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肥猫”的股权激励运动
2007-04-28肖楚琴李娜赵磊
肖楚琴 李 娜 赵 磊
一个阶段的运动过去了。伴着股指创新高的轻快脚步,上市公司推行股权激励的速度却放缓了。2月,成为近一年来唯一一个没有股权激励计划出台的月份。
在此之前,已有41家上市公司推出了股权激励计划,其中2006年9月、10月、11月和12月分别推出4家、6家、3家和7家,而2007年1月仅推出2家。近一年来,上证指数飙升了120%,这大大增加了激励对象的激励成本,进而降低了上市公司推行股权激励的积极性。国务院国资委颁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实行办法》(以下简称《境内办法》),该办法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降低了激励幅度,这在一定程度导致了股权激励推行速度放缓。
回顾这一历史性的阶段可以发现,轰轰烈烈的股权分置改革已经进入扫尾阶段,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境内办法》分别于2006年初和9月正式颁行,股权激励在国内资本市场终于修成正果,也将在中国资本市场发展和改善公司治理上发挥深刻影响。
如果说股权分置改革解决的是“非流通股股东(一般是大股东和控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一般为中小股东)”的利益一致问题,使“股价”成为共同关心的重要利益指标,那么股权激励要解决的是现代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后产生的“外部股东与内部经营者、代理人”的利益一致问题,使“股价”也成为经营者利益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股价,由此成为两者共同的利益纽带,其涨跌从未像现在这样牵动众人之心。
股权激励在国内的实践,在证监会《管理办法》发布前一直处于半透明状态,原因在于没有股权激励尤其是股票期权的任何法律法规,各地区、各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制度的制定是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制定并出台的,先行者的股权激励是“摸着石头过河”,虽然跌跌撞撞,但也为后来《管理办法》的出台以及实施规范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教训。
从目前国内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结构来看,激励结构和机制基本呈现为:工资、奖金等现金激励在激励结构中所占比重很高,是主要的激励手段;以股票期权为代表的股权激励机制在现有激励结构中所占比重很小。缺少中长期激励工具以及薪酬与公司价值的不相关性,使得“委托-代理”问题并不能很好地解决。
截至2007年2月,陆续有41家上市公司按照《管理办法》发布了规范的股权激励方案,并有22家上市公司获得了证监会备案无异议。作为一项新生事物,股权激励可谓来势汹汹,大有渐成浪潮之势。股价市场表现方面,实施或拟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股价表现明显好于大盘的走势,投资者特别是机构投资者对股权激励概念的上市公司宠爱有加。
然而,“有人星夜赶考,有人辞官归里”,在国内实施股权激励方兴未艾之时,国外又掀起了反对股权激励、反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薪酬水平过高问题的浪潮了。这或许是发展阶段不同所致。但需要提醒的是,今天欧美发生的事,明天也很可能在国内上市公司身上发生,因此,提前从思想上、制度上做好准备,理性看待股权激励,防止一哄而上也是必须的。规范上市公司运作,提高经营业绩,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实现全体投资者的长期利益最大化,才是正道坦途。
由于股改是股权激励完全意义上的起点,我们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状况的统计分析自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算起,试图呈现一幅中国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全景图。
自2005年4月29日股权分置改革拉开帷幕以来,提出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承诺类
在目前已完成或已启动股改的上市公司中,大约有200家左右提到了在股改后要积极推进股权激励探索工作,约占沪、深两市上市公司总数的15%左右,其中民营控股上市公司所占比例不到15%,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所占比例超过85%。由此可见,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需求更为强烈。
上述“务虚”、“套路”承诺的上市公司,有十多家在股改完成后对股权激励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并向证监会申报了规范的股权激励方案,其中“中捷股份”、“万科”、“双鹭药业”、“泸州老窖”等已经获得了证监会备案无异议。
