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外游说”不失为有益尝试
2007-05-30潘多拉
潘多拉
上周,《南方周末》以“乙肝维权群体‘院外游说推动立法”为题,报道了从2003年开始,以乙肝网站“肝胆相照”权益版版主陆军为代表的一批乙肝病毒携带者,以NGO等形式组织起来,通过游说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理性表达自己的意见,推动乙肝病毒携带者权益保护立法的事迹。据透露,“目前正在审读的就业促进法草案,有望写入‘用人单位不得以求职者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为由而拒绝录用的条款”。
较长一段时间以来,社会对乙肝病毒携带者怀有深重的误解与歧视,使得他们在就业、入学、任职等方面的权利屡屡遭到侵犯。2003年1月,浙江大学生周一超报名参加嘉兴秀州区公务员录用考试,因体检查出乙肝三系“小三阳”,按有关规定被视为体检不合格而未被录用,周激愤之下,持刀闯入秀州区政府杀死一人、杀伤一人。这起轰动全国的“乙肝病毒携带者泄愤杀人”悲剧,暴露了乙肝病毒携带者在社会歧视之下的愤懑心态与生存困境,同时也促使许多乙肝病毒携带者痛定思痛,认识到要有效维护自身权益,只能走理性维权之路,而绝不能采取周一超那样的极端手段。陆军等乙肝病毒携带者通过“院外游说”影响全国人大代表,以此推动乙肝病毒携带者权利保护的立法进程,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促成的。
在很多人的印象中,“院外游说”是西方国家议会民主的产物——上周的《南方周末》刚好有另一篇报道,介绍美国华盛顿的游说业十分发达,有一批“向客户收费,然后为维护客户利益,影响美国国会议员和政府高官”的游说公司,“这些公司能量巨大,经常对美国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其客户包括国内的利益集团,如大型石油公司,军火公司,行业协会,也还包括国外政府、机构等”,中国政府也开始重视与这些游说公司进行合作,以更好地开展对美外交活动。
本来,西方国家的议员是选民的代表,获得选民的“授权”从事议会政治活动,但由于大多数选民没有时间和能力直接与议员打交道,于是职业游说公司应运而生,在选民和议员的“授权——代理”关系中间,再增加了一层“授权——代理”的关系。中国的乙肝病毒携带者没有采取这种繁复的模式(中国也没有游说公司),而是直接与全国人大代表发生关系,通过对全国人大代表施加影响,协助全国人大代表起草、整理关于乙肝病毒携带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建议、提案(全国人大代表周洪宇戏称,这是在给全国人大代表“输送炮弹”),人大代表再将建议、提案提交到全国人大,争取使乙肝病毒携带者的维权要求体现在全国人大的立法活动之中。与西方国家的游说公司相比,中国乙肝病毒携带者的“院外游说”活动起步较晚,水平也不够“专业”,但他们的努力,显示了公民参与立法的一种新动向,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关于公民参与立法的规定,主要有法律法规草案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要逐步增加向社会公布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的数量,扩大征求意见的范围,完善征求意见的形式,认真研究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并吸收到立法过程当中,等等。近年来,公民参与立法有了更进一步的探索,如重庆市12名律师独立起草《重庆物业管理条例》并获该市人大审议通过,天津市律师协会受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委托起草《天津市地方立法听证办法(草案)》;由律师、法学家和其他人士协助人大代表撰写议案、起草立法建议稿,由人大代表将议案和立法建议稿提交人大机关履行法定程序,则正在成为一种公民“院外游说”以更直接地参与立法的新途径。
人大是国家和地方的最高权力机关,除了制定法律的职能,还肩负着对政府、检察院和法院“一府两院”进行监督的职能,故此,“院外游说”除了是公民参与立法的实践,还应当是公民参与监督的实践。在中国国情下,“一府两院”对于普通公民往往具有明显的强势地位,这使得普通公民要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无论从程序还是内容上都面临着较大的困难。这个时候,公民可以借鉴乙肝病毒携带者以“院外游说”参与立法的经验,通过与人大代表加强联系并向他们施加影响,通过人大代表的“杠杆”和人大机关的“平台”,借助人大的力量实现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事实表明,有了人大代表和人大机关的“撑腰”,公民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实际效果将大不一样。
人大代表由公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理当对公民负责,为公民维权效力。在人大代表和公民的关系中,有时需要人大代表主动向公民靠拢,有时则需要公民主动向人大代表“输送炮弹”——人大代表是少数,普通公民是多数,仅以数量而论,公民更应当主动向人大代表“输送炮弹”,而不是坐等人大代表前来寻求“炮弹”。公民既然选出了人大代表,就应当把人大代表的力量用好用足,而且公民直接或间接掌握着人大代表的选票,所以不必担心某个人大代表“不好用”或“不为所用”……
民主不是西方国家的专利,“院外游說”也不是西方议会民主的专利。中国公民的“院外游说”活动,就这样稳健地推动着中国的民主进程,其取得的初步成效令人欣慰,其未来的走向更令人期待。
(作者系《北京青年报》评论员,杂文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