗交易或在二级市场出售;三是股票所得收益首先弥补中小投资者的损失,其次对违法者做相应处罚,最后才是提供资金者的利益。

在中小投资者补偿方面似可遵循两条原则:买入成本原则,即投资者当时买入股票价格乘以买入数量;时间成本原则,建议参考银行的同期存款利息,适当给予补偿。

目前市场已经具备了处理这类问题的外部条件,时下的南方证券操纵“哈飞股份”股价案又给了我们慎重思考处理股市历史遗留问题的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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