捆绑类
在股改试点和全面推开的早期,有约40家上市公司(与“承诺类”不重叠)在股改方案中直接“捆绑”了比较详细的股权激励方案,如“农产品”、“中信证券”、“中化国际”、“深振业”、“金发科技”等,其中有23家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2006年初《管理办法》明确要求,股改的完成是实施规范股权激励的前提条件,加上国务院国资委内部通报禁止此类“捆绑”方案,使得在2006年的股改方案中,鲜有见到此类“捆绑”模式。
证监会之所以将股改的完成作为实施股权激励的前提,一方面是刺激上市公司积极主动地股改;另一方面,理论上而言,通过股改实施了对价后的股票价格才是全流通状态下股票的真正市场价格,以此为参照才能实现股东和代理人(经营者)的真正利益一致。
国资委禁止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此类行为,一方面是防止部分上市公司借股改对价的名义,进行自我激励,同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因为“对价”是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博弈关系,而“股权激励”是全体股东与经理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不应将其混淆在一起;另一方面,在国资委《境内办法》出台前,将股权激励方案与股改捆绑推出,从程序上而言,有“抢跑”的嫌疑。
2006年,上述“捆绑”方案大部分停止了实施,少数进行了必要修正和申报批准后方付诸实施,具体可以分为四类:股权激励方案中用于激励的股份单方面来源于存量国有股东,从而在“叫停”后未得到实施,此类案例比较普遍,如“中化国际”等;股权激励的股份来源全部来自非国有股东,此类案例只有一家,为深圳“农产品”(已过户完成),因此,国资部门无可厚非;股权激励的股份来源既有国有股东,也有非国有股东,在国资委叫停后,自行修改方案,降低激励幅度,国有股东一律不提供激励的股份来源,而只由非国有股东提供,从而也绕过了国资部门关于收入分配调控和国有产权监管的政策。此类案例也只有一家,为“中信证券”,实施和完成过户情况不详;股权激励的股份来源于存量国有股股东,且在国资委叫停后,仍闯关实施并完成过户的,典型案例如“深振业”。
前三类案例主观上有动机,但客观上没有损害国有股东的利益,只有第四类案例是事实上的“抢跑”。
规范类
按照《管理办法》,陆续有41家上市公司发布了规范的股权激励方案,其中广东11家(含深圳5家),浙江6家,北京4家,四川3家,安徽、福建、湖北、山东、上海各2家,辽宁、内蒙古、海南、陕西、吉林、江西、江苏各1家。可见,就股权激励而言,东南沿海开放地区走在全国前列。从行业上来看,制造业25家,信息技术业6家,批发和零售贸易、房地产业各3家、建筑业、传播与文化产业、社会服务业、综合类各1家,可见,竞争日益白热化的制造业和人本依存度高的信息技术业对股权激励的需求格外强烈。
值得一提的是,2006年12月19日,“宝钢股份”正式公告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为国资委《境内办法》出台后的“央企第一家”,“宝钢股份”实施股权激励机制具有标杆意义,意味着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开始正式推进。
截至2007年2月底,已有22家上市公司获得了证监会备案无异议,这些已经获得权威监管部门书面放行的方案将构成未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践的主要样板,因此详做分析。
获得证监会备案无异议的22家上市公司的方案呈现以下几大特点:
从企业类型来看,民营企业占了绝大多数。上述22家公司中共有13家民营企业,占总数的60%,同时涉及国资的9家上市公司中,“万科”、“辽宁成大”、“双鹭药业”、“伊利股份”、“博瑞传播”、“中兴通讯”属于非典型国资企业,其运营机制具有民营企业特征。
可见,在国资委《境内办法》出台前,股权激励是民营企业唱主角的时代,国资委《境内办法》出台后,要求实施股权激励的国有上市公司必须具备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如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薪酬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等,这样的前提规定使得为数不多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可在近期导入股权激励机制。国资委企业分配局局长熊志军表示,“推进这项改革应遵循‘规范起步、循序渐进、总结完善、逐步到位的思路,不得由国有股东单独支付股权激励的成本或无偿量化国有资产。而且要积极稳妥地进行,防止一哄而起。”
从采取的激励工具来看,股票期权最受欢迎。证监会《管理办法》和国资委《境内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可以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但从实际操作看,绝大部分公司还是选择了股票期权的方式。上述22家上市公司中,采取股票期权的有18家,其中“广州国光”、“永新股份”在采取股票期权的同时分别辅以股票增值权、业绩股票;另外,采取限制性股票的有3家,业绩股票仅有1家(“万科”)。看来要上市公司自掏腰包,既需要主观上的勇气,也需要强大的现金流支持。
