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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旅途中受伤应向哪一家旅行社索赔”等4则

2007-05-14万剑敏等

知识窗 2007年1期
关键词:陈某刘某彩票

万剑敏等

游客旅途中受伤应向哪一家旅行社索赔

万剑敏

[案例]2006年5月2日,刘某报名参加了A旅行社组织的西安五日游,按规定交纳了全部费用。旅游团8日出发,但到达西安后,来接团的却是西安市的B旅行社,对此,刘某并未放在心上。10日,旅游团乘车前往旅游点途中旅游车发生故障,司机下车检修,刘某也下车观看。因司机未设置警告标志,旅游车被后面驶来的一辆小车撞上,并将刘某挂倒,刘某当即受重伤。交警部门认定追尾的小车司机负主要负责,旅游车司机负次要责任。刘某家属要求A旅行社赔偿,但A旅行社认为,A旅行社已将组织刘某等人旅游的工作委托给了B旅行社,旅游车也是B旅行社的,出了车祸应由B旅行社负责赔偿,刘某家属求偿未果,遂将A旅行社告上法院。

[说法]本案中出现了两家旅行社:A旅行社和B旅行社。刘某家属坚持向A旅行社索赔,这是有道理的。因为刘某是在A旅行社报的名、交的费,合同也是与A旅行社签的。既然如此,A旅行社与刘某间就存在了权利义务关系,只要刘某交了费用,A旅行社就应提供合同规定的旅游服务并保证游客的安全。A旅行社委托B旅行社负责向游客提供服务,这是两家旅行社内部的事情。并不能免除A旅行社应对游客承担的责任。法院最终判决A旅行社赔偿刘某11万元。

当然,A旅行社赔偿后,可根据与B旅行社签订的合同,向B旅行社追偿。

将人“骂瘫”要不要担责任

赵利民

[案例]陈某和王某两家人是邻居。陈某经常将垃圾袋放在门口,王某则对此很反感,认为这既影响走路,又不卫生。有一回王某终于忍不住向陈某提出,不要将垃圾放在门口,哪知陈某不仅不听,还认为王某干涉他的生活。两人因此吵了起来,并越吵越厉害,最后发展成对骂。在家人劝说下两人各自回屋。王某回家后不久即发病,被家人送往医院抢救。经医生诊断,王某因脑血管脆性较高,在情绪激动的诱因下导致脑出血。经过抢救,命虽保住了,但造成了身体左侧偏瘫。住院期间,王某花去各项医疗费用6万元。王某家人认为,王某的偏瘫是因陈某的辱骂所致,陈某应为此承担所有医疗费。而陈某则认为王某偏瘫是他自己身体不好造成的,要怪只能怪他自己。王某家人见索赔不成,遂将陈某告上法院。

[说法]要判断陈某是否有责任,首先要弄清王某患病的原因。王某的患病内因是本身有病,外因是两人的吵架导致情绪激动。而王某应对自己的病情有清楚的了解,尽量避免激动,但王某显然没有做到这一点,应对发病负主要责任。陈某也明知王某有病,且激动后易复发,仍与王某争吵,最终导致王某旧病复发,对此,陈某亦存在过错,但应负次要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陈某承担王某医疗费的30%,共计2万元。

三人出资买彩票,一人中奖如何分?

曲宪行

[案例]赵某、李某、刘某是同窗好友。2006年夏,三人共同出资7000元旅游。返校一起吃饭后剩余6元。赵某提议买三张彩票,每人一张,李、刘两人均表示同意。三人喝酒时表示,如果中奖,奖金平均分配。结果,刘某手中的彩票中奖,获奖金5000元。张某,柯某以“共同财产”、“有言在先”要求平分,刘某则说彩票是他个人的,和他们平分奖金的事属于酒后之言,意思表示不真实为由拒绝。请问:赵,李能分到奖金么?

[说法]本案有两个焦点,1.三人手中彩票是否属于共同财产?根据共同财产有关规定,三张彩票分到三人手中时,已完成了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即每张彩票中奖与否都属于个人财产。2.当时的承诺是否具备法律效力?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民事法律行为应具有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本案中三人的约定是在酒后进行,不具有真实的意思表示。属于待定合同,这种合同如果在当事人清醒后表示承认,则具有法律效力;否则不受法律保护。而刘清醒时不承认该合同,合同无效。因此,赵、李无权分割奖金。

但如果刘某愿意,可以赠与方式进行。

离婚期间继承的遗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潘家永

[案例]季某与丈夫臧某因感情破裂而协商离婚,双方均同意离婚,但由于对财产分割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所以季某就起诉到法院。法院立案后,臧某的母亲因病不幸去世,留下存款6万元和一套价值7万元的住房,但生前没有立遗嘱对遗产未作交待。臧某经与其姐姐协商,6万元存款由他继承。鉴于臧某继承了6万元遗产的实际情况,季某向法院增加了诉讼请求,对该笔遗产的一半主张权利。可臧某辩解说,这笔遗产是他在离婚诉讼期间获得的财产,应属于其个人财产,季某无权分得。

[说法]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本案中,臧某的父母在生前没有立遗嘱,因此也就不存在以遗嘱方式将臧某应继承的份额确定为他一方所有的问题,这是其一;其二,臧某的母亲去世时,他与妻子季某的离婚诉讼尚在进行之中,法院尚未作出生效的离婚判决,他们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臧某所继承的6万元遗产,应当属于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季某有权主张分得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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