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人大监督的程序和规则
2006-12-29马家圣
人大研究 2006年5期
在有些人大工作座谈会上或有关人大工作的文章中,不时能听到或看到这样一个命题——“把某监督由程序监督转变到实质监督上去”。这里的两个监督不仅是指两个不同的阶段,而且是说“实质监督”的内涵是真实到位的监督,相比之下,“程序监督”则只是形式的、走过场的虚假监督而已。显然,这是对“程序监督”不批评的批评,不否定的否定。“程序监督”错了吗?
凡监督工作都离不开程序。程序监督与实质监督是“道路”与“目的”的关系,程序监督是为实质监督而运作的,没有程序监督这个条件,实质监督就难以实现。为监督设计的每一道程序,都不是空洞的步骤,都是通向实质监督的一段重要的路段,每项监督工作走完了一段,就进一步接近了实质监督的“目的地”。由此可以说,程序监督承载着实质监督,实质监督依附于程序监督,二者魂体不可分离,既不是两个不同的层次,更不是相互对立的关系。
程序是规则中的环节,起着连接各项规定的重要作用。作为规则的基本组成部分,它必须具有公正、规范、严密的品格,离开这些,监督就变性走样。由于这些年我们过于强调监督就是支持,监督程序随意性很大,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关系暧昧不清多,严明刚正少,监督结果常常变性为人情礼物,监督缺少严格规范,其公正性也就大减色彩。130年前,美国有个叫罗伯特的青年,针对如何开好会议写了一本书《罗伯特议事规则》,书的内容包罗万象,有与会者发表不同意见、进行辩论和表决的程序、规则,有做好会议主席和秘书的程序、规则,等等。百年多来,这部程序、规则书籍像一台设计良好的机器,使各类会议有条不紊地让各种意见充分表达,也保证了效率和效果。而我们的不少监督程序过于粗线条,比如预算监督,人代会前代表对有关情况的调查了解粗,会上提交的预算草案的内容粗,会中的审议讨论粗,会后的跟踪监督粗,这种种粗糙,使监督难免流于形式,走过场。这种情况恰恰反证了完善程序的必要性,抓好程序监督的重要性。
要监督有实质效果,必须到程序监督那里找原因,在完善和落实监督程序、规则上下工夫。
(作者单位:安徽省长丰县人大常委会)