从定价来看,《管理办法》规定,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应低于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和前30个交易日平均收盘价的较高者。18家采用股票期权的上市公司定价高于法定下限的有5家,等于法定下限的13家。
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一般由上市公司自行确定,呈现出比较高的折扣特征。“华侨城”、“上海家化”两家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的上市公司,其激励对象获授股票的购买价格分别为7元、8.94元,该价格为两公司公告激励方案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的56.7%、58.8%。2007年2月14日公告获得证监会无异议备案的 “中兴通讯”,在经过与相关监管部门的沟通后,调整了原方案中限制性股票的折扣标准,由“每获授3股标的股票,以授予价格购买1股的比例支付拟解锁标的股票的认购款”调整为“每获授10股必须以授予价格支付购买5.2股的比例缴纳标的股票认购款”,即由原来的3.33折调整为5.2折。可见,监管部门在具体的审批中对限制性股票的折扣力度有一定的把握标准。截至2007年2月底,实施股权激励的22家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盘价均高于或远高于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或授予价格,股权激励对股价的积极作用也已经开始显现。
从激励幅度来看,上市公司结合自身情况进行了个性化设置,在采用股票期权激励的上市公司中,激励比重最大的是“金发科技”,占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总股本的10%,这一比例达到了《管理办法》规定的上限。激励比重最小的是“双鹭药业”,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只占总股本的2.42%。
从业绩考核来看,多家上市公司在获得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前都对其进行了修订。目前,上市公司普遍采用净利润增长率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作为考核标准,监管部门要求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作为计算各项考核财务指标的依据,鼓励以两者孰低者作为计算依据,体现出股权激励试点期间严格要求的意图。
截至2007年2月底,除上述22家上市公司外,尚有19家处于公告待批阶段,这些公司的方案尚未获得监管部门的审批通过,在量、价、考核等问题上可能还存在一定的调整。
创新类
所谓“创新类”股权激励,是指一类无须监管部门批准股份来源(即股份来源主要来自公开自由流通的公众股交易市场)、无须监管部门核准价格优惠(由于是来自二级市场,且完全由被激励对象自筹资金)的群体有组织持股或个人自愿购股行为。
在《管理办法》出台后,部分上市公司(如“张江高科”、“紫江企业”等)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和特点,走出了一条不同于规范股权激励的创新之路。
2006年3月25日,“张江高科”推出了上市公司首个“职工持股信托”计划,张江集团及其下属公司(含上市公司)的部分员工自发、自愿、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设立了两个信托投资计划,专项用于购买“张江高科”流通股股票,累计信托资金总量为1371万元。“张江高科”的信托计划受益人(员工)虽然不直接持有股票,但可以通过公司股票价格增值部分获得收益,这与股票期权和股票增值权的运作机理相似。此外,信托计划可发挥激励和监督双重机制,是对上市公司治理的有益探索,符合监管部门致力于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的要求,是一种创新型股权激励方式。而“紫江企业”则要求公司高管集体自筹资金自二级市场购入一定数量的公众股,实现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公众股股东利益的一致。
实践中,与秋风扫落叶般迅猛推进的股改相比,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探索在过去一年并不如人们所预期的那样全面开花,仅有22家公司真正导入了此项制度,实属凤毛麟角,其速度远远低于股权分置改革的速度,毕竟股权激励有其技术上的复杂性、收入分配的敏感性。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无异议的上市公司中,“华侨城”是原“捆绑类”的遗留问题,后来积极按照《管理办法》调整方案,将没有法律支持的“权证激励”改为了激励对象自掏腰包的“限制性股票”,从而获得了监管部门的放行。“金发科技”在《管理办法》出台前实施了与股改捆绑的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出台后,又按照其规定实施了规范的股权激励,已获监管部门认可并付诸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