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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新风暴:显现制度制衡

2007-01-29

中国新闻周刊 2007年3期
关键词:风暴利益环境

与第一次环保风暴的叫停项目和第二次环保风暴的“挂牌督办”等不同,这回的第三次环保风暴的“区域限批”,是一种制度制衡的设置

两年前,国家环保总局叫停包括三峡总公司在内的30个未做“环评”即违法开工的有政府背景的巨额投资工程项目,被传媒称之为“环保风暴”。与一片叫好声对应的,是质疑声:30个工程之外同样未做“环评”即行动工的工程是否也应叫停?今后同样情况是否均照此办理?叫停的30个项目补办“环评”后均获批准,如果所有的项目只要做“环评”就能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法》还有存在的必要吗?叫停的30个项目补办“环评”后批得比别的项目还快,这里面是否有“做秀”的成分?

差不多一年前,国家环保总局又对数百个项目和企业进行“挂牌督办”和查处。人们中虽有振奋,但总体反映平平。这就是传媒所称的“第二次环保风暴”。

新春伊始,国家环保总局在通报投资约1123亿的82个严重违反“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项目的同时,宣布:依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环保总局将启动实施“区域限批”政策,对河北唐山、山西吕梁等城市和对大唐国际、华能、华电、国电等大型企业,在未完成违法项目的彻底整改前,停止其境内或其所属的除循环经济类项目外的所有项目的审批。

面对这被传媒称之为“第三次环保风暴”的国家环保总局的行动,再没有了“做秀”之类的评说。人们关注的是从和谐的目的和理念出发,怎样真正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目标,在法治和善治的框架下,多方合作,以逐渐型塑中国的“可持续发展”之势。

与叫停项目和“挂牌督办”等不同,“区域限批”是一种制度制衡的设置。当然,和其他制度一样,“区域限批”作为一种制度的规定,也会有法律社会学所说的“文本上的制度”与“行动中的制度”,“严格实行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实行的制度”和“只停留在纸面上的制度”,以及“制度体系内具体制度的相互抵触和交互作用”等问题,但制度的本性在于排除权力的“恣意”和设定不同人或机构、行为相互间的制衡:你在环境保护上违法,不改过,新项目再好,也不可能获得批准。

制度的设置关乎对现实的认知和价值理念的选择。之所以在人们已经程度不等地成为环境受害者的情况下,人们还再做破坏环境的事,首先是我们之中的一些人在观念上受形成于计划经济年代的思维定式的影响;其次是近十余年形成的利益格局的所致。真心认为“和平、发展、合作”是时代潮流,才会把一个人的生存质量的提升放在首位(而不再把计划经济年代的为“准备打仗”而提升国力放在首位);真心“为促进社会和谐”,才不会在“总不能不发展”的借口下以牺牲环境,浪费资源,侵害公民权利为代价,支持只有利于大企业或某些利益集团的“发展”。

当社会日趋多元时,需要一个整体的能够协调、平衡不同利益和主张的政府,而能够协调、平衡不同利益和主张的前提,是政府的各个部门不能利益、主张各异,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不能不同利益、主张各异;作为整体的政府必须是真心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它认识到:“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

当人不再与人为敌时,当人的价值、人的权利、人的尊严、人的生存质量被看重,“以人为本”成为一个社会主流的实在的基础理念时,人才可能真心地不再与自然为敌。于是,“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环境问题”“从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有效遏制生态环境恶化趋势”“统筹城乡环境建设”“重点搞好水、大气、土壤等污染防治”,才能真正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定期公布环境状况信息,严肃处罚违法行为”等举措,才会有认真实行的必要。真心希望我们的社会离那一天不会太远。

最后,谈到制度,只有政府制约、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制度,还不足以解决环境问题,要有有利于公众参与和公众监督的制度;谈到观念,只有制度规定的制衡和惩处,而没有社会中尽可能多的人心存善意、企望和谐、崇尚法治,环境问题也难解决好;谈到合作,政府、企业、非政府和非营利组织、社区、志愿者,以及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才是环境问题解决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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